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是寶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寶雞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積極運用投資引導基金,促進社會投資加快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5〕107號)和《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是市政府出資設立,引導帶動金融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進入我市城市建設、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領域,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運作。
第四條 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市級財政資金、中省基金的參股資金、金融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基金採取母子架構。投資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一般不直接投資具體項目,主要用於投資設立子基金。在子基金的層面吸收金融資本及社會資本,並區分不同投資方向採取不同的槓桿係數。
第六條為了避免重複設立及不良競爭,在同一行業領域只設立一支子基金。
第七條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扶持註冊地、納稅地在我市,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和入股縣區基金。母基金下設城市建設發展、社會事業發展和產業發展等平行子基金。主要投向:
(一)城市道路、橋樑建造、軌道交通、環境治理、綜合管廊建設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支柱型產業、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型創業創新和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發展項目;
(三)文化、旅遊、教育、衛生、環保、交通運輸等社會公共事業建設項目;
(四)入股縣區基金。
第八條入股縣區相關基金,縣區政府出資不應低於1億元,市級基金應作為優先權投資人或夾層投資人(優先權和劣後級的中間層),且投入比例不高於縣區母基金總額的20%。
第九條基金主要採用有限合夥制。母基金存續期不低於10年,子基金存續期限不超過母基金剩餘存續期。
第十條基金投資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股債混合投資為輔,主要採取增加項目資本金的形式,撬動金融貸款投入我市建設。
第十一條基金和參股設立的子基金不得用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用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成立寶雞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相關副市長及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國土局、規劃局、住建局、工信局、國資委、審計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市政府研究室等市級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負責分析研究全市重大財稅政策,指導我市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分析研究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市重大投融資計畫及方案;審定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制度及辦法,協調解決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審定發起或配合發起設立、參與子基金方案和重大直接股權投資項目計畫;審議投資風險控制和投資退出機制;審查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的資金籌集方案及各子基金的年度籌資、增資計畫;審定基金年度投資的重大項目及投資計畫;審定市財投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融資計畫;審查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的年度預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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