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固鎮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對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固鎮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代表縣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並享有出資人權益,其他部門、機構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代表縣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並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五條 縣國資委、其他部門、機構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縣人民政府對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縣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六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縣人民政府對縣屬國有投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縣人民政府規定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縣人民政府負責,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縣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第三章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
第十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第四章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十六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履行組織程式後,由縣國資委任免縣政府直屬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二)其他部門、機構、縣屬國有投資企業任免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其他部門、機構、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向出資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人員的招錄按《關於印發<固鎮縣國有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固人社〔2017〕74號)執行。
第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章 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及其他重大融資行為,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及其他重大融資行為,進行重大投資,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企業研究並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報經縣政府同意後,對申請的企業下達批覆。
第二十六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改制、上市,為他人提供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重大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二十八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須報經證券監管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第三十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三十三條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縣政府成立改革領導小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縣改革領導小組批准。
第三十四條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載明改制後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摺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縣屬國有投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利益。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三十八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定;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三十九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四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併、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託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託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託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增加資本的行為,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定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縣人民政府核准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四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的,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十條 縣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十一條 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縣屬國有投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縣政府預算,報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十三條 縣財政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縣財政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七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對所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五條 縣審計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縣屬國有投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許可權、程式,決定縣屬國有投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五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縣屬國有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縣屬國有投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六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三條 接受委託對縣屬國有投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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