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我省水庫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障新時期水庫移民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扶貧辦公室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的戰略部署,積極踐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改革發展總基調,準確把握新時期水利改革發展對水庫移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監管能力,多措並舉加強監管,用監督傳遞壓力,用壓力推動落實,有效破解難題,著力補齊短板,保障水庫移民政策落地見效,為建設富裕美麗幸福現代化江西、描繪好新時代江西改革發展新畫卷做出應有貢獻。
第三條 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是指對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稽察、監測評估、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等手段。稽察重點是發現政策落實、規劃實施、資金和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監測評估重點是對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跟蹤監測和系統評估;績效評價重點是對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及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評價分析;內部審計重點是對後期扶持專項規劃、專項方案或專項問題的資金審計。
第四條 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上下聯動、合理有效,失職必究、嚴肅問責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責任
第五條 省扶貧辦承擔全省水庫移民監管工作主體責任,在對本省範圍內水庫移民工作全覆蓋監管基礎上,突出抓好重點地區、重要項目的全過程監管;針對移民政策落實不到位、截留挪用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進度緩慢、損害移民民眾合法權益和信訪穩定工作不緊不實等問題開展重點監管。
第六條 設區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本轄區水庫移民監管工作負主體責任,在配合省級抓好本轄區全覆蓋監管事項的基礎上,突出抓好本轄區移民政策落實不到位、截留挪用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進度緩慢、損害移民民眾合法權益和信訪穩定工作不緊不實等重點監管事項。
第七條 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是落實國家水庫移民政策、用好水庫移民資金、管好水庫移民項目的具體執行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移民監管工作負主要責任。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和落實好國家、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組織的有關監管事項,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置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移民資金和項目管理、移民涉訪涉訴方面的問題,落實好上級有關監督檢查整改事項。
第八條 省、市、縣水庫移民管理部門開展的水庫移民監督檢查工作,既可組織本部門力量實施,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三章 範圍和程式
第九條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管理體制、配套檔案、實物調查、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的審批(審核)、移民安置協定、規劃實施管理、年度計畫管理、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移民驗收、檔案管理、監督評估和問題整改等。
第十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配套檔案、人口核定、後期扶持規劃實施管理、項目管理、資金管理、檔案管理和問題整改等。
第十一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績效評價每年一次,範圍覆蓋全省。水庫移民工作稽察、監測評估和內部審計原則上不對同一個縣或同一個工程在同一年度重複開展。當年已接受省級及以上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的縣(市、區),原則上同一年度內不再組織其他內容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以明查為主,必要時可採取暗訪。一般程式:
(一)制定監督檢查方案;
(二)印發監督檢查通知;
(三)實施監督檢查;
(四)形成監督檢查報告;
(五)印發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問題認定
第十三條 水庫移民工作問題是指水庫移民政策實施中存在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問題,按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較重和嚴重三個級別。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問題嚴重程度分類表見附屬檔案1,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問題嚴重程度分類表見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被監督檢查單位反饋、交換意見並進行問題確認。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問題確認單(式樣)見附屬檔案3。
第十五條 被監督檢查單位對存在異議的問題,應在問題反饋後5個工作日內向監督檢查單位提供佐證材料進行申辯,監督檢查單位收到佐證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接受或拒絕的決定。
第五章 問題整改
第十六條 問題確認與異議處理結束後,監督檢查單位要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監督檢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作概況;
(二)被監督檢查單位基本情況;
(三)監督檢查的內容;
(四)存在的問題與依據;
(五)整改意見或建議;
(六)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監督檢查單位及時下發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並依據本細則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根據整改意見和建議,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並向監督檢查單位報送整改報告及佐證材料。監督檢查單位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複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設區市和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大中型水利工程業主等單位的責任追究,以及對直接負責的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等個人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省扶貧辦按照管理許可權建議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直接對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實施責任追究,同時責成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參與水庫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資金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對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對個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降職、停職或調整崗位;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問題等級認定為“一般”和“較重”的,由省扶貧辦直接或責成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第二十一條(一)項和第二十二條(一)項實施責任追究。
問題等級認定為“嚴重”的,由省扶貧辦責成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省扶貧辦依據發現被監督檢查單位問題的數量與嚴重程度對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實施責任追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表見附屬檔案4,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表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五條 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監督檢查單位要及時移交紀律監察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客觀公正開展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一)隱匿問題或玩忽職守對重大問題失察的;
(二)濫用監督檢查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與被監督檢查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四)泄露國家及被檢查單位秘密的;
(五)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每年應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省扶貧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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