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一項由西安市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目的: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 批准時間:2009年8月28日
  • 地區:西安市
綜述,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綜述

(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9月24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相關行政管理工作。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滻灞生態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際港務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四條 本市堅持科教興市戰略,推進科技創新體制改革,加快產學研一體化,統籌科技資源,促進科教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並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和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依照其章程,依法開展各項科學技術活動,共同推進本市科學技術進步。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宣傳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西安市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對在研究開發、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和科學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套用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參與重大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組織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提高研究開發與套用水平。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揮在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優勢,支持重點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點實驗室、工業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放合作的有效機制,引導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面向市場,與企業建立各種經濟技術協作關係。
第十二條 支持軍工企業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民用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支持民營企業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進行軍品配套,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推進軍民兩用技術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依託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建設高新技術研發聚集地、孵化基地和產業化基地,加快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組織實施新品種、新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加強農業科技示範體系建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的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生態化。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健全農業科技推廣網路,為農業、農民提供科學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科學技術與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發揮歷史文化資源聚集優勢,加強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六條 支持現代服務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加快國際化物流平台的建設,促進區域一體化物流格局的形成。
第十七條 支持環保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性技術的研究推廣,推進醫療衛生、公共管理等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開展與國內外政府機構、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合作、技術貿易和建立科研生產聯合體等活動。
第三章 科技創新與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九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組建產業技術聯盟或行業協會。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各類技術創新聯合組織。支持中小企業採取聯合出資、共同委託等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對創新成果轉化套用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加速折舊或者縮短折舊年限。支持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於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逐步確立技術開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用於研究開發的投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對具有或可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研究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對於自主創新的產品或服務,政府應當予以優先採購。
第二十三條 支持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對牽頭制定標準的企業,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開發區和產業基地建設,使其成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載體和服務平台,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發揮人才、技術、資本和產業的聚集優勢,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形成和壯大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
第四章 科學技術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建立科學技術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科技資源整合、科技產業發展、財政資金投入、重點項目設立等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考核機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考評。
第二十八條 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或有償服務,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信息網路,加快信息資源平台建設,實現科學技術信息的社會共享。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定期公布鼓勵發展的技術目錄和淘汰的技術目錄。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管理制度,規範計畫項目的申報、審批和驗收,加強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問責制度。
第三十一條 建立科學技術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專業化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和技術市場等各類科技服務機構可以依法享受財稅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進科學技術人才,鼓勵國內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來本市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人員培養和選拔制度,加強對中青年科學技術骨幹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相關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建立誠信檔案,作為科研項目審批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第三十六條 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失敗寬容制度。對於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學技術項目,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給予寬容。
第三十七條 制定和完善各種激勵政策,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創業活動,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對科技創業項目優先予以支持。科學技術人員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作為出資,投資於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取得收益。科學技術人員在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業餘從事其他技術開發、諮詢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科學技術經費的投入。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三十九條 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市本級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增長幅度,區縣及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的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的增長幅度應當與其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主要用於支持下列科學技術活動:
(一)新產品試製,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及推廣套用;
(二)高新技術套用研究及產業化發展;
(三)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四)農業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
(五)社會發展領域科學技術創新與套用示範;
(六)科學技術交流合作、科普宣傳和軟科學研究;
(七)科技產業發展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高新技術、裝備製造等重大產業項目。?加大財政對競爭前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初創型科技中小企業的引導性投入。
