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許昌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許昌市政府2008年頒發的地方性法規,目的是吸引國內外資金、資本支持我市經濟建設,推進我市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 :許昌市政府
  • 文號:國辦發〔2008〕116號
  • 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架構,第三章投資對象,第四章投資管理,第五章操作程式,第六章監督管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吸引國內外資金、資本支持我市經濟建設,推進我市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起設立許昌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
為規範引導基金管理,發揮資金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39號)等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設立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引導社會資本支持我市經濟建設,促進國內外優質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我市聚集。
第三條引導基金的投向:一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引導市內外社會資本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展一批創業投資企業,增強其資金實力;二是發揮政府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引導市內外社會資本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
第四條引導基金規模暫定1億元人民幣,今後視情況再增加。
第五條引導基金來源:市財政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政府支持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投資總公司出資,吸引有實力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參與,財政投資收益部分,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資金等。
第六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通過科學合理的決策、執行、投入、退出、考核機制,有效防範風險,保障引導基金安全運行。
第七條引導基金不得用於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八條設立許昌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主要職責為:確定引導基金規模、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委託授權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引進基金進行日常管理;批准投資方案;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定期對引導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等。
第九條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信息化局、財政局、金融辦、投資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是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具體負責:
(一)起草投資項目管理、投資風險控制、投資退出和業績考核等制度;
(二)貫徹執行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組織協調引導基金的運作;
(四)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五)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六)完成基金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使用引導基金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由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金融辦、科技局、工業信息化局、創業投資行業代表及社會專家組成。其中創業投資行業代表和社會專家不低於半數。建立投資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除參評企業人員以外的專家參與評審,確保評審質量。
第十二條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選擇並委託相應的託管機構履行出資人權利,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包括:
(一)執行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二)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並擬定具體投資方案;
(三)具體實施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投資方案,並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產進行後續管理;
(四)根據需要,向參股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派駐代表,並通過派駐代表參與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並監督其投資方向;
(五)承辦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選擇1家符合資質條件的商業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託管,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資金託管銀行應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管理費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核定,主要用於支出評審費、諮詢費以及審計費等。

第三章投資對象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在我市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引導基金不直接投資創業投資項目和產業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引導基金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重點與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品牌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合作。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並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二)註冊資本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出資人首期出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註冊後2年內出資總額達到2億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至少有3個對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1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於原始投資額15%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等;
(六)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參股的產業投資基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產業投資方向,主要投向我市十大產業鏈;
(二)註冊資本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出資人首期出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註冊後2年內出資總額達到3億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管理和運作規範,對行業發展規劃研究透徹,發展定位準確、明晰。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等。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主要採用參股的方式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條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二十一條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第二十二條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金額不得低於全部投資額的60%;
(二)投資對象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為保證資金流動性和分散風險,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或產業投資基金自身註冊資金的20%;
(四)原則上不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二十三條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穩定運營以後,可在適當時機將股份通過下列途徑完成退出: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公開轉讓股權,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或產業投資基金到期後清算退出等。
第二十四條以優先股方式參股投資的收益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協商確定。跟進投資的投資收益按照協定規定向共同投資的投資企業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餘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第二十五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應在《投資合作協定》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其他股東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三)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未按章程規定投資企業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第二十六條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其他股東自引導基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投資企業中的股權,轉讓價格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二十七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應在有關媒體上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引導基金不得投資。
第二十八條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構不干預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操作程式

第二十九條引導基金申請使用程式:
(一)徵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引導基金合作的投資機構;
(二)申報:申請人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的託管機構對申請扶持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扶持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對擬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提出的申請扶持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2/3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公示:對評審通過的擬扶持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無問題的,將材料上報基金管理委員會;
(六)決策: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作出決定;
(七)實施:基金託管機構按投資方案具體實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機構於每半年末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績效考核制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並由審計部門對引導基金進行審計。基金管理委員會對託管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和引導基金形成資產進行監督和年度績效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託管機構予以說明並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誤的,可按契約約定更換基金託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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