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於2007年7月1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to support the latter period of large and medium sized reservoirs in Gansu Province
總述,內容,

總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省發改委制定的《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實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具體管理職責。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三條經批准的全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是編制年度計畫的依據。經批准的規劃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四條年度計畫編報的程式、內容和時間。
(一)有關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根據本縣市區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以及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有關要求,編制並按程式上報本縣市區年度建議計畫。
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根據有關縣市區上報的年度建議計畫,進行審核、匯總、編制並上報本市州年度建議計畫。建設項目應附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的有效批覆檔案。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在編報建議計畫時,應當與縣市區充分銜接。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建議計畫中未列報的項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議計畫。
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要對全年的計畫統籌考慮,原則上每年上報一次建議計畫。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要求,在審核匯總各市州年度建議計畫的基礎上,編制全省年度建議計畫。
(二)年度計畫應按資金直補、項目扶持、資金直補和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以村為單位分別編制。
1、資金直補計畫包括:移民所在村(組)、戶數、人數、資金總額等。
2、項目扶持計畫包括:綜述和項目表。項目表應載明項目名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起止年限、投資來源、總投資、累計完成投資、本年度計畫投資、本年主要建設內容、本年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項目批准文號等。
(三)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在當年9月底前編制上報本縣市區下年度建議計畫。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於10月底前編制上報本市州下年度建議計畫。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於11月底前匯總編制全省下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建議計畫,按有關要求上報。
第五條年度計畫的下達
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在國家後期扶持資金計畫下達後20日內,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全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年度計畫,並抄送國家有關部門。
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在全省年度計畫下達後2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計畫全部下達到縣市區,同時抄送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備案。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收到市州轉下的年度計畫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計畫下達給建設單位,同時抄送省、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條年度計畫下達後,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七條各級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年終應對全年計畫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總結,並逐級編報年度工作總結、項目決算和年度統計報表。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省、市州、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建立後期扶持項目庫,搞好項目儲備。並做好移民規劃項目與其它相關規劃項目的銜接。
第九條後期扶持項目分為資金直補和建設項目兩類。
(一)後期扶持資金直補,應以村為單位編制,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每年應核定一次資金直補人數,並逐級上報省、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二)後期扶持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式管理。
總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由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或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總投資200―1000萬元的各類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總投資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項目由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委託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審批,抄送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備案。其中:總投資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直接審批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省、市州、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後期扶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議計畫的項目,應當做到前期工作完備,審批手續齊全,配套資金落實,具備開工條件。
第十一條後期扶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行業規範和標準編制。
第十二條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後期扶持建設項目,應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核)意見和工程諮詢部門的諮詢評估意見。市州報請省發改部門或省發改部門報請國家審批的項目,應附市州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後期扶持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年度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後期扶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方案和工程建設規範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方案和建設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設計和調整概算的,應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於每月7日前上報本市州上月後期扶持資金直補和後期扶持建設項目進展和資金到位情況。
第十六條後期扶持建設項目實行項目責任主體負責制、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凡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壩、橋樑、碼頭等重要工程,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並實行監理制度。總投資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項目的招標方式由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執行。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為移民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招投標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禁轉包和分包。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參與和監督縣級移民機構的招投標工作。
第十七條後期扶持建設項目在項目完工後半年內驗收,驗收工作由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
(一)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根據相應行業的規程規範進行驗收。申請驗收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2、項目的批准檔案
3、設計檔案、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施工原始記錄
4、竣工決算報告
5、工程質量檢驗報告
6、財務審計報告
7、初驗報告
8、試運行報告
9、監理報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檔案
(二)總投資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項目的驗收程式和具體要求由市州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確定。
(三)項目驗收合格的,由驗收單位簽署驗收鑑定書,項目建設單位及時交付項目運營管理單位,辦理財產移交手續。不合格的,驗收單位應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規劃、年度計畫和項目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計畫和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包括中央預算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庫區基金、庫區維護基金等。
第二十條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按照《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財會制度,配備專門財會人員,加強移民資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省、市州、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檢查、稽察制度,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依法開展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調整計畫的,拖欠、截留、擠占後期扶持資金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和歸還,有關部門應依規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挪用、騙取、貪污後期扶持資金的,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後期扶持項目實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縣市區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和期限、建設內容、資金規模和來源、監督電話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省管小型水庫移民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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