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湖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 通過會議: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檔案解讀,

發布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100號
《湖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6日

條例全文

湖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落實屬地責任,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將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著作權的保護和促進工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促進工作。本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和海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教育和宣傳引導,增強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各類學校應當開展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增強學生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培養學生創新思維和創造發明能力。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產業園區開展先行先試,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機制,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體系。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參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交流,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第二章 創造和運用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學研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創新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第九條 鼓勵企業、學校、科研機構、個人加強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增加原創性高價值智慧財產權擁有量,提升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促進智慧財產權與產業深度融合。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等新型研究開發機構,開展重點產業、關鍵技術領域創新,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構建創新聯合體,布局專利池,參與標準制定,加強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化建設。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並公布關鍵技術和重點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和重點產品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立項前的智慧財產權評估。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建立健全相關智慧財產權導航機制,定期發布導航成果,為區域發展定位、重點產業規劃、企業重大決策和技術創新方向提供指引。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公益性智慧財產權導航工具的開發,促進導航成果服務套用。
鼓勵企業、學校、科研機構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智慧財產權導航,為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據和支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加強農業領域關鍵技術專利、區域品牌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布局,推動區域品牌商標、地理標誌與特色產業綠色發展、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區域品牌、地理標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
第十三條鼓勵擁有技術類科技成果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和個人在智慧財產權申請前對其技術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提升智慧財產權申請質量。
使用財政資金投入的科學技術項目,應當在智慧財產權申請前對其技術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交易、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等平台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專業化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合作,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促進智慧財產權協同運用。
第十五條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務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可以與職務成果完成人就智慧財產權使用、歸屬、轉移轉化和收益等進行約定,明確對職務成果的完成、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分享轉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數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金融產品,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等融資擔保服務,擴大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規模,加大對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融資支持。鼓勵地方金融組織依法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提供融資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許可信用保險等業務。
鼓勵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適合智慧財產權特點的評價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融資風險預防、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智慧財產權評估、質押財產處置機制。
第十七條引導各類社會資本為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和原創性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培育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八條 本省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企業自治與行業自律、公眾誠信守法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隊伍建設,健全智慧財產權執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申請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行政處理的,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
當事人申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裁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聯合執法機制,執行統一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執法聯動、檢驗鑑定結果互認等制度,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執法協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省際間智慧財產權聯合執法和協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適應網路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建立線上線下快速協查、執法協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行業組織、專業機構等合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重點商品流向追蹤、重點作品網路傳播、智慧財產權流轉、侵權監測與識別、取證與存證等方面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創新。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維權援助中心布局。
經批准設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維權援助中心應當發揮專業技術支撐平台作用,開展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保護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認定智慧財產權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智慧財產權侵權成立的判決生效後,侵權人對同一智慧財產權再次實施相同的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執法,引導商業秘密權利人建立完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應當加強優良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依法查處假冒授權品種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違法行為,依申請調解侵權糾紛。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應當加強品種標準樣品管理,加快品種分子檢測技術研發、標準研製和脫氧核糖核酸(DNA)指紋資料庫建設,推動實現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等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線上教育、遠程辦公、智慧醫療等新領域、新業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和交易規範,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交易等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指導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做好數位技術、產品和服務的智慧財產權合規經營和防範侵權風險。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質量導向,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申請專利和商標註冊,依法查處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前款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線索通報、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立案、審判、執行等機制,依法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智慧財產權行為保全等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例指導制度,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法律監督,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工作,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檢察綜合保護。
第三十一條對專業技術性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選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技術調查官,提出技術調查意見;涉及重大、疑難、複雜的技術問題,可以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調解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
鼓勵依法成立行業調解組織,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三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契約性質的協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第三十四條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督促參展方對參展項目進行智慧財產權風險排查,並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
(二)公開智慧財產權投訴受理、處置的程式和規則;
(三)公開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參展產品的處理措施和申訴規則;
(四)完整保存展會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信息與檔案資料,配合行政機關開展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和維權機制,不得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維權設定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制定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引,引導和督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
第四章 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制定和發布公共服務清單、標準和流程,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指導、維權諮詢、信息共享等服務,推動智慧財產權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便利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立綜合性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或者服務業集聚區,提供一站式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向社會開放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資源。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智慧財產權代理、運營、評估、法律服務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發展,培育智慧財產權品牌服務機構;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行業組織發展,建立行業服務標準和規範。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代理、運營、評估、法律服務等活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將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等納入人才引進、培養計畫,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體系和培訓基地。
鼓勵高等學校建設智慧財產權學科,重點建設智慧財產權國家一流專業和課程,重點培養智慧財產權複合型人才。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職稱評價和職稱評聘制度,將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中的貢獻程度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機制,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制度指引,及時發布風險預警,加強專家庫建設,為處理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支持。
鼓勵企業加大資金投入,並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互助基金,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財政資金投入數額較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智慧財產權的,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對項目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狀況、侵權風險等作出評價。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制度,開展智慧財產權評議活動。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科學技術等部門完善技術出口中的智慧財產權審查規則。
省人民政府商務、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向境外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屬於國家規定的安全審查範圍的外資併購項目,進行智慧財產權審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領域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突發事件監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並落實重大事件報告、應急處置、信息發布等機制。
第四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開展智慧財產權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進行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作為湖南首個省級智慧財產權綜合性法規,《條例》秉承智慧財產權全鏈條理念,以務實管用為原則,將適用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原則、制度和措施有機融合。”近日,省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條例》很好地回應了湖南的現實問題,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方面頗具湖南特色和亮點。
《條例》是湖南省第一部智慧財產權綜合性法規,與現行《湖南省專利條例》、擬議中的《湖南省著作權條例》等專門法規形成“1+N”智慧財產權地方法規體系,為湖南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譜畫了藍圖,貢獻了“湖南方案”。
《條例》的通過和施行,事關智慧財產權在構建高標準市場體系、新發展格局中的作用發揮,將有力推動湖南高質量發展,助力湖南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
《條例》還對金融支持與風險分擔等進行了規範,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
《條例》明確,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企業自治與行業自律、公眾誠信守法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數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依法保護數據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
《條例》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機制,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制度指引,及時發布風險預警,加強專家庫建設,為處理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支持。
《條例》的實施事關智慧財產權在構建高標準市場體系、新發展格局中的作用發揮,必將推動湖南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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