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漢中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漢中市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地區:漢中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陝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陝財辦建〔2016〕352號)和《漢中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漢政發〔2017〕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母子基金〕本細則所指母基金即漢中市產業發展基金;所指專業基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由母基金與社會資本、其他資本共同出資,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運作,帶有扶持特定階段、行業、區域目標的引導性投資基金;所指子基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由專業基金(或母基金)與社會資本、其他資本共同出資共同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運作投資某一領域或某一類項目的基金。
母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式為:投資設立專業基金,投資縣區母基金,配套國家相關基金,直接投資股權項目,以及市政府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的其他直接投資方式。
專業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式為:投資設立子基金,按專業基金設立的投資方向直接對項目進行股權投資。
子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式為:按市場化運作方式對項目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資金來源〕母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的相關資金,中省財政安排的相關資金,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政府配置資源增值收益,社會捐贈(捐助)資金等其他資金。
母基金原則上以政府性資金投入為主,根據籌資情況和專業基金需求,如需引入其他銀行或社會資本,按程式報批後實施。各專業基金的政府出資由母基金統籌安排。
第二章母基金管理
第四條〔管理職能〕管理職能劃分。
(一)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設立基金管理辦公室,承擔全市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各類產業性投資的行業管理職能,負責基金行業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和建章立制;貫徹落實市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關於基金髮展運作的重大決策;落實母基金的政府出資和增資,履行管委會授權的職責,研究制定市產業基金管理制度,確定母基金年度預算安排計畫;審查專業基金和子基金設立方案、章程、股權投資協定等投資方案,對專業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將專業基金、子基金設立計畫和年度工作報告等重大事項提交管委會審查,具體負責政府出資的退出和收益上繳監督工作;根據需要可委託有資質的機構承擔相關工作。
(二)基金管理機構(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市產業發展基金進行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會同相關部門發起設立專業基金及相關子基金、選聘基金運營機構和託管銀行,對專業基金進行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監督相關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做好運營機構的考核評價。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制度,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和投融資計畫,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將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提交基金管理辦公室。
(三)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本部門專項資金整合投入子基金的意見,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子基金設立方案、管理辦法、合伙人協定、風險控制、項目遴選機制等;負責項目庫建設;參與子基金投資決策;負責政府出資的退出和收益上交;爭取中、省相關基金支持;對基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每半年向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報送子基金投資運行情況。
第五條〔預算管理〕母基金的資金採取專帳管理與核算。母基金由政府主導,市財政監管,委託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具體運營。母基金的出資根據專業基金方案中明確的出資方案、設立進度、項目投資運行實際以及預算安排等情況,與其他出資人的出資同期同比例撥付。
第六條〔資產管理〕政府出資作為政府資產,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並根據子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政府出資分享的投資損益,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處理,上繳投資收益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七條〔管理範圍〕經市政府批准,按本細則設立的專業基金和子基金,受母基金統籌管理。專業基金和子基金的設立、運行、退出以及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等遵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章專業基金和子基金的設立原則和要求
第八條〔設立原則〕專業基金和子基金的設立,適用於存在市場失靈、外溢性明顯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主要支持新興產業培育、現代服務業發展、生態農業開發、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和PPP模式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建設領域。應當控制子基金的設立數量,原則上不在同一產業或領域重複設立。
第九條〔投資比例〕母基金投資一般競爭性領域專業基金,參股比例不高於專業基金總額的30%;投資準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等的專業基金,參股比例不高於子基金總額的50%。專業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投資比例比照執行。
母基金參股縣區母基金的比例,不高於縣區母基金總額的20%。參股市母基金的縣區,縣級政府出資原則上不應低於1億元,可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3000萬元。山區縣確有困難的可視具體情況另行研究決定。
第十條〔設立程式〕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母基金的投資方向,基金管理機構會同市級部門及企業研究提出專業基金和子基金設立方案,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由管委會批准後設立。
