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陝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陝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於2010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7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陝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7/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是指列入國家和本省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及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創新性、高成長性等特徵,能夠規模化生產,有利於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產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集約化、專業化聚集發展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新技術產業培育機制,制定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最佳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環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管理服務,採取政策引導、提高行政效率、落實稅收優惠、推動產學研結合、建立科技轉化平台、鼓勵風險投資、人才培養培訓等多種方式,促進企業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主體,發揮市場機制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公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第二章 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八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商省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以及有關部門擬訂本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需要,結合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鼓勵、支持和引導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立項、用地、技術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優先支持企業高新技術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鼓勵企業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引導企業推廣套用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和可再生資源利用技術。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取得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並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
單位和個人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申請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個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參與企業技術改造或者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等方式參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占企業股份的比例,由投資各方依法約定。
以高新技術成果參與創辦企業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將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做出重要貢獻的研發人員。獎勵部分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徵收優惠。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建或者聯合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孵化基地和中間試驗基地。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專項資金和配套資金。
省、設區的市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條件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和中間試驗基地申報國家級、省級認定。
國家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和中間試驗基地,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用品,依法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區域建設和貿易活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規避風險,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
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需要在境外設立機構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總產值、增加值以及本行政區域規模以上企業等進行調查統計,定期公布高新技術產業統計資料。
高新技術產業統計資料是編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依據。
第三章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與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是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品生產(服務)項目,包括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項目以及其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或者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由省科學技術、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
第十八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申請,實行自願原則。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技術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認定的決定。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重新予以認定。
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認定的條件以及具體程式,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商省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後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享受國家和本省的優惠政策,並可以申請國家和本省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新建生產經營用房的,經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購置項目所需生產經營用房所繳納的房地產契稅,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貼;繳納項目生產經營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減免。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目錄中的高新技術產品。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所在企業,應當按照該項目當年銷售收入3%至5%提取研究開發費,用於技術創新。
第四章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與高技術產業基地
第二十六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範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設立的特定區域。
高技術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對高技術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具有支撐、示範和帶動功能的特色高技術產業集聚區域。
第二十七條 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設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級高技術產業基地的設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鼓勵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技術產業基地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技術產業基地。
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技術產業基地的申報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發展。
第三十條 鼓勵、引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本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布局,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者高技術產業基地聚集發展。
第三十一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技術產業基地內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所需用地,各級人民政府優先予以保障。
第五章 高新技術產業人才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產人才,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到本地從事技術創新以及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
第三十三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可以將戶口遷入用人單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隨其居住的父母的戶口也可以隨同遷入。公安部門對符合政府引進人才條件的,應當予以辦理。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已經辦理暫住證的,在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與當地居民同等對待。
第三十四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產業人才,企業支出的住房補貼、安家費可以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三十五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對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可以實行期權等激勵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可以實行年薪工資、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工資制度。
國有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產業人才的工資,不受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制度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單位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職務成果的完成人和職務成果產業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教學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兼職或者接受企業委託,從事高新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在高新技術研發和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方面給予傾斜,對其主持的高新技術項目在立項、研發和產業化經費資助等方面優先辦理。
第六章 高新技術產業投融資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楊凌農業高新產業示範區設立現代農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第四十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可以以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種子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也可以通過參股、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依法開展創業投資業務。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也可以依法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第四十三條 創業投資機構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 創業投資機構將其總投資的70%以上投向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可以按照當年總收益的3%至5%提取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金餘額可以按年度結轉,但不得超過該機構年末淨資產的10%。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創業投資機構進行企業併購、股權轉讓、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創業風險投資,提供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享受稅收減免、項目審批、人才待遇等方面優惠規定,有關部門拒絕執行或者藉故不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其上級部門或者監督機構投訴。上級部門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並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條件、程式認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或者高新技術企業的;
(二)挪用、侵占、截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弄虛作假騙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由認定部門或者認定管理機構取消認定,責令退回已經享受的優惠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稅收優惠的,由稅務部門依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承擔單位騙取、轉移、挪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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