第四十二條 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四十三條 支持企業事業組織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建立多元化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鼓勵全社會多渠道、多層次增加科學技術投入。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以多種方式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套用、科學知識普及和科學技術獎勵。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發展,引導社會資金流向支持科技創業的風險投資企業。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企業自主創新和重大成果轉化項目提供貼息。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業務,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方面支持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套用。鼓勵保險機構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第四十六條 科技重點基礎設施、重大科技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投資計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省、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做以下說明。
一、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必要性
第一,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推進依法行政、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的需要。2008年7月1日國家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正式施行,為新時期依法推進科技進步奠定了法制基礎。全國人大法工委、科技部、法務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政府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的基礎性制度,從法律、法規、規章等層次構建《科學技術進步法》的配套制度體系。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我市貫徹落實國家科技進步法的需要,對加快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
第二,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整合科技資源、彰顯西安科技創新中心城市地位的需要。我市是全國著名的科技大市,但在科技立法方面卻滯後於其他兄弟城市。2008年國家新的科技進步法頒布後,全國範圍內紛紛啟動了地方立法,廈門市在全國第一家出台了新的科技進步條例。深圳也出台了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目前15個副省級城市中,9家有地方科技進步條例,沒有科技進步條例的,也有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科技法規。我市到目前為止,沒有出台過任何科技法規。制定科技進步條例,是彰顯西安科技創新中心城市地位,營造科技法制環境的需要。
第三,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推動創新型城市建設和創建國際一流科技園區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西安市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等一系列重要檔案。目前,我市正處於由要素推動型發展模式向創新驅動型發展模式轉變的關
鍵時期,西安高新區被國家批准為重點建設的6個世界一流科技園區之一,我市已成為西部地區唯一躋身6大綜合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城市。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對加快世界一流科技園區建設、綜合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建設和創新型城市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四,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規範科技活動、強化科技管理、促進科技事業持續快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市科技事業駛入了飛速發展的快車道,科技投入逐年增加,科技創新活力迸發,科技產出成效巨大,科技對經濟社會的推動作用日益彰顯。但是,我們在科技進步與創新方面仍存在許多深層次的問題。從制度上解決科技進步中存在的問題,迫切需要把我市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方面一些長期穩定的政策上升為地方法規,保障科技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起草過程
按照市領導的有關批示精神,由市科技局牽頭,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局赴廈門、杭州等地進行調研學習,在吸取外地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草案》形成後,廣泛徵求了有關專家和部門意見。報到市政府後,市政府法制局又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在修改過程中,還邀請
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修改工作進行指導。
三、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遵循的原則
一是遵循上位法原則。《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我國科技工作的“小憲法”和“基本法”,是地方科技法規的基準和依據。所以,制定我市的科技進步條例,主要依照《科技進步法》的法理和相關條款。
二是鼓勵為主原則。與國家科技進步法一樣,條例也主要是以政策鼓勵、資金資助、稅費優惠為主,鼓勵各類社會主體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三是巨觀統領原則。條例以明確科技活動主體的主要行為為主,對於一些具體問題,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如科技進步考核辦法、科技計畫管理辦法、科技獎勵辦法、財政科技投入績效評價細則等。
四是體現特色原則。一是在章節體系上,整合了科研機構和科技工作者兩章,增設了科技管理與服務一章,擴充了企業技術進步一章,重點更突出,操作性更強。二是在內容設定上,重點加強了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最佳化整合科技資源、建立科技協調機制、實施科技進步考核、強化科技管理與服務等內容。三是在法條來源上,吸納借鑑了兄弟城市的經驗,又把我市科技發展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如產業開發區和產業基地建設等內容寫進條例,突出了地方特色。
四、《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確立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戰略地位
我市已提出了建設創新型城市的宏偉目標,出台了一批支持創新的政策檔案,創新體系逐步健全,創新活力日益彰顯。條例第一條確立了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戰略地位。以建設創新型城市為旗幟,從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機制構建、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多個方面進行了鼓勵性規範。
(二)構建科技進步協調、考核和資源整合三大機制
一是《條例》第十九條明確了科技工作的協調機制。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科技資源整合、科技產業發展、財政資金投入、重點項目設立等重大問題。二是《條例》第二十條明確了科技進步的考核機制。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的評價與考核機制,對所轄地區和行政部門分類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考核。三是明確了促進科技資源整合的機制。規定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鼓勵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的互通融合,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聯合實施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或有償服務等。
(三)突出企業科技創新的主體地位
一是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的優惠政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二是鼓勵企業增加技術創新的投入,成為技術開發投入的主體。三是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對具有或可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研究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對於自主創新的產品或服務政府應當予以優先採購。
(四)加快開發區和產業基地建設
一是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開發區和產業基地建設,使其成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和服務平台。二是規定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發揮人才、技術、資本和產業的聚集優勢,大力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形成和壯大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
(五)加強和規範政府科技投入
規範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方式,加強財政科技經費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妥善解決的問題。為此,條例對財政科技的投入力度、使用範圍、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點規範。
一是要加大財政科技投入。《條例》規定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科學技術經費的投入。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的增長幅度不得低於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增長幅度。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產業基地可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發展。
二是規範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範圍。《條例》明確規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新產品試製、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及推廣;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創新與套用示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等六個方面的科學技術活動。同時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高新技術、裝備製造等重大產業項目。
