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6-05-24
- 實施日期:2006-05-24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的對象和範圍,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的工作程式,第四章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和監督,第五章 附 則,
正文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淳政發[2006]31號)、《關於印發〈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6]32號)、《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淳政發[2006]3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你縣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淳政發[2006]31號)、《關於印發〈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6]32號)、《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淳政發[2006]3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
1、《杭州政報》編輯部
2、市政府辦公信息處理中心
1、《杭州政報》編輯部
2、市政府辦公信息處理中心
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規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使用行為,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是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或產權人依法取得的收益、收入。
第三條 凡占有、使用、運營國有資產的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管理,適用本辦法。
縣屬企業包括縣政府授權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以及由縣政府及縣政府直屬各部門管理的其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以下統稱其他企業)。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管理遵循“統一管理、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縣國資辦負責全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縣財政局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是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或產權人依法取得的收益、收入。
第三條 凡占有、使用、運營國有資產的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管理,適用本辦法。
縣屬企業包括縣政府授權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以及由縣政府及縣政府直屬各部門管理的其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以下統稱其他企業)。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管理遵循“統一管理、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縣國資辦負責全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縣財政局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的對象和範圍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分為資本性收益、產權轉讓收入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以下稱其他收益)。
第六條 資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內容:
(一)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上繳的淨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縣屬國有股權應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三)其他企業因占有 、使用縣屬國有資產形成的應上繳收益。
第七條 產權轉讓收入,包括以下收入內容:
(一)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產權轉讓的淨收入;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的縣屬國有股股權及配股權轉讓的淨收入;
(三)在縣屬企業改制、產權結構調整中取得的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
第八條 其他收益,包括以下收益內容:
(一)拍賣、轉讓縣政府及其部門控制的企業特許經營權收入;
(二)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清算時,國有資產出資人享有的清算淨收入;
(三)縣屬事業單位企業化改革時取得的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
(四)縣政府規定的其他企業性國有資產收益。
第九條 縣國資辦依據本辦法負責收繳下列企業國有資產收益:
(一)所出資企業的資本性收益、產權轉讓收入和其他收益;
(二)其他企業的產權轉讓收入和其他收益;
(三)縣政府授權收繳的其他企業國有資產資本性收益。
第六條 資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內容:
(一)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上繳的淨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縣屬國有股權應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三)其他企業因占有 、使用縣屬國有資產形成的應上繳收益。
第七條 產權轉讓收入,包括以下收入內容:
(一)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產權轉讓的淨收入;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的縣屬國有股股權及配股權轉讓的淨收入;
(三)在縣屬企業改制、產權結構調整中取得的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
第八條 其他收益,包括以下收益內容:
(一)拍賣、轉讓縣政府及其部門控制的企業特許經營權收入;
(二)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清算時,國有資產出資人享有的清算淨收入;
(三)縣屬事業單位企業化改革時取得的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
(四)縣政府規定的其他企業性國有資產收益。
第九條 縣國資辦依據本辦法負責收繳下列企業國有資產收益:
(一)所出資企業的資本性收益、產權轉讓收入和其他收益;
(二)其他企業的產權轉讓收入和其他收益;
(三)縣政府授權收繳的其他企業國有資產資本性收益。
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的工作程式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上一年度利潤分配應在每年的4月末前決定,並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縣國資辦的批覆決定利潤分配方案。
(二)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在利潤分配前,國有產權代表或縣國資辦授權代表應當按縣國資辦的批覆意見,依法在企業股東(大)會等決策機構會議上表達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三)其他企業按其章程或其基本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按《淳安縣國有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約定或批覆的利潤分配方案,按期、足額地將資本性收益上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其他企業的資本性收益上繳由縣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按經批准的產權轉讓方案執行,各所出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產權轉讓的淨收入,應當按時、全額上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其他收益收繳按下列規定及時全額上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一)拍賣、轉讓縣政府及其部門控制的企業特許經營權應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執行,並從取得拍賣、轉讓企業特許經營權收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收益收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二)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在按法律程式清算終結時,憑有效的司法文書或股東會議決議取得的清算收入,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收入收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三)縣屬事業單位企業化改革應按批准的改革方案執行,並將取得的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在五個工作日內收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一)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縣國資辦的批覆決定利潤分配方案。
(二)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在利潤分配前,國有產權代表或縣國資辦授權代表應當按縣國資辦的批覆意見,依法在企業股東(大)會等決策機構會議上表達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三)其他企業按其章程或其基本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按《淳安縣國有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約定或批覆的利潤分配方案,按期、足額地將資本性收益上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其他企業的資本性收益上繳由縣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按經批准的產權轉讓方案執行,各所出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產權轉讓的淨收入,應當按時、全額上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其他收益收繳按下列規定及時全額上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一)拍賣、轉讓縣政府及其部門控制的企業特許經營權應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執行,並從取得拍賣、轉讓企業特許經營權收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收益收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二)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在按法律程式清算終結時,憑有效的司法文書或股東會議決議取得的清算收入,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收入收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三)縣屬事業單位企業化改革應按批准的改革方案執行,並將取得的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在五個工作日內收繳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四章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由縣政府決定和批准,主要使用用途:
(一)國有資產資本性支出;
(二)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
(三)縣政府決定的其他用途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費支出。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資本性支出、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費支出,由縣國資辦向縣政府編報資金使用計畫。實際發生時,由縣國資辦按縣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向縣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縣財政局在相應的額度內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各所出資企業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繳的,應當經縣國資辦批准。對延期上繳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十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用於資本性支出的,在國有資本到位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應當完成資本變更的相關法律手續,並商縣國資辦完成企業的賬務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上繳的責任人,企業未經批准欠繳國有資產收益的,取消國有產權代表年度考核的獎勵資格。其他企業未按規定上繳的,由縣國資辦報請縣政府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應按本辦法及時足額上交,對發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除要求企業足額補交和加收資金占用費外,根據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國有資產資本性支出;
(二)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
(三)縣政府決定的其他用途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費支出。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資本性支出、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費支出,由縣國資辦向縣政府編報資金使用計畫。實際發生時,由縣國資辦按縣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向縣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縣財政局在相應的額度內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各所出資企業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繳的,應當經縣國資辦批准。對延期上繳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十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用於資本性支出的,在國有資本到位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應當完成資本變更的相關法律手續,並商縣國資辦完成企業的賬務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上繳的責任人,企業未經批准欠繳國有資產收益的,取消國有產權代表年度考核的獎勵資格。其他企業未按規定上繳的,由縣國資辦報請縣政府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應按本辦法及時足額上交,對發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除要求企業足額補交和加收資金占用費外,根據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