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農安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是一份政府檔案,共八章二十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農安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安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後扶項目)管理,發揮項目建設效益,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06]38號)、省移民局《關於印發吉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水移[2007]13號)、省政府批准的《農安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吉水移字[2007]50號)檔案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農安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農安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範圍內的扶持項目。
第三條後扶項目和資金管理由縣政府負總責,縣移民工作
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四條後扶項目管理原則
(一)移民自願原則。後扶項目選擇要充分尊重移民意願,在聽取移民村民眾意見基礎上,按照民主程式,通過發放移民意願調查表的方式進行確定。
(二)分級管理原則。根據後扶項目的投資規模和類別實行分級審查、審批、監督和評估。
(三)全過程管理原則。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對後期扶持規劃、年度計畫、實施過程、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與效益評估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二章後扶項目範圍
第五條後扶項目範圍
(一)人畜飲水、農村道路、農村用電、中低產田改造、農田水利、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
(二)種植業、養殖業等生產開發項目(享受直補政策的移民除外);
(三)科技推廣、職業素質教育等科普培訓類項目。
第六條後扶項目安排原則上只限於移民安置村和影響村,嚴格控制跨村安排。確實需要跨村安排的項目,應徵得相關移民村大多數移民民眾的同意,並受該村村民委員會的書面委託方可進行項目安排。
第三章後扶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後期扶持規劃,每5年編制一次,經縣政府批准後,報省政府組織審批。
第八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依據實施方案和後期扶持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基礎設施類項目,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檔案;
生產開發類項目,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制定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和確保移民直接受益的措施;
科技培訓、職業素質教育等科普培訓類項目,需編制實施方案。
第九條扶持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後扶項目,以及扶持資金在30—50萬元的橋樑、防洪堤壩等涉及移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檔案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且防洪堤壩項目應符合水利部門防洪標準要求;其餘後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和實施方案,可委託專業部門或有相應資格的人員編制。
第十條扶持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扶持項目,以及扶持資金在30—50萬元的橋樑、防洪堤壩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檔案,由縣政府初審後,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審批,且防洪堤壩項目需同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餘後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和實施方案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批,並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扶持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章後扶項目計畫管理
第十條後扶項目計畫管理包括年度計畫編制、審批和實施。
第十二條後扶項目年度計畫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經縣政府初審後,於上年9月底前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後扶項目資金可以整合使用,但不得超過扶持村5年扶持資金總額。
第十四條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是後期扶持規劃中完成前期工作,並經審查批准的項目。
第十五條後扶項目年度計畫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不得越級、越權申報和審批。同時嚴禁把項目化整為零,降低前期工作標準。
不能以上報計畫檔案代替項目審批檔案,凡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夠,基礎上報材料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畫。
第十六條後扶項目年度計畫經批准方可組織實施,不得自行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五章後扶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後扶項目應明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制、契約制和竣工驗收制。
項目法人原則上由項目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擔任,對有困難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投入到企業的生產開發項目,科技培訓項目,經所在村多數移民同意,由村民委員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行業部門擔任,並報縣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按照相關行業管理要求負責後扶項目實施管理。
農安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對後扶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後扶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和監理制;後扶資金在30—50萬元的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實行監理制。其餘後扶項目,參照相關行業要求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後扶項目實施完成後,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組織項目法人和相關單位,按照相關行業管理要求進行竣工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驗收合格後,本著誰受益誰承接的原則,及時做好項目後續管理交接,落實後續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會同發改、財政部門在每年年底前,將後扶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
第十二條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後扶項目管理檔案。
第二十三條後扶項目驗收運行兩年後,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委託有關評估機構進行項目效益評估。
第六章後扶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按照《農安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農財字[2008]2號執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縣移民、財政等部門應定期對移民後扶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移民意願安排後扶項目、擅自改變後扶項目、資金使用用途、標準以及截留、挪用後扶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處理。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後扶項目和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並接受廣大移民和民眾的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由縣移民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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