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吸引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我市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產業和金融的緊密結合,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鴨山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8日
  • 發布單位: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雙鴨山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設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導、科學決策、市場運作、防範風險”的原探刪店則進行投資運作。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以及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引導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主要投資於我市工業、農業、科旬蜜斷技、現代服務業、網際網路、文化、旅遊等產業,聚焦支持我市新興產業培育和傳統產業最佳化升級,並通過股權投資推動重點產業引進和實體經濟發展。
第五條引導基金總規模設定為10億元人民幣,首期出資0.4億元人民幣,後續資金可根據年度產業引導的資金需求及市場的容量,逐年分期到位。
第二章 基金的組織架構
第六條 引導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制,由市政府指令雙鴨山市財源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註冊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基金的管理機構主要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等組成。
第七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為基金的管理機構,行使管理職權。基金管委會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源公司、市金融服務中心、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向、退出、管理制度、績效獎勵等重大事項決策。基金管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擔,對基金投資對象享有重要建議權。
第八條 基金管委會的職責:
(一)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
(二)審議基金的管理制度;
(三)審定聘請專家名單;
(四)審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績效獎勵等方案;
(五)審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年度運營情況;
(六)審議基金投資損益報告;
(七)決定基金投資項目的退出方式及退出程式,以及對項目退出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或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八)審定基金管理人提出的風險補償和收益獎勵方案;
(九)其他重大事項決策。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日常運營管理單位,由基金公司擔任,可聘請專業的管理團隊,開展基金日常管理和講射試運作。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負責組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組棄己潤簡稱“基金投決會”)為基金投資項目的決策機構,按照其議事規則對擬投資項目、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投資回收交易進行審議。基金投決會由市財政局委派1人、市財源投資公司委派1人、基金公司委派1人、聘請法律專家及財務專家各1人組成。法律專家、財務專家由基金管理人聘請,推薦後報基金管委會確認。基金投決會對項目套寒投資和項目退出作出表決,採取四票通過制。
第三章 基金的投資及運作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與社會資本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合作設立若干子基金,為全市重點領域或薄弱環節提供股權投資。對於重點扶持的優質企業也可採取“直接投資”的模式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採取參股設立子基金模式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子基金應在雙鴨山市轄內工商管理部門註冊,原則上以貨幣形式出資,並按照約定進行股權投樂嚷應資、管理和退出;
(二)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單獨出資設立子基金,對單一子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
(三)子基金在雙鴨山範圍內的投資,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的60%;對單個企業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資產總值的20%;
(四)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按照約定比例同步到位;
(五)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為7年,其中,投資期5年、退出期2年,經出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2年。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採取直接投資模式的,以類“優先股”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投企業應在雙鴨山市轄內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符合雙鴨山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可助推雙鴨山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
(二)酷刪微汽對單個企業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資產總值的20%;
(三)引導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持股不超過七年,按照投資協定約定方式退出,被投企業享有優先回購權。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對潛在投資項目進行考察、分析,設計投資結構方案並進行談判,選擇投資項目,以及對投資項目退出等機會作可行性分析。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一般程式:
(一)尋找潛在投資項目;
(二)投資項目申請立項;
(三)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
(四)編制投資項目的投資建議書;
(五)提交基金投決會審議;
(六)審議通過向基金管委會上報備案後執行投資決定。
第四章 基金投資後續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在被投資企業中行使股東權利,原則上獲得至少一個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職權:及時發現被投資企業重大事項變更或獲得被投資企業重大事項報告並及時行使決策權,形成書面決策記錄;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完善的投後管理制度,定期走訪被投資企業,聽取匯報、深入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走訪記錄,了解被投資企業銷售情況及銷售客戶變動情況,必要時走訪銷售市場和客戶。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按月/季度獲得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或經營報告;按年獲得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經營報告;基金管理人向被投資企業提供資源整合、諮詢顧問等在內的增值服務。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發現被投資企業經營出現重大變化,可能給基金造成損失時,按照基金管理人內部風險管理機制採取決策流程,避免或減少損失,並及時向基金管委會報告。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
第十九條 基金實施股權投資時,可在投資協定中明確退出條件和方式,在達到約定條件時,適時通過約定的回購、股權轉讓、上市退出、清算、併購或法律意見允許的其他方式,實現投資退出。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形成具體項目的退出報告提交基金投決會審議。退出情況應向基金管委會報備。退出方式有爭議或退出過程出現重大變化時,由基金投決會提請基金管委會討論確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退出是以股權轉讓、兼併收購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退出時,參照國有產權轉讓程式,按照公平、公開原則,轉讓投資標的企業股權。具體退出流程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對擬退出項目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
(二)基金管理人形成項目退出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項目退出理由、退出後產生投資損益以及退出時點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交由基金投決會審議;
(三)基金管理人對退出項目實施公開掛牌轉讓;
(四)掛牌完成後,基金管理人負責退出項目資金的收取。
第六章 基金收益的讓渡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採取參股子基金方式的,項目退出後,投資淨收益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部分的20%歸屬引導基金,80%讓渡給社會資本。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採取類“優先股”方式直接投資的,項目退出後,投資淨收益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部分,可按協定約定讓渡給被投資企業。
