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積極運用投資引導基金,促進社會投資加快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5〕107號)和《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是市政府出資設立,引導帶動金融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進入我市城市建設、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領域,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運作。
第四條 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市級財政資金、中省基金的參股資金、金融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基金採取母子架構。投資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一般不直接投資具體項目,主要用於投資設立子基金。在子基金的層面吸收金融資本及社會資本,並區分不同投資方向採取不同的槓桿係數。
第六條為了避免重複設立及不良競爭,在同一行業領域只設立一支子基金。
第七條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扶持註冊地、納稅地在我市,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和入股縣區基金。母基金下設城市建設發展、社會事業發展和產業發展等平行子基金。主要投向:
(一)城市道路、橋樑建造、軌道交通、環境治理、綜合管廊建設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支柱型產業、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型創業創新和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發展項目;
(三)文化、旅遊、教育、衛生、環保、交通運輸等社會公共事業建設項目;
(四)入股縣區基金。
第八條入股縣區相關基金,縣區政府出資不應低於1億元,市級基金應作為優先權投資人或夾層投資人(優先權和劣後級的中間層),且投入比例不高於縣區母基金總額的20%。
第九條基金主要採用有限合夥制。母基金存續期不低於10年,子基金存續期限不超過母基金剩餘存續期。
第十條基金投資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股債混合投資為輔,主要採取增加項目資本金的形式,撬動金融貸款投入我市建設。
第十一條基金和參股設立的子基金不得用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用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成立寶雞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相關副市長及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國土局、規劃局、住建局、工信局、國資委、審計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市政府研究室等市級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負責分析研究全市重大財稅政策,指導我市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分析研究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市重大投融資計畫及方案;審定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制度及辦法,協調解決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審定發起或配合發起設立、參與子基金方案和重大直接股權投資項目計畫;審議投資風險控制和投資退出機制;審查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的資金籌集方案及各子基金的年度籌資、增資計畫;審定基金年度投資的重大項目及投資計畫;審定市財投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融資計畫;審查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的年度預決算報告。
第十三條財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承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做好需提交領導小組審定(議)批准事項的前期準備工作;審議相關財稅體制改革及投融資體制改革制度;負責起草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制度(辦法)及投資風險控制、退出機制;審核各項子基金組建或增資方案;組織收集投融資項目信息,建立投融資需求項目庫,制定年度投資計畫;按照領導小組審定結果,制定基金籌資方案,批覆子基金設立方案,審定子基金章程、股權投資協定等投資方案;審核基金年度預決算報告;審核市財投控股有限公司制定的投融資計畫,報領導小組審定後批覆;監督、考評投資引導基金使用效益;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寶雞市財投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母基金的出資人,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接受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承擔城市建設、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等各子基金投入公益性和準公益性項目的政府回購人職責,持有基金期滿後形成的各項資產權益。
第十五條 寶雞市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寶雞市財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別為母、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負責母基金和公益類、準公益類子基金的日常運營管理工作,定期向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出資人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各項決定;
(二)負責組織召開子基金合伙人大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負責擬投資項目的初步篩選;
(三)對基金擬投資項目實施盡職調查並協助各出資人做好項目信息溝通和評估工作;
(四)分析評估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合規風險、經營風險等,做好全方位監管工作;
(五)組織實施項目投資、投後管理、收益分配及退出等方案;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
第十六條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其篩選對外投資項目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基金對外投資、被投資項目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的審議。
第十七條基金投資決策流程
(一)根據年度徵集基金投資項目的通知要求,符合基金投資方向的主體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投資申請,或基金管理公司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PPP項目庫和市級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等進行篩選,提出基金擬投資項目建議。
(二)基金管理公司將擬投資項目通知相關合作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後出具擬投資意向函報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管理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投資方案建議,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並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
(四)基金管理公司將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投資方案建議,連同項目盡職調查報告、擬合作投資機構的投資意向函一併報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報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經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投資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牽頭組織簽訂投資協定,確定基金託管銀行。
(六)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實施投資方案,進行投後管理;項目主體單位必須在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銀行開設資金監管賬戶,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七)投資方案實施後,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和年度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出資人。
第十八條基金的管理費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中計提,費率由基金投資人共同商定後,報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聘請專業化基金管理機構、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子基金應當委託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託管。
第二十一條 基金的收益和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基金各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為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投資人可適當讓利,但不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承諾最低收益。
第五章 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二十二條 基金形成的股權,應在基金存續期滿、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股權項目達到退出條件時,按照協定和章程規定的轉讓股份、股權回購等方式適時退出或組織清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母基金投資撥付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四)管理機構或投資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按約定實現政策目標的;
(五)投資縣區母基金,對不能按約定回報退出的,通過財政結算扣回退出;
(六)協定和章程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母基金的投資,在退出時應按照國有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進行。應聘請符合資質的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母基金投資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對於按約定價格實行協定退出的,應報經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
第二十五條母基金的投資,在存續期滿、清算或退出收回資金時,應及時將政府的實際出資和出資收益全部收回,用於母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套用績效評價結果,對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基金應當接受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和監督。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市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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