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文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文化產業發展,提升文化軟實力、產業競爭力和文化產業占GDP比重,根據中共寶雞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寶雞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寶辦發〔2018〕14號)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域旅遊發展的意見》(寶政辦發〔2018〕10號)、《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寶政發〔2016〕4號)檔案精神,設立寶雞市文化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發展資金由寶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資金”)、寶雞市文化產業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和寶雞市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文投基金”)組成。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資金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發展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市文化產業發展的導向性資金。
第三條 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遵循“公開公正、保障重點、擇優扶持、拉動投資”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資金在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審定年度資金項目計畫;
(二)審定項目申報指南,確定符合條件的項目;
(三)審議相關管理制度、投資方案、決策項目、投資、退出、補償、績效考核等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承擔發展資金的日常管理及運行監管工作;
(二)根據寶雞市文化產業改革發展規劃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績效論證、編制年度資金項目計畫;
(四)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發展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制定發展資金相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發展資金預算安排,參與項目審核,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持重點、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 發展資金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重點支持政府鼓勵的具有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文化產業項目投資,以顯著提升寶雞文化產業發展創新和市場競爭力,迅速壯大文化產業規模。
第八條 發展資金使用範圍:
(一)國家級、省級、市級重大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等項目;
(二)寶雞文化產業形象宣傳、行銷、廣告、活動推廣、平台建設、項目設計、課題研究等項目;
(三)轉企改制文化產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重組、上市、合資等項目;
(四)文化產業大數據平台建設等新興產業項目;文化產業特色小鎮建設項目;支持文化產業交流、博覽會、培訓及專家評審、績效評價等活動;對文化產業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重點文化產業項目予以支持;對文化產業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套用等項目;
(五)對文化產業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予以支持;對重大文化產業交流推介,文物外展,會展等活動予以支持;在擴大就業、增加地方稅收、整合旅遊資源、輻射帶動區域旅遊發展等方面能產生明顯成效的文化產業項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旅遊、體育、文物項目。
第九條 發展資金支持方式以實施單位為依託、項目為載體,對公益類項目採取扶持獎勵、上級專項扶持資金配套、融資貼息等方式;對收益類項目採取股權投入、擔保、貸款代償準備、產業基金投資等方式,具體方式根據實施單位和項目的不同特點確定。
第四章 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專項扶持資金:
(一)專項扶持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對符合我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予以支持。
(二)項目資金預算一經批覆,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隨意調整。項目發生終止、撤消、變更的,項目單位需按程式上報批准後方可調整。
(三)資金使用單位按照“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獨立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按規定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專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