第七章 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託管銀行應為在我市有分支機構且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基金賬戶管理、資金撥付和清算、資產保管等日常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託管銀行應定期報告資金託管情況,及時報告資金異常流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委託專業機構對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進行股權投資時,應與被投企業約定,基金運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被投企業須進行股權回購:
(一)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投資進度緩慢,預計難以完成;
(三)投資項目估值低於原始出資額的70%;
(四)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正常目標;
(五)其他需提前退出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基金的各類投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以併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二)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三)為企業提供擔保;
(四)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管委會履行定期報告及重大事件報告義務。
(一)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管委會要求的內容和格式向其提交中期及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投資決策、已投資項目監管、擬投資項目情況、擬退出項目情況等信息。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並送交基金管委會。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並送交基金管委會。
3.基金成立不足6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中期或年度報告。
(二)重大事件報告。
當發生對基金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通知基金管委會,該類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稱變更、住所發生變更;
2.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資人、出資結構及關鍵雇員發生變更;
3.基金所投資項目重大損失;
4.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或者有足夠證據證明其技術或產品開發失敗,或者被投資企業或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牽涉任何訴訟和仲裁程式,或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對其財產進行限制;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八章 基金的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委會依照本辦法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並監督基金管理人制定相應的風險投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設定相應的業務機構。
第三十條 基金接受市財政局監督檢查,每年聘請中介機構對基金的財務狀況及運營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基金管理依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已成為創新政府投融資資金運用方式、提高使用效率的重要選擇。設立產業引導基金是創新完善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的具體措施,可有效拓寬企業籌資渠道,改變財政支持產業發展方式,更好的支持產業發展。在設立產業引導基金過程中需要建立制度支撐和機制保障,保證政府產業基金持續健康運行。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財政部《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改委《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檔案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進行起草。
三、主要內容
《方案》是依據相關政策規定,並充分結合我市實際對產業基金的設立目的、基本要素、投資方式與重點投向、退出機制與收益讓渡機制、組織架構及職能、風險控制和組織保障等內容進行明確。《辦法》是根據《方案》方案的內容進行細化和完善,為方案的落實提供保障。
《辦法》共九章三十三條。內容融合了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針對基金的設立、投資、管理、退出、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和約定。
(一)總則,包括五條。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及引導基金的總規模、資金來源、投資領域等內容。
(二)基金的組織架構,包括五條。對引導基金管理組織形式、架構等進行界定和原則性規定。引導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制,由市政府指令雙鴨山市財源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註冊成立雙鴨山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有限公司。基金的管理機構主要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等組成。
(三)基金的投資及運作,包括五條。明確了引導基金投資方式及流程。提出引導基金可採取參股設立子基金或以類“優先股”對企業直接投資的運作模式。
(四)基金的投資後續管理,包括三條。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後的管理提出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在被投資企業中行使股東權利,制定完善的投後管理制度,定期向基金管委會報告相關內容等。
(五)基金的退出,包括三條。主要是按基金管理常規,明確了引導基金退出方式和流程。
(六)基金收益的讓渡,包括二條。明確了基金收益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部分讓渡比例。
(七)基金的風險控制,包括五條。規定基金的資金應當委託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相關防控措施。
(八)基金的考核與監督,包括二條。規定基金管委會要履行管理職責,設定相應的業務機構,監督基金管理人的相關管理制度。基金的運行要接受財政、審計監督檢查。
(九)附則,包括三條。說明該辦法作為暫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金的投資及運作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與社會資本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合作設立若干子基金,為全市重點領域或薄弱環節提供股權投資。對於重點扶持的優質企業也可採取“直接投資”的模式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採取參股設立子基金模式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子基金應在雙鴨山市轄內工商管理部門註冊,原則上以貨幣形式出資,並按照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
(二)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單獨出資設立子基金,對單一子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
(三)子基金在雙鴨山範圍內的投資,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的60%;對單個企業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資產總值的20%;
(四)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按照約定比例同步到位;
(五)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為7年,其中,投資期5年、退出期2年,經出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2年。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採取直接投資模式的,以類“優先股”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投企業應在雙鴨山市轄內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符合雙鴨山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可助推雙鴨山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
(二)對單個企業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資產總值的20%;
(三)引導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持股不超過七年,按照投資協定約定方式退出,被投企業享有優先回購權。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對潛在投資項目進行考察、分析,設計投資結構方案並進行談判,選擇投資項目,以及對投資項目退出等機會作可行性分析。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一般程式:
(一)尋找潛在投資項目;
(二)投資項目申請立項;
(三)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
(四)編制投資項目的投資建議書;
(五)提交基金投決會審議;
(六)審議通過向基金管委會上報備案後執行投資決定。
