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陝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於2018年9月28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八章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發布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28日
  • 發文字號:陝西省人大公告[十三屆]第五號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陝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201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五號
《陝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已於2018年9月28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三章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四章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五章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個人和用人單位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與招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培育人力資源市場,最佳化人力資源市場環境,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中,應當建立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區域、產業、土地等優惠扶持政策,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推動人力資源市場服務與本地區主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龍頭企業融合,鼓勵和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整合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分析、預測市場供求變化,定期發布市場監測信息,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監測信息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季度發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消除人力資源流動制度障礙,為人力資源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措施,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人力資源服務地方標準,由省、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發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監督制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國際國內人力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章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開展人力資源狀況調查分析,制定服務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經辦落實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等相關事務。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基層公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應當開展就業援助服務,承擔有關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延伸至基層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機構的服務場所、信息網路體系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標準和規範安排服務場地、配備服務設施,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信息化。
第十六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就業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律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不得裝入和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工會組織、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依照章程和法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為職工、青年、婦女和殘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幫助。
第四章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註冊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未經許可的,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二十條 縣(市、區)、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中介許可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註冊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發布和諮詢服務;
(二)就業創業指導;
(三)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
(四)人力資源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職業中介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按照國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登記註冊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登記註冊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將職業中介許可和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的依據、程式、期限、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以及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就業見習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關財政補貼。
第五章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二十七條 個人求職時,應當如實提供個人基本信息、有效的身份證明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信息,不得有隱瞞、欺詐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招聘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資格條件、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繫方式等,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發布虛假、誤導性的信息。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的,報名截止日期應當自招聘信息發布之日起不少於五日。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應當依法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設定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內容的歧視性限制條件。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符合建立勞動關係條件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人員流動的有關規定,履行與原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有關就業培訓、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等事項的協定。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二)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四)扣押個人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獲取的相關信息,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密,不得泄露、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和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於舉辦七日前將信息向社會發布,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項目及業務流程;
(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信息發布審查、投訴處理、服務台賬等制度,完善服務功能,簡化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服務台賬應當真實、完整、連續,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證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促進其履行人力資源公共服務職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台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行政執法人員的方式,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及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核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複提供。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
第四十三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並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公布舉報投訴聯繫方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管理職責,及時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6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4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的《陝西省人才市場條例》和2000年3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4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的《陝西省勞動力市場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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