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陝西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陝西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是為了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促進陝西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26日,《陝西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26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3月26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陝西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4年4月26日,《陝西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開始實施。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促進陝西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新、高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最佳化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創新和完善工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和文化旅遊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科技、工業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著作權、文化旅遊、農業農村、林業部門,以下統稱為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開放合作,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特別是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拓寬對外交流合作渠道,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跨區域合作,推動建立省際間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教育,鼓勵新聞媒體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布受理方式,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情況,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源頭保護,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動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高質量、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前瞻性布局。引導市場主體圍繞重點產業、關鍵領域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質量和運用效益。
第十一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運行機制;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區等國家級、省級功能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機制、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和運營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對在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但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著作權交易平台建設,促進著作權資源有效運用和價值轉換。鼓勵著作權貿易,推動優秀作品著作權輸出。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軟體正版化工作宣傳培訓和督促檢查,推動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和傳播,引導權利人依法進行作品登記。
第十三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推動專利導航在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中的運用。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推動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畫,促進專利技術高效轉化和運用。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開展專利申請前的價值評估,及時有效將創新成果轉化為高質量、高價值專利。支持專利權人對其專利開放許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商標品牌培育服務體系。建設商標品牌指導站,支持企業制定商標品牌戰略,培育知名商標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規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管理和運用,打造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
鼓勵和支持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遊標識申請註冊商標,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遊品牌。
鼓勵企業加強商標海外布局,加大自主商標品牌海外宣傳力度,提升商標品牌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誌的培育、保護、運用以及對地理標誌產品的宣傳推廣。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受保護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監督管理。
地理標誌獲得保護後,權利人應當採取措施對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使用、質量特色等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引導單位和個人增強商業秘密管理意識,合理選擇保護方式和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商業秘密的獲取、披露、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進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在市場交易、出資入股、稅收優惠、科技成果申報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植物育種創新,支持育種單位和個人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支持企業建立種業基地,加強產學研創新協作,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和農業新技術推廣。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科技等部門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應當引導市場主體,加強農業和林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相關專利、商標品牌、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布局,推動生物育種、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方面創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商務、文化旅遊、中醫藥等部門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為老字號、文化遺產、紅色資源、中醫藥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提供保護指導和信息服務,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推動實現文化傳承和創新發展。
縣級以上商務、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老字號名錄管理機制,加強老字號與商標一體化保護。
第二十條 支持金融機構在智慧財產權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鼓勵地方金融組織依法為從事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融資服務。
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完善智慧財產權融資風險預防、風險分擔以及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質押財產處置機制,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資產證券化、信託等金融活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體制機制,提升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效益。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依託秦創原創新驅動平台等建設一體化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
單位和個人對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決定轉讓、許可、作價入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從事創新、創造和創作活動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健全最佳化職務成果獎勵和報酬制度,保障職務發明創造、職務育種、職務作品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突出創新價值導向,將本領域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評價的重要內容。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完善職稱評定機制,對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實施分類評價;對在智慧財產權成果創造、運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評定職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和引進計畫,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基地,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在落戶、住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優惠。
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成立智慧財產權研究機構;鼓勵高等院校設立智慧財產權相關學科,通過多種形式培養和引進智慧財產權複合型人才。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本省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市場主體不得濫用智慧財產權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運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線上識別、網路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技術手段,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風險集中領域和區域的監督檢查、辦案協作和聯合執法。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本行政區域智慧財產權重點保護名錄和侵權預警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力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在查處涉嫌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在處理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主管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並將線索移送。
第二十九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申請,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先行調解,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並撤回處理請求外,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全部請求。
第三十條 本省建立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或者活動,技術調查官為技術事實與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提供技術協助。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的具體辦法,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會同省級司法機關制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典型案例發布、協調配合等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機制改革,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通過繁簡分流、線上訴訟等方式,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質效,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推進涉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工作。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智慧財產權行政違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進行法律監督。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和裁判標準並向社會公開;健全案例溝通、共享機制,通過定期發布智慧財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全社會相關智慧財產權活動提供規則指引。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完善智慧財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加強仲裁機構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服務能力建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仲裁服務。鼓勵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仲裁條款,運用仲裁方式化解糾紛。
