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建設局

大竹縣建設局機關內設八個職能股室。辦公室、計畫財務股、建築業管理股、規劃管理股、城市建設股、房地產管理股、村鎮建設股、信訪工作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建設局
  • 地區:大竹縣
  • 屬於:建設局
  • 類別:國家機構
  • 職能股室:八個
  • 總投資:1.12億元
單位概況,主要職責,

單位概況

大竹縣建設局大竹縣建設局
縣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事業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8名。完成縣城總體規劃修編,城區測繪6.8平方公里,詳規建成區覆蓋率52%;編制了新華路東段、西段、內外東門和建設路的小區規劃,以及高灘、高穴、廟壩、安吉、李家、竹北、新隆等7個小區的集鎮規劃。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172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51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1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7份,批准各類建房265211平方米,總投資1.12億元。實施了新華廣場道路改造工程570米,自來水公司道路改造150米,漢渝路非機動車道420米,建設路非機動車道420米,青年路等人行道改造1020米;投資500萬元,占地10000平方米的新華休閒廣場主體工程、地面裝飾工程、燈飾安裝工程、綠化配置工程等已全面竣工。全年實現建安總產值19300萬元,上交稅利930萬元,利潤240萬元,成建制勞務輸出4.3萬人。新建公共建築和生產性建築11.6萬平方米,集鎮住宅1500戶,建築面積27萬平方米,新建農村家用沼氣池2306口,各類市場35個,公廁51個,垃圾場15個,車站13個。硬化道路22萬平方米,鋪設下水道179.3公里,安裝路燈1069盞,栽樹2.5萬株,總投資2000多萬元。

主要職責

(一)制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測設計諮詢業,裝飾裝修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方案、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建設,綜合指導全縣城市管理,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修訂、審查、報批和實施;負責管理城市測繪、城市勘察測量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負責全縣城市燃氣、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建監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市污水治理站、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工作。
(四)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並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重要建設項目定點和設計方案審查。
(六)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建設;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修訂、審查、報批和實施;承擔縣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工作。
(七)負責基本建設(含重點建設、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裝飾裝修項目)的實施、協調;承擔縣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縣建築業;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草擬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並監督指導。
(九)主管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和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路線、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批、開工審批和招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
(十)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十一)負責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實施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指導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協調全縣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全縣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十四)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黨群和紀檢監察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行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六)負責本系統企業改革的組織實施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七)督促本系統企業做好職工社會保險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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