第十一條〔設立條件〕專業基金和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PPP基金除外),退出期2-3年。專業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10億元,子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5億元。除基金管理團隊出資外,其他單個社會出資人出資不低於5000萬元。
主要發起人、管理團隊、託管銀行確定後,簽訂發起人協定和基金章程、委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草案;其他出資人落實後,承諾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基金管理團隊應當是市場化的專業管理團隊,對基金按不低於基金規模的1%認繳出資,具體比例在基金章程中約定。
第十二條〔管理團隊〕基金管理團隊按照協定約定負責基金日常的投資行為。管理團隊要向市基金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實行動態監管。管理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陝西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
(二)從事基金投資管理業務5年以上,管理的各類產業政策性基金規模不少於5億元。管理團隊在完成基金70%的資金委託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
(三)至少有5名具備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不少於對5個以上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四)基金管理團隊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銀行負責按照託管協定,對託管專戶進行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日常運作,定期向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託管報告。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二)具有投資基金託管經驗;
(三)無重大過失及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四章專業基金和子基金的審批
第十四條〔申報要素〕專業基金的設立,由發起人編制基金設立方案,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子基金的設立,由發起人編制子基金設立方案報專業基金管理機構初審後,再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基金設立方案應包含基金設立背景目標、支持領域或產業、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結構、組織形式、發起人和基金管理團隊、管理架構、各方權利義務、項目遴選程式、投資決策機制、資金募集及託管、項目儲備、風險約束機制、投資清算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要素。
第十五條〔審核設立〕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對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審核,形成基金設立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對市政府確定設立的專業基金和子基金,基金管理機構對方案進行補充和完善,進一步明確基金管理架構、基金管理團隊、出資各方權利義務、項目遴選程式、投資決策機制、資金募集及託管、項目儲備情況、風險約束機制、投資清算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形成正式基金方案,並填報基金設立要素表(附屬檔案1),提交管委會審批。
第十六條〔盡職調查〕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委託基金管理機構或基金公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基金髮起人資格、經營、財務、法律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完成入股談判初步意向。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發起人簡介、單位概況、投資經營、成功案例、行業排名、項目儲備、股權結構、主要股東、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等情況;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對外擔保、涉訴涉案等基本情況,以及首期募集資金規模、資金落實情況等。
(二)財務狀況。發起人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計通過的財務狀況、納稅情況等報告。
(三)資產調查。發起人資產所有權狀況、運營場所、資產購置等情況。
(四)風險控制。控制風險措施的可操作性及合法、合規性。
第十七條〔批覆設立〕基金經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等程式後,條件成熟的,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將基金方案報管委會審批。
縣區母基金申請市級母基金出資,需報送基金規模、支持領域、運行情況等,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初步確定參股比例,報管委會審批。
第五章專業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時間限定〕管委會批准基金方案3個月內,專業基金和子基金應正式成立。
第十九條〔簽訂章程〕市級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與其他發起人正式簽訂基金章程,向專業基金和子基金派遣董事或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參與基金的管理和決策。市基金管理辦公室直接或委託基金管理機構和基金公司,向基金派遣董事或投資決策委員。政府部門所占投資決策席位,根據政府出資所占比例或章程約定確定。
第二十條〔出資到位〕對專業基金的出資,由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專業基金章程約定時間或進度,向母基金提出基金首期(當期)資金需求,並填寫基金資金申請撥付表(附屬檔案2)。經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及時足額撥付。其他出資人出資最晚不得晚於政府出資1個月內到位。對子基金的出資,由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子基金章程約定時間或項目進度,向專業基金提出子基金首期(當期)資金需求,並填寫子基金資金申請撥付表(附屬檔案2)。經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後,及時足額撥付。其他出資人出資最晚不得晚於專業基金出資1個月內到位。
第二十一條〔項目儲備〕市級發改部門負責牽頭建立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謀劃、儲備、篩選等工作,並及時將項目報送納入項目庫,為規範項目管理、支持子基金高效運作奠定堅實基礎。
第二十二條〔基金投資比例〕專業基金和子基金投資市內比例應不低於80%。如投資市外的項目為市內企業產業延伸項目和併購項目,比例可放寬至70%。
投資於本行業比例原則上不低於80%,具體根據基金籌資結構和投資領域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審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投資〕專業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項目應按照市場化方式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項目投資決策流程一般應包括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決策覆核等程式。
基金投資,應首先選擇項目庫內項目,其次選擇行業外或市外項目。
第二十四條〔資金撥付〕項目確定後,各出資人共同確認並向託管銀行發出劃款指令。子基金投資於外市的項目,應在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禁止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投資業務:
