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9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時間,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支持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省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主導設立,由省政府單獨出資或者與各級政府、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投資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直接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及引導基金與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子基金。
第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集中統一管理政府投資基金,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運營進行全程監管。
第二章  基金設立及運作模式
第六條  設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或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省政府批准。
第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支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點區域發展。主要在綠色生態、創新創業、鄉村振興、文化旅遊、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發展、產業轉型升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設立基金。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同一行業或領域不得重複設立。
第九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按照“引導基金—子基金”模式運行。省政府出資設立引導基金,引導基金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兩種方式運行。
第十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按照所有權、管理權、託管權相分離的原則進行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指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原則上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一條  在政府出資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引導基金單獨或集中委託省屬國有金融、資產、投資類企業等作為受託管理機構,對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管理運作。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基金法人主體組建、資金整合及安排,科學預計年度基金滾動可用額度,制定年度投資運作計畫;制定子基金及項目的申報條件和遴選標準,指導子基金規範運作,對子基金進行績效考核,監督子基金管理人履職盡責;承接新設基金的組建設立工作;負責與國家級基金對接合作。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出資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或委託出資代表進行出資,社會資本出資部分由基金管理機構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向社會募集資本時,應對社會資本投資者的投資資格、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等進行評估,確保其為合格投資者。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前提下,對按程式申報的子基金方案等進行審核,並將引導基金出資方案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不擔任子基金管理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須在省內註冊,基金管理機構受託管理省內政府投資基金後應實質性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組織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決委員會),主要負責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等重要投資事項審議決策。投決委員會委員由固定委員和專家委員構成,固定委員由省級財政部門、相關行業部門和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人員組成,專家委員由擬投資領域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機構知名專家學者組成。投決委員會審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滿足《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基協發〔2023〕5號)對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規定,具有較強的相關產業領域招商能力和資金募集能力,可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社會資金的募集。
第三章  基金投資運營及管理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直投的項目及投資方案經引導基金投決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子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定、契約等,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投資領域、存續期限、出資方案、風險防範、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內容。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存續期限可結合產業發展規律和企業生命周期特點靈活設定。子基金原則上應明確投資期及退出期,存續期限一般設定為7年左右。對於特殊領域或行業,子基金存續期限可根據被投行業、企業具體情況設定。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一般為子基金規模的20%—40%,參股比例有其他需求的特殊領域,由投決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省內投資規模一般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60%,對於產業鏈招商等“以投帶招”性質的基金,可適當放寬省外投資比例限制,通過細化返投標準,加大返投獎勵力度等方式,以省外投資招引優質項目落戶甘肅,帶動優質產業、資本、項目、技術等聚集甘肅。
第二十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各出資方同股同權,實繳出資同比例到位。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引導基金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項目以基金管理機構市場化徵集為主,基金管理機構建立項目庫,相關行業部門可推薦優質項目入庫,經立項審查和盡職調查後進行投資決策。
第四章  基金的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主要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於:省級預算安排;可統籌的相關財政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投資協定中應明確,募集期社會資本出資完成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依據社會資本足額繳款憑證撥付引導基金出資。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選擇境內商業銀行對基金出資進行託管,託管賬戶應在本地開戶。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定期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託管報告。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引導基金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省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式辦理;子基金需延長存續期限的,經出資人協商一致後報投決委員會審議,最多延長2年。
第二十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可採取企業上市減持、股權轉讓、股權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協定約定的退出條件和方式擇機退出。
第二十九條  投資協定應明確基金提前退出的條款。有下列情形的,引導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