第四章 基金投資後續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在被投資企業中行使股東權利,原則上獲得至少一個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職權:及時發現被投資企業重大事項變更或獲得被投資企業重大事項報告並及時行使決策權,形成書面決策記錄;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完善的投後管理制度,定期走訪被投資企業,聽取匯報、深入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走訪記錄,了解被投資企業銷售情況及銷售客戶變動情況,必要時走訪銷售市場和客戶。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按月/季度獲得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或經營報告;按年獲得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經營報告;基金管理人向被投資企業提供資源整合、諮詢顧問等在內的增值服務。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發現被投資企業經營出現重大變化,可能給基金造成損失時,按照基金管理人內部風險管理機制採取決策流程,避免或減少損失,並及時向基金管委會報告。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
第十九條 基金實施股權投資時,可在投資協定中明確退出條件和方式,在達到約定條件時,適時通過約定的回購、股權轉讓、上市退出、清算、併購或法律意見允許的其他方式,實現投資退出。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形成具體項目的退出報告提交基金投決會審議。退出情況應向基金管委會報備。退出方式有爭議或退出過程出現重大變化時,由基金投決會提請基金管委會討論確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退出是以股權轉讓、兼併收購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退出時,參照國有產權轉讓程式,按照公平、公開原則,轉讓投資標的企業股權。具體退出流程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對擬退出項目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
(二)基金管理人形成項目退出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項目退出理由、退出後產生投資損益以及退出時點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交由基金投決會審議;
(三)基金管理人對退出項目實施公開掛牌轉讓;
(四)掛牌完成後,基金管理人負責退出項目資金的收取。
第六章 基金收益的讓渡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採取參股子基金方式的,項目退出後,投資淨收益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部分的20%歸屬引導基金,80%讓渡給社會資本。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採取類“優先股”方式直接投資的,項目退出後,投資淨收益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部分,可按協定約定讓渡給被投資企業。
第七章 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託管銀行應為在我市有分支機構且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基金賬戶管理、資金撥付和清算、資產保管等日常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託管銀行應定期報告資金託管情況,及時報告資金異常流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委託專業機構對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進行股權投資時,應與被投企業約定,基金運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被投企業須進行股權回購:
(一)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投資進度緩慢,預計難以完成;
(三)投資項目估值低於原始出資額的70%;
(四)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正常目標;
(五)其他需提前退出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基金的各類投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以併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二)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三)為企業提供擔保;
(四)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管委會履行定期報告及重大事件報告義務。
(一)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管委會要求的內容和格式向其提交中期及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投資決策、已投資項目監管、擬投資項目情況、擬退出項目情況等信息。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並送交基金管委會。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並送交基金管委會。
3.基金成立不足6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中期或年度報告。
(二)重大事件報告。
當發生對基金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通知基金管委會,該類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稱變更、住所發生變更;
2.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資人、出資結構及關鍵雇員發生變更;
3.基金所投資項目重大損失;
4.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或者有足夠證據證明其技術或產品開發失敗,或者被投資企業或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牽涉任何訴訟和仲裁程式,或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對其財產進行限制;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八章 基金的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委會依照本辦法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並監督基金管理人制定相應的風險投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設定相應的業務機構。
第三十條 基金接受市財政局監督檢查,每年聘請中介機構對基金的財務狀況及運營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基金管理依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已成為創新政府投融資資金運用方式、提高使用效率的重要選擇。設立產業引導基金是創新完善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的具體措施,可有效拓寬企業籌資渠道,改變財政支持產業發展方式,更好的支持產業發展。在設立產業引導基金過程中需要建立制度支撐和機制保障,保證政府產業基金持續健康運行。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財政部《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改委《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檔案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進行起草。
三、主要內容
《方案》是依據相關政策規定,並充分結合我市實際對產業基金的設立目的、基本要素、投資方式與重點投向、退出機制與收益讓渡機制、組織架構及職能、風險控制和組織保障等內容進行明確。《辦法》是根據《方案》方案的內容進行細化和完善,為方案的落實提供保障。
《辦法》共九章三十三條。內容融合了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針對基金的設立、投資、管理、退出、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和約定。
(一)總則,包括五條。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及引導基金的總規模、資金來源、投資領域等內容。
(二)基金的組織架構,包括五條。對引導基金管理組織形式、架構等進行界定和原則性規定。引導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制,由市政府指令雙鴨山市財源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註冊成立雙鴨山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有限公司。基金的管理機構主要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等組成。
(三)基金的投資及運作,包括五條。明確了引導基金投資方式及流程。提出引導基金可採取參股設立子基金或以類“優先股”對企業直接投資的運作模式。
(四)基金的投資後續管理,包括三條。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後的管理提出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在被投資企業中行使股東權利,制定完善的投後管理制度,定期向基金管委會報告相關內容等。
(五)基金的退出,包括三條。主要是按基金管理常規,明確了引導基金退出方式和流程。
(六)基金收益的讓渡,包括二條。明確了基金收益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部分讓渡比例。
(七)基金的風險控制,包括五條。規定基金的資金應當委託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相關防控措施。
(八)基金的考核與監督,包括二條。規定基金管委會要履行管理職責,設定相應的業務機構,監督基金管理人的相關管理制度。基金的運行要接受財政、審計監督檢查。
(九)附則,包括三條。說明該辦法作為暫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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