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吉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是吉林省為了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重要論述和視察吉林重要講話及指示精神,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而制定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條例。

2023年2月24日,吉林省司法廳向社會公布《吉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吉林省司法廳
  • 制定單位: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
意見稿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立法原則】
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最佳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穩定長效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投入保障機制,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所需必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第五條【議事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議事協調機制,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著作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遊、金融監督管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的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方參與的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增強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示範區創新】
鼓勵和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第九條【區域協作】
推動東北地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區域協作,開展案件線索移送、協同調查取證、協助執行、聯合執法等工作,共享專家智庫、服務機構等資源,推動信息互通、執法互助、監督互動、經驗互鑒。
加強與東北亞區域國家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拓寬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提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水平。
第十條【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第十一條【行政保護要求】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健全智慧財產權執法機制,最佳化執法資源,推進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綜合執法。
第十二條【行政裁決】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依當事人申請,依法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的具體程式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舉報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舉報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舉報應當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並提供被舉報人涉嫌違法的具體線索。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的方式和渠道,依法處理收到的投訴和舉報,並對投訴、舉報內容和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禁止非正常申請行為】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質量導向,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作品登記等申請行為。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
(三)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
(四)其他非正常申請。
第十五條【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探索開展新能源、新裝備、新材料、新農業、新旅遊、新電商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型化建設】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智慧型化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創新保護方式。
第十七條【司法保護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履行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八條【審判機關職責】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機制,深化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推進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繁簡分流,依法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智慧財產權行為保全等制度。
第十九條【訴訟指引】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訴訟指引,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公證、電子數據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
第二十條【檢察機關職責】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監督,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公益訴訟。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偵查工作質量,建立健全行刑銜接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權鑑定】
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鑑定技術規範,指導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專業化、規範化建設,為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第二十三條【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立案追訴、裁判標準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二十四條【社會共治總體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配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智慧財產權信用體系】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規範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並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權源頭保護】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源頭保護。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設定智慧財產權管理專業部門或者崗位,設立智慧財產權維權基金,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七條【智慧財產權聯盟】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行業組織等建立智慧財產權聯盟,開展智慧財產權研究、交流合作、聯合維權和協作運用,促進智慧財產權資源共享,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推進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八條【網路服務智慧財產權保護】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採取與其技術能力、經營規模、服務類型等相適應的措施,預防和制止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
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提供智慧財產權識別、投訴應對、快速維權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制定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配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等開展相關工作。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可以根據展會規模、期限等情況,自行或者與仲裁機構、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合作設立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展會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
展會舉辦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技術諮詢。參展方所在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排查等工作,組織參展前培訓,引導企業依法誠信參展。
第三十條【文化、體育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
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遵守官方標誌、奧林匹克標誌和特殊標誌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範智慧財產權使用行為。鼓勵重大文化、體育活動申請官方標誌。
第三十一條【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依法及時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
鼓勵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機構利用網路信息技術,線上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三十二條【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機制】
智慧財產權糾紛經行政調解達成協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也可以共同委託主持調解的部門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三條【糾紛仲裁機制】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服務能力建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仲裁服務,發揮仲裁機制專業快速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優勢。
第三十四條【合規承諾制度】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申請政府資金、參評政府獎項等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相關產品、服務或者項目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市場主體在交易、投資、合作等市場活動中書面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章 促進與服務
第三十五條【促進與服務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服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與運用機制,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
第三十六條【吉林省專利獎】 省人民政府設立吉林省專利獎,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利項目的專利權人以及發明人(設計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專利導航】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機制,定期發布導航成果,為巨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提供指引。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公益性專利導航工具的開發,促進導航成果服務套用。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自行或者委託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專利導航,為科研機構、生產經營、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據和支撐。
第三十八條【專利開放許可】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應當納入開放許可專利清單,並由專利權人合理確定專利開放許可的費用標準等事項。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立專利開放許可信息發布機制,加強專利開放許可信息內容核查,引導合理定價,拓展供需對接渠道,規範交易流程,促進專利開放許可高效、安全實施。
第三十九條【商標品牌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培育區域商標品牌,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
鼓勵市場主體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進行商標國際註冊,運用商標品牌參與國際競爭,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影響力。
第四十條【著作權創造、管理和運用】 支持著作權創造、管理和運用,重點推進影視、文化創意、軟體等領域的著作權創造與產業轉化。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商業秘密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執法,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體系。
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通過明確管理規則、採取技術措施、簽訂保密協定、開展風險排查和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公證、仲裁、調解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二條【地理標誌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地理標誌保護和運用,建立地理標誌培育機制,推動地理標誌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有機融合,加強地理標誌宣傳推介和產銷對接,提升地理標誌品牌影響力和產品競爭力。
第四十三條【農業智慧財產權促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推進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加強農業領域智慧財產權布局。
鼓勵、引導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促進植物新優品種的研發、轉化與推廣。
第四十四條【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促進】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中醫藥領域的專利申請、商標註冊、作品登記、地理標誌申請以及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和運用等提供指導、諮詢、信息服務,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有效銜接。
第四十五條【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制定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服務標準和辦事指南,並向社會公布,提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法律諮詢、信息情報等公共服務。
第四十六條【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辦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提供符合智慧財產權特點的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規模、開展與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相關的保證保險業務,為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提供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適合智慧財產權特點的評價體系,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活動提供參考。
第四十七條【智慧財產權稅費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智慧財產權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轉讓或者許可智慧財產權所得,以及從事與該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有關稅收優惠。
第四十八條【智慧財產權社會服務機構】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發展,培育市場化、專業化、規範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水平。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材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利益,不得損害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智慧財產權公益性服務。
第四十九條【智慧財產權申請前評估】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實行智慧財產權申請前評估制度。使用財政資金投入的科學技術項目,應當在智慧財產權申請前對其技術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提升智慧財產權申請質量。
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發針對不同套用場景的智慧財產權評估工具,圍繞創新主體、市場主體的轉讓許可、投資融資等需求,提供規範、便捷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服務。
第五十條【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
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適時監測和通報重點行業、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競爭態勢等狀況,制定應急預案,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防範和化解智慧財產權風險。
第五十一條【職務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機制】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務發明、職務作品、職務育種等職務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可以與職務成果完成人就智慧財產權歸屬、使用、轉移轉化和收益等進行約定,明確對職務成果的完成、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分享轉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數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職務成果完成人進行產權激勵。
第五十二條【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
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考核評價機制,將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的業績成果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將智慧財產權教育納入課程體系,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成立智慧財產權研究機構,與企業、服務機構聯合培養智慧財產權人才。
鼓勵中國小校開展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培養學生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創新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法律責任基本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法律責任】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吉林省專利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分為總則、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社會共治、促進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55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部分,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立法原則、政府職責、議事協調機制、部門職責、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示範區創新、區域協作、表彰獎勵等。
(二)第二章為行政和司法保護,規定了行政保護要求、行政裁決、舉報制度、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型化建設、司法保護總體要求、審判機關職責、檢察機關職責、公安機關職責、智慧財產權鑑定、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等。
(三)第三章社會共治,規定了社會共治總體要求、智慧財產權信用體系、網路服務智慧財產權保護、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文化、體育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相關內容。
(四)第四章為促進與服務,規定了促進與服務總體規劃、專利獎、專利導航、專利開放許可、商標品牌建設、商業秘密保護、地理標誌培育、農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智慧財產權社會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申請前評估、職務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機制等內容。
(五)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為法律責任和附則,包括行政執法人員法律責任和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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