1.融資擔保以外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六章 專業基金和子基金的投後管理
第二十六條〔風險分擔〕專業基金和子基金各發起人,應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管理費、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虧損應當由各發起人共同承擔,並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合夥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為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及省、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內部控制〕基金管理團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基金管理運作,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會同各出資人合理設定基金止損警戒線,確保基金投資風險可控。
第二十八條〔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基金管理機構等,以座談、培訓等形式,共同研究基金引導產業發展問題,交流各基金運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金設立及投資運作情況;
(二)母基金退出及收益情況;
(三)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
(四)通報基金行業發展動態;
(五)組織基金行業從業人員研討交流及講座培訓。
第二十九條〔資料報備〕為規範基金的日常運作和投資行為,基金管理團隊須按時限要求向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基金管理機構報送以下資料:
(一)管理團隊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核心人員簡介等材料(子基金設立申報期);
(二)基金工商註冊等正式基金設立材料(註冊後20個工作日內);
(三)其他出資人出資憑證複印件(出資後2個工作日內);
(四)基金季度、年度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基金出資情況、投資情況、目標企業運營情況、基金估值、基金利潤及分配情況、其他重大事項等(季度或年度結束次月15個工作日內);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年度審計報告、託管銀行出具的年度資金託管報告(年度結束次月15個工作日內);
(六)基金投資運行情況表和投資企業(項目)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4至5,每季度結束15個工作日內);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事項。
第七章直接投資股權項目的要求
第三十條〔股權投入〕根據市政府確定的當年產業重點支持方向,重大項目可採取直接股權投入的方式支持。
第三十一條〔投入方式〕母基金直接投資股權項目,以國有法人入股方式投入企業,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參股投資的收益與其他股東同股同權,以優先股方式參股投資的收益按不高於審批約定利率確定。投資期限3-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第三十二條〔投資限額〕原則上對中型企業股權投資不低於200萬元,對小型企業股權投資不低於100萬元。以普通股投入的,直接投資股權項目的出資額占被投資企業股份不超過總股本的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八章投資退出
第三十三條〔退出條件〕母基金投資的基金或直接股權項目,應在基金存續期滿、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股權項目達到退出條件時,按照協定和章程規定的轉讓股份、股權回購等方式適時退出。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填報基金或直接股權項目清算退出表(附屬檔案3),報送市基金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資產評估〕基金或直接股權項目在退出時,應按照國有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進行。應聘請符合資質的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政府出資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對於按約定價格實行協定退出的,應報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特殊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母基金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未按章程約定投資;
(四)管理機構或投資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按約實現政策目標的;
(五)投資縣區母基金,對不能按約定回報退出的,可通過財政結算扣回等方式退出;
(六)章程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讓利補償〕政府出資原則上與其他出資同股同權。對市場失靈突出領域設立的基金,可向社會出資人讓利,在存續期內分紅時,如收益率低於一年期同期貸款利率,市級政府出資最後參與分紅;高於一年期同期貸款利率,市級政府出資與其他出資按比例分配收益;經政府批准另有約定的,按協定約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退出清算〕基金在存續期滿、清算或退出收回資金時,應根據實際清算情況,及時將政府出資和歸屬政府出資的收益、利息等全部交回母基金,母基金按照市基金管理辦公室統一安排,用於滾動使用或將退出資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具體落實基金的資金清退工作。
第九章監管獎懲
第三十八條〔審計監督〕專業基金和子基金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依紀處理。
第三十九條〔考核評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基金管理機構於每年度結束1個月內,對基金上年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自評;於基金存續期滿後1個月內,對基金整體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自評,並將年度、存續期自評報告報送市基金管理辦公室。
市基金管理辦公室每年對專業基金和子基金政策目標、投資效果及投資運行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並報市政府。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確定暫停或繼續撥付後續政府出資。
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對基金管理團隊和託管銀行進行業績考核和評估檢查,對基金管理團隊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信用記錄管理。
第四十條〔獎懲措施〕基金投資效益顯著、成功培育企業境內外上市的,對基金管理團隊實行業績獎勵,業績獎勵最高不超過基金增值收益的20%。
基金的績效評價與管理團隊的管理費掛鈎。對投資效益差的,暫停管理費提取並降低管理費提取費率;對出現股本虧損、重大投資失誤的,由基金管理團隊以其認繳資金先行賠付,並取消其市級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資格。
母子基金運行中如出現違反財經紀律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發布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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