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6-05-24
  • 實施日期:2006-05-24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重大事項範圍,第三章 請示報告程式,第四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6]11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2006-05-24
實施日期:2006-05-2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正文: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淳政發[2006]31號)、《關於印發〈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6]32號)、《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淳政發[2006]3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
1、《杭州政報》編輯部
2、市政府辦公信息處理中心
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
本制度所稱的重要子企業,是指資產總額、淨資產、主營業務收入、淨利潤四項指標中有兩項及兩項以上指標占所出資企業該項指標10%以上的子企業及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納入的其他子企業。具體名單由縣國資辦另行確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包括請示事項和報告事項。
請示事項是指須經縣國資辦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或表決的事項;報告事項是指向縣國資辦告知備案的事項。

第二章 重大事項範圍

第四條 所出資企業請示事項的範圍:
(一)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修改公司章程;
(三)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四)向本企業外投資50萬元以上或擬從事委託理財、股票投資、期貨(權)及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的;
(五)以國有資產抵押對外融資及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
(六)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
(七)企業重大資產處置和企業整體對外租賃。企業重大資產處置是指對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交通工具(汽車、船艇)、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水面使用權等的處置;
(八)所出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在國有控股企業中由縣國資辦依據投資比例推薦並經法定程式選舉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在其他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董事會成員、經理層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持有本公司股權及持有所控股、參股公司股權。
(十)其他需要請示的事項。
第五條 重要子企業請示事項的範圍包括第四條第(二)、(四)、(五)、(六)、(七)、(十)款。
第六條 所出資企業報告事項的範圍:
(一)年度工作報告;
(二)重組、改制、兼併和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
(三)年度工資總額,企業經營管理層工資分配方案;
(四)企業經營性資產對外租賃經營期限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向本企業外投資50萬元以內的;
(五)企業發生安全事故、違法經營或經營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情況、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訴訟案件以及職工集體上訪等;
(六)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產權代表,派出監事;
(八)聘任企業法律顧問
(九)所出資企業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訂與修改;
(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七條 重要子企業報告事項的範圍包括第六條(一)、(二)、(三)、(四)、(五)、(十)款。

第三章 請示報告程式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由所出資企業向縣國資辦請示報告;所出資企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由重要子企業向所出資企業請示報告,並由所出資企業按制度規定向縣國資辦請示報告。
第九條 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以書面形式,並附下列資料。
(一)上報事項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經理辦公會議決議;
(四)其它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條 對須請示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一)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開十個工作日前請示;
(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前請示;
(三)其他組織類型的所出資企業應在討論表決十個工作日前請示。
第十一條 對請示事項,縣國資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淳安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核,並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國有產權代表按照縣國資辦的批覆意見在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上發表意見或表決;對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以及企業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國有產權代表須在會議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國資辦報告。
第十二條 對報告事項,所出資企業必須在事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縣國資辦報告,由縣國資辦專項登記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申報擅自決策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按時報送有關材料,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受損的;
(四)在企業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違反縣國資辦批覆要求,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目前尚未授權給縣國資辦管理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公司及行政事業單位所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公司的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等企業重大資產管理事項參照本制度報縣國資辦審批或備案。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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