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

2013年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3部門以國知發法字〔2012〕12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責任、權利與義務;依法保護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鼓勵職務發明人參與職務發明及其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與實施;完善保護職務發明人權益的政策措施,強化對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督導5部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
  • 時間:2013年1月5日
  • 編號:國知發法字〔2012〕122號
  • 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3部門
通知,意見,

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法字〔2012〕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教育廳(局)、科學技術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農業廳(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著作權局、林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經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議通過,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 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著作權局 國家林業局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人才發展規劃綱要》),保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創新型科技人才的作用,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人才強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和完善了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制度,職務發明人從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及實施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職務發明創造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日益突出。但從總體看,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工作仍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主要體現在:相關立法和制度仍有待落實和完善;對保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認識還不到位,侵害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
為此,《人才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廣大職務發明人是科技創新人才的重要力量,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合法權益的突出重點在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與實施。同時,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科教興國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利於職務發明及其智慧財產權運用與實施的激勵機制和權益分配機制,進一步加強對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社會氛圍和法律政策環境,為創新型國家建設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雄厚的人才保障。
二、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的總體要求
加強對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宣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開展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支持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引導扶持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提高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能力,採取可行方式加快實現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價值,為及時實現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提供物質保障;加大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制度的宣傳普及力度,培育和營造尊重人才、崇尚創新的社會環境。
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確保職務發明人的權益落到實處。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要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完善與職務發明相關的內部規章制度,做到機制透明、程式順暢、責任清晰、獎酬合理;認真落實《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合法合理地確定單位內發明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保障職務發明人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務發明人在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方面的能動作用;妥善預防和及時化解與職務發明人權益相關的爭議和矛盾,營造心情舒暢、踴躍創新、奮發進取的和諧氛圍,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責任、權利與義務
(一)建立發明創造報告制度。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應當建立發明創造報告制度,明確研發過程中尤其是形成發明創造後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及時確定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明確發明人應當就其完成的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及時向單位報告,並附具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的意見;單位收到發明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確認並告知發明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以及採取何種方式對該發明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
(二)建立職務發明相關管理制度。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發明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智慧財產權資產管理檔案,對於經確認的職務發明應當進行綜合評價,決定是否申請專利或者採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並積極維護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對於經綜合評價決定放棄的專利權或者其他智慧財產權,應當在放棄之前告知發明人。
(三)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制度。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規章制度,遵循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明確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的條件、程式、方式和數額。單位與發明人約定獎勵、報酬的數額或者方式的,應當切實履行承諾。單位在制定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規章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和吸納研發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保護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鼓勵職務發明人參與職務發明及其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與實施
(四)鼓勵單位與發明人約定發明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對於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單位可以與發明人約定由雙方共同申請和享有專利權或者相關智慧財產權,或者由發明人申請並享有專利權或者相關智慧財產權、單位享有免費實施權。發明創造獲得智慧財產權後,單位和發明人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五)支持職務發明人受讓單位擬放棄的智慧財產權。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擬放棄其享有的專利權或者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在放棄前一個月內通知職務發明人。職務發明人願意受讓的,可以通過與單位協商,有償或者無償獲得該專利權或者相關智慧財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辦理權利轉讓手續。
(六)鼓勵職務發明人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與實施。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就職務發明獲得智慧財產權後,無正當理由兩年內未能運用實施的,職務發明人經與單位協商約定可以自行運用實施。職務發明人因此獲得的收益,應當按照約定以適當比例返還單位。
(七)保障職務發明人在專利檔案以及各類相關檔案中的署名權。署名權是發明人的精神權利,受法律保護。只有對職務發明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才享有在專利檔案以及各類相關檔案上的署名權。未對職務發明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員、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員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員,不應作為發明人署名。
(八)提高職務發明的報酬比例。在未與職務發明人約定也未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報酬的情形下,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自行實施其發明專利權的,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於實施該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的3%;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專利權或者以發明專利權出資入股的,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於轉讓費、許可費或者出資比例的20%。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可以參照上述比例辦理。
(九)合理確定職務發明的報酬數額。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發明的報酬核算機制。在核算報酬數額時,應當考慮每項職務發明對整個產品或者工藝經濟效益的貢獻,以及每位職務發明人對每項職務發明的貢獻等因素。因單位經營策略或者發展模式的需要而低價、無償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專利或者相關智慧財產權時,應當參照相關技術的市場價格,合理確定對職務發明人的報酬數額。
(十)及時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除與職務發明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單位應當在公告授予專利權或者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放獎金;單位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在許可費、轉讓費到賬後三個月內支付報酬;單位自行實施專利或者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且以現金形式逐年支付報酬的,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支付報酬。以股權形式支付報酬的,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分紅。單位應當在自行實施智慧財產權之日或者許可契約、轉讓契約生效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內,將自行實施、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智慧財產權等有關情況通報給相關的職務發明人。
(十一)保障特定情形下職務發明人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職務發明人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後,除與原單位另有約定外,其從原單位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不變;職務發明人逝世的,其獲得獎金和報酬的權利由繼承人繼承。
五、完善保護職務發明人權益的政策措施,強化對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督導
(十二)落實和完善職務發明人獲得獎金和報酬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金和報酬列入成本,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金和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列支。對職務發明人的獎金和報酬按照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優惠,充分調動職務發明人從事職務發明創造及運用實施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十三)將與職務發明智慧財產權相關要素納入考評範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評定職稱、晉職晉級時,將科研人員從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及實施的情況納入考評範圍,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十四)將對職務發明人權益的保護情況納入考核指標。單位落實職務發明制度的情況,作為評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或者享受專利申請資助政策的重要考評因素予以考慮,並納入對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範圍。
(十五)建立職務發明人維權援助機制。各級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國防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人維權援助機制,指定專門機構為單位和職務發明人提供維權援助服務。單位與發明人就發明創造及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或者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或者數額進行約定的,可以將有關協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國防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備案。對於發生的職務發明糾紛,各級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國防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解和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意見的原則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落實辦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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