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資產運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
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縣、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
成的權益,主要包括:
(一)縣、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
業單位投資的企業或者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
(三)縣、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管理的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作為縣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依法對縣屬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企業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產權轉讓等事項,均須報主管部門會同縣國資局審核後,按本辦法進行審批。
第二章產權登記
第四條凡是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都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的要求,在縣國資局辦理產權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係。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產等產權發生增減變化時,必須在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縣國資局申報,並辦理變動或註銷產權登記。
第六條企業國有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縣國資局可適時對企業國有資產使用主體進行財務檢查。各企業必須按時向縣國資局提交財務報告和經營年度報告書(每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在企業年度會計報告的基礎上,進行年度檢查登記(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90日內辦理),報告內容: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四)法定代表人變動情況;
(五)其他事項。
第三章資產評估
第七條縣屬國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對相關資產實際價值進行評估確認。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四)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抵押、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抵債;
(十二)
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八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縣政府或者縣國資局批准,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九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報縣國資局核准備案。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對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股權)轉讓及產權註銷等行為包括,出售、出租、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以物抵債、拍賣、報廢、核銷等行為,範圍包括企業產權、股權、債權、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及其它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申報程式及申報材料:
(一)企業申請。有主管部門的企業,應提供主管部門的批覆或意見;
(二)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方案。涉及企業整體改制、轉讓的還應提供企業整體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以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覆檔案,企業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股東大會決議、清產核資結果報告;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四)企業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縣國資局頒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產權權屬證明,資產賬面價值憑證複印件;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七)資產評估報告和資產評估備案或核准檔案;
(八)涉及國有資產報廢、核銷的,應提供資產情況說明、原始資料和憑證、賬目明細表、固定資產鑑定結論等。
(九)其它。
第十二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一)縣屬國有企業分立、合併、破產、解散、處置資產的,經縣國資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二)縣屬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由縣國資局批准或審核;其他縣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國資局批准或審核。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有資產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產權轉讓事項,以及其他重大產權轉讓事項,由縣國資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才能組織實施。
(三)資產總額在50萬元以下的,報縣國資局審批;資產總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由縣國資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經縣國資局審核批准後,必須到國有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不得擅自處置交易。
第十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以評估價為底價,當交易價低於評估價時,須報縣國資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五條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式,工商、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部門辦理產權交易登記手續時,須要求交易方提供縣國資局的批覆和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鑑證書後,方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含股權、土地、房屋、車輛、設備)轉移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涉及國有產權變動、註銷的,應及時到縣國資局辦理國有資產變動、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縣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程式上交縣財政局,納入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用於人員安置費用、清償債務或再生產支出的,應由資產處置企業提出資金返撥申請經縣國資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由縣財政局撥付並監督資金使用。
第五章資產租賃與抵押
第十九條企業資產對外租賃,應報經縣國資局審批備案。
對外出租,必須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產權交易機構進場公開招租。租賃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條企業抵押資產應報經縣國資局批准,獲取資金必須用於自身的經營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企業抵押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報縣國資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進行擔保,特殊情況須報縣國資局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可以進行擔保,但是擔保方與被擔保方要遵守《擔保法》的規定,並簽訂反擔保契約。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企業不辦理國有產權登記,不參加產權年檢,不按時報送會計報告,不及時按規定程式上交屬於國有資本收益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兼併、投資、擔保、抵押、租賃的行為,一經發現,按《企業國有資產法》及《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不進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損害國有權益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省紀委《關於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及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