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是2019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5日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的管理與運作,推動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更好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日照市政府出資,並適當吸收區縣政府出資而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池。
第三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依法合規、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管理和運作。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日照市政府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作為引導基金決策機構。決策委員會由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副主任,成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金投資集團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市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在決策委員會研究涉及相關領域事項時參加會議。決策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決定引導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二)審定引導基金重要制度辦法,統籌實施政策指導、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
(三)研究制定支持投資基金髮展的相關政策,確定基金投資方向及項目投資原則;
(四)審議批准引導基金直投項目;
(五)審議基金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讓利、管理費用、決策機制、風險防範等;
(六)協調解決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等。
第五條 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承擔決策委員會日常工作。在涉及產業、金融、投資、法律、財務等專業領域問題時,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聘請相關專家提供專業諮詢。
第六條 市直有關部門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一)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引導基金資金籌集工作和政府預算,協調各區縣落實出資責任;
(二)市發改委負責基金投資與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對接,組織項目推介、優選審核等工作;
(三)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基金行業發展的服務與指導,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協調工作;
(四)市審計局負責對引導基金相關政策制定和執行情況、管理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照部門職能,分別負責相關領域項目庫建設及項目推薦等工作。
第七條 市財金投資集團(以下簡稱市財金集團)作為引導基金管理公司,代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市財金集團應當根據決策委員會要求,設立並管理引導基金專戶,負責子基金及直投項目的前期洽談、募投成立、管理運作、依約退出等。市財金集團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風險合規體系、內部管控制度和投資決策機制,確保引導基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運作。
第三章 投資運作的原則和要求
第八條 引導基金應當聚焦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圍繞我市“十大專項”,重點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發展。
第九條 根據日照市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優先投向海洋經濟、鋼鐵產業、汽車及零部件、體育經濟、現代農業、醫養健康及幸福產業、文化旅遊、現代服務業、信息技術、通用航空等產業。
第十條 為提高社會資本參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的積極性,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從財稅政策、引導基金讓利、資源開放、人才引進等方面對新舊動能轉換系列基金予以專門扶持(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涉及全省“十強”產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可在基金方案和協定中明確約定放寬限制比例、提高引導基金讓利幅度等重點扶持條款,並由決策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十二條 市財金集團應當對引導基金設立專用銀行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確保引導基金與集團其他運營資金分離,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按市場化原則運作,運作方式分為參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資兩種方式。
(一)參股子基金。引導基金與上下級財政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者增資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基金。
(二)直接投資。引導基金採取注入資本金、直接參股、跟進投資、參與定向增發、優先股投資等各類方式對我市重點產業項目或實體直接進行股權類投資。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從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企業分配、清算、退出所獲得的資金,應當及時繳回引導基金專戶,滾動發展。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政府出資人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者承諾出資額的40%,其中,引導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者承諾出資額的30%。
(二)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當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子基金取得的收益,引導基金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進行分配;對子基金的虧損,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按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
(三)引導基金讓利應當按照“以投資收益為限,不對其他財政性資金讓利”的原則,通過適當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子基金。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直接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可以採取設立直投基金的方式,加強市場化運作,提高投資效率和投資質量。
(二)按照“參股不控股”的原則,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戰略性或併購重組類項目除外),直接投資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該項目投後總股權的20%。
第十七條 子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在日照市註冊。面向鋼鐵、汽車及零部件產業的子基金,投資於日照市內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規模的70%;面向科技類、創新類新興產業設立的子基金,投資於日照市內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規模的50%。綜合考量引導基金參股比例、市場化運作程度等,投資於日照的最低比例由決策委員會決定或者調整。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全程招商引入的超過一定限額的項目,其實際投資額可視為投資於日照市內的資金。
(二)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戰略性或者併購重組類項目除外),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天使投資項目、戰略性或者併購重組類項目除外)。
(三)允許針對單個項目設立專項子基金。
(四)允許子基金跨產業投資,原則上跨產業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50%。
(五)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7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報決策委員會批准。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基金規模的1%,並應當落實其他社會資本出資協定,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七)子基金企業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年度管理費用一般不高於子基金實際投資額的2%。
第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新設基金管理機構須在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後6個月內完成登記工作),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四章 投資運作機制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應當遵循如下流程:
(一)市財金集團統一受理子基金設立申請等材料,對擬參股子基金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並提出引導基金擬參股子基金草案,附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決策委員會審批。
(二)對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項目,由市財金集團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經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並重新報告、研究決策;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財金集團按相關規定進行參股子基金的操作事宜。
(三)市財金集團應當在子基金章程、契約或者協定簽訂後10日內,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備子基金方案(含附屬檔案)及章程、契約或者協定。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直接投資應當遵循如下流程:
(一)直接投資項目應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市財金集團提出。
(二)市財金集團負責對擬直接投資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和評估,並提出引導基金直接投資方案,附投資可行性報告、投資風險評估意見,報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
(三)對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項目,由市財金集團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經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並重新報告、研究決策;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財金集團按相關規定進行股權投資。
(四)市財金集團應當在與被投企業簽訂投資協定後10日內,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備直接投資方案(含附屬檔案)及投資協定。
(五)引導基金直接投資形成的股權,由市財金集團管理,並在投資協定中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參股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簽訂投資協定後,市財金集團根據年度預算和投資進度,結合引導基金專戶的資金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引導基金出資。
(一)參股子基金出資申請的材料為書面申請,並附決策委員會決議或者會簽意見、繳款通知書。
(二)直接投資項目出資申請的材料為書面申請,並附決策委員會決議或者會簽意見。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的退出,主要採取股權轉讓、份額轉讓、股票減持、減少資本以及清算等方式。
第五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於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貸款、資金拆借、贊助和捐贈等;
(四)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五)發行信託或者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四條 市財金集團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者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者增資手續的;
(二)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或者未達到協定約定投資進度及投資比例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發現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者違背基金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市財金集團應當加強對子基金和直投企業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得干預子基金及企業的日常運作。
第二十六條 市財金集團應當建立報告制度:
(一)市財金集團每季度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引導基金運行情況。
(二)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市財金集團提交基金運行報告,經市財金集團匯總後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子基金管理機構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三)對直接投資項目,市財金集團要加強投後管理,定期進行調研和監測分析,每季度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項目運行情況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交直接投資年度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對引導基金運作與管理的監督考核機制,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對引導基金的風險管理和監督考核,應當遵循“盡職免責”原則。對投資損失由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進行盡職調查,凡通過決策委員會決議併合規履行投資流程的項目,不追究投資損失責任。當投資項目出險時,市財金集團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化解投資風險,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並就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報告決策委員會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向市財金集團支付引導基金年度管理費,年度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市場化投資額的1%。
第三十條 對引導基金管理運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省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中央、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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