支持設立行業性、專業性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式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經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六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名錄庫並予以公開和動態調整。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證機構創新公證服務方式,最佳化公證流程,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權利救濟、糾紛解決、域外保護等方面提供公證服務。
鼓勵當事人採用時間戳、區塊鏈等電子存證技術獲取、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加強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 展覽會、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對參展項目所涉智慧財產權狀況以及展品、展板等宣傳資料進行審查,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約定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處理程式。引導相關調解組織進駐展會,建立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調解渠道。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對相關部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展會持續時間在三日以上的,展會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機構,當地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體育、文化、旅遊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遵守官方標誌、特殊標誌、吉祥物以及特許經營產品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使用行為。
第四十一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路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機制,制定並公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不得對權利人依法維權設定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文字、視聽、音樂、美術等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機制,加強重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第四十二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數據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引導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數據資源創新產品和服務,依法保護在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等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促進數據領域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
第四十三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體系。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代理服務機構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工作機制。
市場主體在海外開展投資、參加展會、招商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時,應當及時檢索、查詢有關國家、地區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相關情況,全面了解智慧財產權的地域分布,根據合作目標準確評價不同地域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提供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檢索、法律諮詢、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服務,推動智慧財產權基本公共服務的標準化、均等化、便利化。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智慧財產權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共享開放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布局,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行政區域內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快速維權、快速監測預警和檢索查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支持智慧財產權代理、運營、諮詢、評估、培訓、鑑定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推動形成社會化、專業化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培育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人才,促進智慧財產權與產業需求有效對接。
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智慧財產權公益性服務。鼓勵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智慧財產權志願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的監督和管理。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並完善行業規範,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專利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機構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及其代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依法依規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質量導向,引導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單位和個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規範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評價,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建立重複侵權、故意侵權企業名錄社會公布制度,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開展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財政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時,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作為參考因素。
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智慧財產權領域內嚴重失信行為的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活動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參加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契約中就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作出約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微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規劃和布局,通過提供政策支持和專業知識培訓等服務,最佳化創業環境,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能力。
第五十二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制度,完善維權援助工作體系,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維權事務諮詢、糾紛解決方案等公共服務。
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成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組織,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協會組織開展公益代理和維權援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和預警機制,加強對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事件以及國外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變化等情況的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風險預警。
對財政資金投入數額較大或者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及國家安全的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和保護,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依法進行審查。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將其擁有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等智慧財產權向海關備案,防範和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
第五十五條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覆蓋科技創新全類型、全流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施推薦性智慧財產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
鼓勵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支持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將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培育標準必要專利。
第五十六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加強智慧財產權統計工作,規範智慧財產權統計數據的發布和共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拒絕、阻礙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由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五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或者調解協定並實際履行,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第六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違反國務院《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由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加強高質量、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前瞻性布局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源頭保護,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動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高質量、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前瞻性布局。引導市場主體圍繞重點產業、關鍵領域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質量和運用效益。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新質生產力”成為熱門辭彙。《條例》規定,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推動專利導航在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中的運用。
加快推動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
《條例》規定,要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依託秦創原創新驅動平台等建設一體化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單位和個人對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決定轉讓、許可、作價入股。
同時,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從事創新、創造和創作活動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健全最佳化職務成果獎勵和報酬制度,保障職務發明創造、職務育種、職務作品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突出創新價值導向,將本領域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評價的重要內容。
制定人才培養和引進計畫,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基地,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在落戶、住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優惠。
建立智慧財產權重點保護名錄和侵權預警機制
根據《規定》,陝西將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運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線上識別、網路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技術手段,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同時,建立智慧財產權重點保護名錄和侵權預警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力度。
《條例》還提出,省政府應當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開放合作,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特別是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拓寬對外交流合作渠道,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在智慧財產權服務方面,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推動形成社會化、專業化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智慧財產權公益性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