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規範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根據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
第三條 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引導基金投資收益及退出資金,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基金的相關資金,社會捐贈(捐助)資金及社會資本等。引入社會資本,需按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四條 引導基金採取認繳制,分期出資。省級財政根據財政狀況和引導基金的投資進度分期出資,資金投向按年度投資計畫和政策導向統籌安排。
第五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等方式,與其他出資人合作發起設立基金或增資已設立的基金。引導基金投資的各類基金統稱為引導基金的子基金。引導基金原則上不單獨出資設立子基金,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投資決策機構批准,引導基金可以直接投資項目。
第六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機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範管理、滾動發展”的原則運行。
第二章 管理架構和職責
第七條 引導基金實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會辦公室)、引導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三層管理架構。管委會是引導基金的投資決策機構;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設在省財政廳;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
第八條 管委會主任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財政廳廳長兼任。成員單位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審計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研究事項涉及其他省級部門時,相關部門參加會議。
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引導基金髮展戰略規劃,確定主要投資方向及投資原則;
(二)審議引導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會議事規則等;
(三)審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
(四)審議引導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五)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省財政廳為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的主管部門,承擔管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擬定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資金監管、績效評價、管委會議事規則等制度;
(二)擬定引導基金的發展戰略、規劃、年度投資計畫等;
(三)牽頭落實管委會決定事項,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引導基金的投資運行情況;
(四)負責監督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執行以及管理運作;
(五)負責引導基金的績效評價管理工作;
(六)協調省級相關部門為子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等;
(七)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為提高引導基金管理和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有效性,管委會下設監督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召集。
監督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業務合法合規性、運營情況、績效評價等事項開展監督,提出建議。監督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名,由省級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基金參與方推薦,經管委會辦公室提名,管委會聘任。
諮詢委員會對引導基金的發展戰略、運作管理和重要投資決策等提出專業的評價意見。諮詢委員會由行業委員和專家委員組成。行業委員由省級相關部門推薦;專家委員從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中遴選,經管委會辦公室提名,管委會聘任。
(一)根據引導基金髮展戰略和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公開徵集子基金投資需求;
(二)負責引導基金的投資、管理、退出與清算等;
(三)監督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定期向基金主管部門報送運行情況;
(四)基金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省級有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年度行業投資規劃和子基金設立需求;
(二)建立行業投資項目庫,發布行業投資信息和需求,提供適合子基金投資的相關項目推介和對接服務;
(三)會同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子基金設立方案,遴選子基金管理人;
(四)配合基金主管部門做好子基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投資方向和方式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導向、產業發展規劃、區域發展戰略,所投領域應具備良好的產業基礎條件,能夠有效帶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重點投向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支持創新創業、中小企業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重點投資方向隨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式為:投資設立子基金、投資市縣(區)政府投資基金、配套國家相關基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投資類型分為三類:區域發展類,指投資市縣政府發起設立的子基金;產業發展類,指投資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子基金;現代農業類,指投資現代農業領域的子基金。
對區域發展類子基金投資比例一般不高於子基金總規模的20%;對落實國家和我省區域發展戰略的子基金,投資比例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總規模的50%。對產業發展類子基金投資比例一般不高於總規模的30%;對於早中期創新創業、準公益性或其他需扶持產業領域的子基金,投資比例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總規模的50%。對現代農業類子基金投資比例一般不高於總規模的30%;對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產業扶貧等領域的子基金,投資比例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總規模的50%。
引導基金配套國家相關基金的,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子基金的設立形式:省委、省政府批准設立、省級有關部門發起設立、其他市場化主體發起設立等。
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子基金,由省級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報批。省級有關部門發起設立的子基金,符合引導基金投資規定的,由省級有關部門會同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場化原則組建,按程式報批。其他市場化主體發起設立或申請投資的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按規定出具書面投資建議書,按程式報批。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以公開方式徵集子基金,或對已設基金增資,嚴格執行公開徵集、申報立項、審查審核、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社會公示、協定簽署、資金撥付、投後管理等程式。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和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
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的可轉債除外);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第四章運行管理和退出第二十條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或對已設基金增資,子基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經管委會另行批准的除外):
(一)子基金應註冊在省內,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子基金投向省內企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總額的50%;其中對投資方向是創新創業和新興產業的子基金,可放寬至不低於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額的150%。
子基金投資省外企業的投資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計算為子基金投資省內的資金:
1.在子基金存續期內,省外的被投企業註冊地遷至我省,或被省內企業收購;
2.省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將主要生產研發基地落戶我省;
3.被投企業註冊地為陝西對口支援地區。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投資項目,在符合市場化投資前提下,優先從省級相關部門建立的投資項目庫中選擇。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公開選聘,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註冊在省內或在省內有常設分支機構,有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健全的投資管理、風險控制、財務管理、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
(三)有資金募集能力和管理諮詢、創業輔導等服務能力;
(四)有相關領域的投資管理或從業經歷,經營業績良好;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職業操守,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出資,應按協定約定同比例到位。各出資方按照“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投資虧損應由各出資方共同承擔,引導基金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引導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方承諾本金不受損失,不承諾最低收益,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子基金依照章程或協定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引導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的資金實行專用賬戶管理,由具備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引導基金的託管機構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確定,子基金的託管機構由子基金管理人確定。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按約定提取管理費。引導
基金管理費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子基金管理費按照行業慣例由各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應在相關協定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投資,應在子基金存續期滿、或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協定和章程約定的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在退出時應按照國有產權管理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進行。應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引導基金投資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應在章程或協定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
(三)子基金或投資項目未按約定投資的;
(四)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出資未按約定時間到位;
(五)管理機構或投資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按約實現政策目標的;
(六)其他不符合協定或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投資存續期滿、清算或退出時,應及時將本金和投資收益全部收回,繳入引導基金專用賬戶,按程式用於引導基金滾動發展或上繳國庫。
第五章 激勵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基金主管部門根據基金投資協定按年度對引導基金、子基金開展績效評價,有效套用績效評價結果。根據需要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以投資收益為限,可對社會資本出資方給予一定讓利。讓利與否及讓利幅度根據子基金所處行業及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制定。
第三十四條 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引導基金對未完成年度投資目標的子基金暫停投資,對出現重大投資失誤的停止投資乃至更換管理人,並對子基金管理人實行信用記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建立季報和年報報告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發現問題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陝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陝政辦發〔2015〕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