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光明新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的檔案精神,參照《深圳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深財預〔2015〕94號)有關規定,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國有資金引導放大作用,規範光明新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光明新區管委會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事業發展等領域,大力培育新興企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民生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平。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光明新區財政撥款、引導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資收益和社會捐贈等。
第四條 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根據財政狀況和引導基金投資進度分期出資。
第五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或合夥方式,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或增資各類投資基金進行投資運作。由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或合夥方式投資的基金統稱為引導基金的子基金。
經光明新區投資決策管理委員會批准,引導基金亦可採取直接投資等其他投資模式。
第六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槓桿放大、防範風險”的原則運行。
(一)政府引導。大膽嘗試財政支持經濟的創新發展方式,靈活高效地發揮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中的調控職能,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事業發展等領域,推動實現政策導向和目標。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基金通過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項目投資、投後管理等工作由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不干預子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
(三)放大槓桿。引導基金要建立對社會資本的多元化激勵機制,在子基金層面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放大作用。
(四)防範風險。對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決策、基金管理機構治理、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把握引導基金投資步伐,保證投資質量,循序漸進開展各項工作。建立政府引導基金績效考核制度,注重加強防範資金運作風險。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七條 經新區管委會授權,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對引導基金的出資以資本金形式注入深圳市光明新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區建發集團),並由新區建發集團獨資成立深圳市光明新區引導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區投資公司)。
第八條 光明新區投資決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投管會)為引導基金重大投資事項的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
新區投管會經新區管委會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引導基金髮展戰略和規劃,並根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確定引導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
(二)審定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引導基金投資經營管理相關制度;
(三)審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
(四)審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 “一事一議”特定投資項目;
(五)確定新區投資公司董事、監事等;
(六)審議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七)新區管委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新區投管會主任由新區管委會主任擔任;副主任由新區管委會分管發改、財政(國資)、經濟服務的副主任擔任;委員包括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新區經濟服務局委派代表和新區建發集團法人代表及行業專家。根據實際情況,經新區投管會同意,可增加新區相關部門委派代表作為委員。行業專家由新區建發集團推薦,經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審議後報新區投管會確定。
新區投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新區建發集團,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新區發展和財政局為引導基金的監管部門,經新區管委會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新區管委會授權安排和籌措財政資金,對引導基金的出資以資本金形式注入新區建發集團,並履行對新區建發集團和新區投資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二)履行對引導基金的監管職責,對其運作情況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三)定期向新區投管會報告有關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及分析報告;
(四)協助協調市、區產業部門,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五)新區投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新區建發集團對新區投資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等權利,履行下列職責:
(一)出資成立新區投資公司;
(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擬訂新區投資公司章程;
(三)擬訂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引導基金投資經營相關制度,經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審核後,報新區投管會審定;
(四)根據本辦法,擬訂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報新區投管會審議;
(五)對新區投資公司的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證其運作的規範性,並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六)提名、推薦新區投資公司董事、監事等;
(七)作為新區投管會日常事務的牽頭、召集和執行部門,負責落實新區投管會決議,並視需要以新區投資公司股東決議的形式對外發布新區投管會議定事項和公開檔案;
(八)對於需要“一事一議”的特定投資項目,由新區投資公司完成盡職調查後擬訂投資方案報新區投管會審定,並落實新區投管會相關決議;
(九)新區投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 新區投資公司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具體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按照新區投資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等相關約定行使子基金出資人職責。新區投資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獨立決策,並開展參股或設立子基金的具體投資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徵集子基金管理機構、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擬定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投後管理、資金退出等);
(二)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督,並定期向新區建發集團報送子基金運作情況。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情況時,可以按協定終止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三)對子基金的委託監管銀行履行託管協定情況進行監督與考核;
(四)新區投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運作管理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重點投向以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更新、產業空間、民生事業發展為主要投資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引導基金投資計畫,大力培育新興企業。引導基金亦可對實施於新區轄區內的重大項目採取直接投資等其他投資模式,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新區建發集團報新區投管會審定。
第十三條 子基金採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原則上新區投資公司在子基金中參股但不控股。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或對已設立基金增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應在光明新區註冊;
(二)對投向創新創業和新興產業發展領域的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25%。經新區投管會同意後,出資比例可以適度放寬。子基金投資於在光明新區註冊登記的企業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額;
(三)對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更新、產業空間和民生事業發展領域的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49%。對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城市更新、民生事業領域的子基金原則上僅限於光明新區。對投向產業空間的子基金投資範圍原則上僅限於深圳市範圍內,其中投向光明新區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對中央、省、市安排新區承擔的對口支援和對口幫扶地區等區外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特定的投資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新區建發集團報新區投管會審定;
(五)新區投管會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不干預所參股子基金所投資項目的市場化決策,但在子基金違法、違規、違反投資承諾或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按照相關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六)引導基金與其他投資人對子基金的出資應分期同步到位。引導基金和其他社會投資人按照投資協定,將認繳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十五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豐富的創業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為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
(二)有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託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三)接受新區投資公司對涉及資金投資的質詢,並根據新區投資公司需要,向新區投資公司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期貨、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相關金融衍生品;
(二)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三)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本類基金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出資、退出和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新區投資公司設立專用賬戶,引導基金納入專用賬戶管理,並委託具有一定資質且具有基金監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在子基金投資符合引導基金特定要求(一般指投資特定產業、特定階段、特定地區)的情況下,新區投資公司可將應分配的投資收益按照子基金合夥協定約定的讓利方式、讓利幅度,向其他投資人或子基金管理人讓渡。
第十九條 子基金投資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團隊根據市場化方式決定。
第二十條 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由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子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的相關約定分別承擔。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投資收益扣除新區投資公司經營開支後的淨收益,應當按照新區發展和財政局要求上繳國庫或留存引導基金滾動發展。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支付給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按照市場化原則操作,由新區投資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在子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中明確規定,經新區建發集團審議後,報新區投管會審定。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投資的子基金資產應當委託具有一定資質且具有基金託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
第二十四條 託管銀行負責按照託管協定,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託管資金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子基金支出方向,並於每季度初向新區投資公司提交上季度資金收支情況報告。新區投資公司負責對託管銀行履行託管協定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區發展和財政局負責對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別對新區投資公司的運作和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新區投資公司應確保在子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中明確體現本辦法及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要求,並約定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項。對違反相關協定約定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新區投資公司應當建立扣減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資格、提前清算並依法追究責任等約束機制。
第二十七條 新區投資公司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退出子基金:
(一)子基金未按合夥協定(或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新區投資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投資或合作協定後,子基金管理機構未按規定程式完成設立手續超過一年的;
(三)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後,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導向的;
(五)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具體情形由本辦法實施細則作出規定。
新區投資公司應確保在子基金合夥協定或投資協定中明確體現本條要求。
第二十八條 新區投資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掌握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子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每季度初向新區投資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運營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新區投資公司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子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及子基金年度銀行託管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投資,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新區發展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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