鄖西縣礦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促進我縣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促進我縣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發揮規劃龍頭作用。《鄖西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及土地、建設、水利、旅遊、工業等規劃相銜接。不符合《規劃》的探、採礦權以及選(冶)煉廠(場)一律不得立項審批。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並依據《規劃》對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進行監督管理。
各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為《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提供保障。
第三條 構建礦產資源長效管理機制。
1、劃定探、採礦區域。
(1)劃定礦產資源集中開發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供求平衡的原則,嚴格控制礦山數量和礦產資源開發總量,調節探礦權、採礦權市場投放量。
(2)設立限採區。區內嚴格控制新設礦業權,已設立的礦業權到期後,不再辦理延續手續。
(3)設立禁採區。“四區一線”(旅遊風景區、水源區、自然保護區、人口密集區及主要交通幹線)和其他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地區為禁採區。區內杜絕所有礦業行為,對已設礦山進行清理關閉,原則上不再新設立採礦權,礦業權到期後不再辦理延續手續。
2、提高準入門檻,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礦產資源開發要引進有實力、真開發、負責任的大業主進行綜合開發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開發金屬礦產註冊資本金必須在3000萬元以上,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8號)一次性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不得低於300萬元;開發非金屬礦產註冊資本金必須達300萬元以上,一次性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不得低於30萬元。
第四條 建立規範的採礦權審批程式。
1、經縣政府批准後的採礦權一律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公開出讓。
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全縣礦產資源規劃和採礦權市場情況,在採礦權項目儲備庫中篩選出讓礦區範圍,並以儲量為基礎,結合市場情況評估價款後,編制出讓方案,報經縣政府批准後,自行或者委託中介機構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3、禁止礦山企業私自與村組、鄉鎮(場、區)簽訂礦產契約和以開採礦產資源為目的的土地承包契約或協定。凡是未辦理相關手續先與鄉、村(居)簽訂以開採礦產資源為目的的契約或協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採礦權登記等相關手續。
4、杜絕以探代採行為。在未取得採礦證之前,安監部門不得審批建立尾礦庫、環保部門不得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安部門、供電部門對其三炸物資、生產用電進行限制,保證其僅用於探礦需要。
第五條 建立收益合理分配機制。國土部門收繳的採礦權價款縣級留成部分按50%與礦區所在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成,其餘部分用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實行收益分成體制後,各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不得再向礦業權人收取其它費用,村委會只能收取土地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
第六條 建立齊抓共管的共同責任機制。
1、落實鄉鎮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推進建立各鄉鎮(場、區)政府(管委會)統籌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制度。在各鄉鎮(場、區)政府(管委會)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參與下,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非法開採行為和礦產資源開採集中區域進行整治,對無證勘查開採行為採取拆除地面設施以及查封設備、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
2、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1) 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並對地質礦產資源進行綜合管理。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管理全縣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3)公安局負責有證礦山爆炸物品的審批,查處非法購買、使用礦山爆破用品的違法行為和倒賣、轉賣火工材料的違法行為。
(4)經信委負責指導礦山企業的生產經營,指導督促礦山企業抓好隱患整改、塵毒改造、三廢治理、綜合整治等工作。 
(5)工商局負責檢查礦山營業執照,協同國土資源局搞好採礦權準入關和年審關,對違法礦山企業給予吊銷營業執照,會同有關部門打擊無證照開採等各種非法採礦行為。 
(6)電力公司負責停止無證礦山、違法礦山企業的供電,查處向非法礦山企業供電或轉供電行為。 
(7)環保局負責全縣礦山企業環境影響監測、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因採礦造成的嚴重破壞、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8)林業局負責查處因採礦造成的毀林、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為;指導礦產資源開採後續的植樹造林、植被恢復工作。 
(9)水利局負責查處因礦產資源開採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
(10)稅務部門負責礦山資源稅徵收工作,對不繳納稅費的要依法查處。
第七條建立礦產資源管理問責制度。各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直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形成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齊抓共管的局面。對於越權行政、濫用職權、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的單位及個人,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紀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建立工作聯繫制度。由縣政府辦牽頭,定期召開由縣經信委、國土、公安、水電、安監、林業、農業、環保、供電、稅務及有關鄉鎮(場、區)參加的會議,通報情況,商討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九條實行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縣國土、安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各礦山企業井下採空區及固體廢棄物和尾礦的監管,對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要採取有力措施,及時處理,有效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逐步建立健全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機制。
第十條 加大資源整合力度。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加快資源整合,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發揮資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鄖西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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