三是加強科技經費監管。規定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投入的監督和績效評估制度,加強對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建設創新型城市,制定這部條例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深入實際,開展調研,先後召開了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地稅局等有關政府部門,“四區一港兩基地”和西安交大、西安電子科大、中國重型機械研究院、陝西省鼓風機集團等十家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大型企業代表參加的不同類型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社會各方面、各層次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參考國務院批准的《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並及時在《西安人大》網站刊登,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應當在條例中強調科普的重要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科普作為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多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科學技術的普及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生產力和文化發展的水平,影響到科學技術創造力的發揮,把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很有必要。因此,將“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納入條例草案第二條的適用範圍,將條例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也應當給予獎勵。委員會審議認為,這有利於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精神,但鑒於科學技術進步獎涵蓋的內容比較廣泛、獎勵的層次也比較多。因此,在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制度”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條第一款。
二、關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套用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建立開放合作的有效機制,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十分重要。因此,在條例草案第八條中增加:“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放合作的有效機制,引導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面向市場,與企業建立各種經濟技術協作關係。”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一條第二款。
同時認為,要建設大西安,帶動和引領大關中發展,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對外交流合作非常重要。因此,增加一條:“開展與國內外政府機構、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合作、技術貿易和建立科研生產聯合體等活動。”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八條。
三、關於科技創新與企業技術進步
徵求意見中許多單位提出,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企業申請高新技術的認定既可以調動研發人員的創造力和積極性,又能提升企業的定位,應當支持。因此,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支持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於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條第二款。
還有部分單位提出,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企業參與地方標準等的制定,對於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具有重要作用。企業牽頭制定標準,還有利於確立企業在行業中的主導地位,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因此,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支持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對牽頭制定標準的企業,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條。
四、關於科學技術管理與服務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定期公布鼓勵發展的技術目錄和淘汰的技術目錄,對於引導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技術政策要求,明確投資、研發、生產方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增加這方面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九條。
同時,針對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誠信,甚至弄虛作假的行為,增加誠信制度等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為了激勵自主創新,營造鼓勵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的學術氛圍,增加“寬容失敗”的有關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六條。
五、關於保障措施
徵求意見中,有的單位提出,企業事業組織的激勵措施不到位也是造成我市人才不斷流失的原因之一。因此,增加一條:“支持企業事業組織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三條。
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與《擔保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的規定相牴觸,故將該條中的“擔保”刪除。
六、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的規定,對有關條款的處罰幅度作相應的調整,增加對弄虛作假、不守誠信方面的處罰規定。同時,鑒於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的處罰規定在條例草案中沒有相應違法行為的設定,故將該條內容刪除。
七、吸收採納《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的精神和相關內容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打造西部大開發戰略高地,具有重要意義。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之一,就是“科技創新能力和綜合科技實力居全國領先地位,科技進步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大幅提升。基本建成以西安為中心的統籌科技資源改革示範基地、新材料基地、新能源基地、先進制造業基地、現代農業高技術產業基地”。圍繞這一發展目標,條例草案應當充實和增加相應的內容。
(一)為了建設創新型城市,提高綜合競爭力,實現西安科學發展、率先發展,在總則中對我市科技進步工作進行戰略定位。增加一條:“本市堅持科教興市戰略,推進科技創新體制改革,加快產學研一體化,統籌科技資源,促進科教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條。
(二)為了充分利用我市的科教優勢,統籌各類科技資源,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區域創新體系,實現關鍵領域和核心技術的重大創新突破。在第二章增加:“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揮在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優勢,支持重點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點實驗室、工業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條。
(三)我市的“四區一港兩基地”是高新技術研發的重要聚集地和產業化基地,已經成為科技創新、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為了進一步發揮產業優勢、推動產業升級,形成產業集群,構建優勢產業基地,政府應當對軍工、高新技術、現代農業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給予大力支持。故在第二章增加:“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依託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建設高新技術研發聚集地、孵化基地和產業化基地,加快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三條。
(四)為充分發揮歷史文化資源的集聚優勢,彰顯華夏文明的歷史價值,增加有關科學技術與文化產業融合發展方面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條。
(五)為了充分發揮西安作為國家級物流節點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區域一體化物流新格局的形成,增加支持現代服務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有關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
(六)為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推進資源綜合利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增加支持環保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方面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七條第一款。
(七)為了加快產學研一體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構建開放合作的格局。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款:“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各類技術創新聯合組織。支持中小企業採取聯合出資、共同委託等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對創新成果轉化套用給予政策支持。”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條第三款。
(八)由於競爭前技術和共性技術的套用和擴散面廣、影響大,企業可以在其基礎上發展專有技術、開發新產品,需要政府通過多種方式給予資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在第五章增加:“加大財政對競爭前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初創型科技中小企業的引導性投入”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條例草案有關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提出了《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五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科學發展觀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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