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一)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擬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辦法(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企業對待)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縣屬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加強對全縣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巨觀指導,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和國有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 地點:大竹縣
  • 性質:管理委員會
  • 主要職責:代表縣政府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主要職責
(二)代表縣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式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事業國有資產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監收所監管企業、事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本金收益,編制國有資本金預算和執行方案。
(六)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配置、資產處置等工作,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
(七)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依法對全縣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措施,實現資源性資產向資本轉變。
(八)負責縣屬國有企業和協調中央、省、市、外地在竹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及維護穩定工作;督促本系統企業做好職工社會保險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國資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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