(一)子基金方案獲得批准後,未按規定程式完成設立手續超過一年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參股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協定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協定約定或政府投資基金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基金風控與監管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投資決策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切實防範基金運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及重點績效評價。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指導、年度考核以及績效評價。同時,引導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年度自評,對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進行評價。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託管機構應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基金管理台賬,按季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基金管理台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運營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機構支付運營管理費用,並結合績效及考核等情況,建立激勵獎懲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參與國家級基金的,執行國家級基金相關規定;因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等要求與外省市合作設立基金的,按各方協商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原《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7〕106號)同時廢止。

印發時間

2023年8月19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支持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過程
近年,全國各地加大政府投資基金對產業發展的引導支持力度,國家相關法規條例不斷修訂完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更趨精細化、規範化。8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財政+金融”模式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創新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模式,最佳化整合現有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實現統一出資主體、統一資金出口,統一規劃布局,統一運作管理”相關要求。通過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梳理,借鑑先進地區做法,結合《實施意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最佳化整合的實際要求,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省政府研究制定《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省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8月19日正式印發,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重點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運作、投運管理、資金監管、退出機制、風險管控等進行了規範。重點內容有:
一是投資基金運作模式。《辦法》明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按照“引導基金—子基金”模式運行,引導基金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兩種方式投資運作。近年,在政府投資基金實際運營中,引導基金充分發揮項目儲備、社會資本募集方面的資源優勢,以一定比例直接投資項目的情況較為普及。引導基金通過下設子基金或直投項目開展投資,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基金對重點產業和重點項目的資金配置效率。
二是政府出資管理方式。《辦法》明確在政府出資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省級財政可將引導基金單獨或集中委託省屬國有金融、資產、投資類企業等作為受託管理機構,對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管理運作。明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財政出資可以委託省屬國有金融類企業等管理,實行市場化運作,提高專業化管理運作水平。
三是受託管理機構職責。《辦法》明確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年度投資運作計畫、確定子基金及直投項目的申報條件和遴選標準、承接新設基金的組建設立工作,以及監督子基金管理人履職盡責並組織開展子基金運營績效評價等工作。同時,牽頭建立投資項目儲備庫,以市場化徵集為主篩選投資項目,經立項審查和盡職調查後作出投資決策。突出引導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運作原則,
四是引導基金決策機制。《辦法》規定引導基金管理機構須組織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會負責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等重要投資事項的審議決策。同時,明確了委員會委員構成及運行機制,規範引導基金投資決策,確保引導基金運營堅持政策導向,兼顧投資特點,減少基金投資決策的行政干預。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提出子基金設立建議、推送本行業潛力企業“白名單”、提供政策諮詢等方式,為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提供支持。
五是引導基金資金管理。針對我省自身財力有限、財政收支形勢困難的現狀,《辦法》明確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於省級預算安排、可統籌的相關財政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資金來源。同時,規定子基金募集期社會資本出資到位後引導基金再行出資。即引導基金以政府信用為背景,為避免政府出資閒置,明確引導基金最後出資,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投資效益。另外,根據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相關檔案要求,《辦法》對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政府引導基金可提前退出的情形做了相關規定。
六是基金管理機構要求。《辦法》規定基金管理機構需滿足《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有關規定,具備較強的相關產業領域招商能力和資金募集能力,能夠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社會資本募集任務。同時,要求基金管理機構受託管理省內政府投資基金後,須實質性開展相關業務。2023年2月中基協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從展業資格、經營規範等方面對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辦法》要求基金管理機構滿足登記備案要求,為引入資源儲備豐富、專業能力強的優質基金管理機構奠定基礎。
七是投資招引相關規定。引導基金方面,《辦法》明確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比例“一般為子基金規模的20%-40%”,出資比例上限在國內通行的“不高於子基金規模30%”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同時提出,對參股比例有其他需求的特殊領域子基金,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經省政府審批同意後執行。政府出資比例的提高,有助於增強社會資本投資信心,吸引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我省產業發展。子基金方面,為保證基金重點支持省內產業發展,結合國內通行做法,《辦法》規定子基金省內投資規模一般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60%。在此基礎上,為吸引省外更多優質項目落戶甘肅,對產業鏈招商等“以投帶招”性質的基金,明確可通過細化返投標準、加大返投獎勵力度等方式,適當放寬子基金省外投資比例限制。
八是基金運行監管機制。《辦法》強化了對基金的監管考核,省級財政對政府投資基金全程監管,確保政府投資基金政策目標實現。嚴格落實定期報告、年度考核、績效評價等制度,並建立激勵獎懲機制,如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計提標準與績效考核結果相掛鈎等具體內容,確保基金規範運作,提高基金整體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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