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寶雞市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寶雞市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產業繁榮發展,切實解決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產業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根據中共寶雞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寶雞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寶辦發〔2018〕14號)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域旅遊發展的意見》(寶政辦發〔2018〕10號)、《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寶政發〔2016〕4號)、《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寶政發〔2016〕74號)等檔案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物局、市體育局共同發起設立寶雞市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範基金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總規模3億元人民幣,採用有限合夥制,由寶雞市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共同設立,社會資本及金融資本出資總額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
第三條 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採取專業化管理、市場化投資運作方式,政府部門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二章 基金管理體制
第四條 寶雞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審核基金相關管理制度;協調解決基金運作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建立績效考核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匯總文化、旅遊、體育、文物各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項目並建立項目庫,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基金運作情況。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擬定基金相關管理制度;評審、選定基金管理機構;協調基金設立及運行的相關工作;發布項目徵集指南,審核項目,促進基金管理機構與項目的對接;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監督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行。
第六條 基金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作為基金對外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負責基金對外投資、退出方案的審議。
(一)投委會成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寶雞市財投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出資人、基金管理機構,以及選聘若干名外部專家組成。
(二)投委會審議的事項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採取相關利益迴避制。
第七條 遴選專業的管理機構管理基金,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綜合考慮各參選管理機構的募資能力、歷史業績、專業背景等因素後,進行盡職調查,出具初選意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財政局評審、選定。
第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按約定募集資金;負責對擬投項目實施盡職調查;按投委會決議組織實施項目投資、管理、退出;履行其他日常管理職責;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各出資人報送基金運行情況。
第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的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並對基金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按照基金實際投資規模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並可享有超額投資收益,管理費率及超額收益分配方式在合作協定中具體約定。
第十一條 基金資產由具有託管資質及託管經驗的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按照託管協定要求負責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工作,並定期出具託管報告。
第三章 基金投資範圍
第十二條 基金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可直接投資項目或參股文化產業類子基金。具體投資範圍包括:
(一)文化旅遊、生態旅遊、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文化旅遊大數據平台建設等文化產業項目;
(二)新聞出版發行服務、廣播電影電視服務、文化信息傳輸服務、文化創意設計服務、文化休閒娛樂服務、文化相關產品生產的等類型的企業及其他文化產業領域;
(三)體育場館運營、體育用品製造、體育消費服務和其他特色體育項目;
(四)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產業企業的轉企改制及併購、重組等;
(五)其他重大文化、旅遊、體育、文物項目。
第十三條 基金投資於寶雞區域內的金額不得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寶雞區域外的投向優先選擇寶雞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相關產業鏈的延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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