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若干規定

長沙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若干規定

《長沙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若干規定(草案)》是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促進長沙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長沙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若干規定》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規定全文,

條例公告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3年第10號)
《長沙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若干規定》已經2023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1日

規定全文

長沙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促進長沙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保護工作;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著作權保護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商業秘密保護工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業、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本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旅廣電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考核機制,對下級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獎項。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一站式公共服務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共治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研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預警和維權援助機制。
支持在本市設立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平台發揮專業技術支撐作用,開展專利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保護服務。
支持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構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服務,對具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智慧財產權事件以及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改變化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為市場主體提供風險預警。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引進國內外高層次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
第六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對智慧財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合執法。
本市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開展智慧財產權案件移送、線索通報、信息共享。
第七條 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著作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對本市主要網路服務商發出著作權預警提示,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監測。文旅廣電部門應當加強對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路非法傳播著作權保護預警重點作品的查處。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通過明確管理規則、簽訂保密協定、採取保密措施、開展風險排查和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等根據自身行業和技術特點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加強涉密信息、涉密區域、涉密人員、涉密載體等管理。
第九條 參加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申請財政資金補助、參評政府表彰獎勵等活動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書面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性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鼓勵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指導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專業化、規範化建設,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第十一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型化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源頭追溯、侵權實時監測與線上識別、取證存證和線上糾紛解決等方面,創新保護方式。
鼓勵市場主體依法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依法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以及商事調解組織。支持調解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通過建議、規勸等非強制性方式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對智慧財產權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經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契約性質的協定,當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第十三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糾紛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仲裁條款,通過仲裁方式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機構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服務能力建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結案;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並將延長期限告知申請人;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晰的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製作行政裁決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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