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規定》的通知在1998.03.19由電力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電力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8.03.19
- 實施時間:1998.03.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水庫移民監理的政府監督,第三章 水庫移民監理的社會監理,第四章 水庫移民監理的資質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以下簡稱水庫移民)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水庫移民監理制度,保證水庫移民工作的順利、準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有關法規,結合水電工程水庫移民安置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建大中型水電工程實行水庫移民監理制度,並開展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工作。
第三條 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主要包括水電站建設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遷、生產生活安置和城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等的實施進行監理。
第四條 水庫移民監理實行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的依據是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國家批准的水庫移民安置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庫移民安置實施計畫以及依法簽訂的有關契約與協定。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及其授權單位負責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工作。
第二章 水庫移民監理的政府監督
第七條 水電工程水庫移民工作由國家水庫移民的主管部門和涉淹省級人民政府進行政府監督。政府監督是指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水庫移民安置的落實進行監督、協調、管理。
第八條 主管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的部門實施政府監督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批全國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社會監理單位資質及監理工程師資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水庫移民監理法規和有關管理辦法;指導和管理全國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工作,協調處理水庫移民監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等。涉淹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的主要職責是對轄區內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的工作進行監督、協調和管理。
第三章 水庫移民監理的社會監理
第九條 水庫移民的社會監理是指對水庫移民安置的綜合監理,即按照移民工作進度與樞紐工程進度相銜接的要求,對移民安置的綜合進度、涉淹區域社會總體功能的恢復和補償投資的使用進行全過程的監理活動。移民監理單位應按契約或協定要求對移民安置的進度、質量、投資進行監控,協助地方政府協調移民安置過程中出現的矛盾,並要定期向國家水庫移民監理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各有關單位報告水庫移民安置實施情況。
第十條 承擔水庫移民監理工作的機構必須是依法註冊和具有經全國水電監理的主管部門審批的監理資質的法人實體。
第十一條 水電工程的水庫移民監理單位應採取政府委派與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委託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大中型水電工程移民監理一般可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商省級移民主管部門聯合擇優委託合格的移民監理單位,必要時,國家電力管理部門可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委派移民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移民監理單位之間的關係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委託監理必須簽定監理委託契約,契約中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責權。契約中也要明確總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移民監理單位履行移民監理委託契約的全權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應徵得委託人的同意,並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三條 移民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任務和監理契約的要求,派出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組成的移民監理機構進駐水電工程建設現場,履行契約規定的職責。
第十四條 移民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負有貫徹移民安置規劃、實施計畫和提出最佳化意見的職責。
第十五條 水庫移民監理單位與有關方面的關係:
(1)項目法人應將監理單位、監理範圍和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授予的許可權、主要監理工程師名單,書面通知水庫移民實施單位及相應的有關方面;
(2)水庫移民實施機構應為監理單位提供方便,提供監理單位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包括移民資金的撥付與使用等有關資料;
(3)設計單位應派駐水庫移民現場設計代表,並配合監理單位進行工作,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設計資料;
(4)經辦水庫移民補償投資的銀行應向監理單位提供資金撥付的有關信息資料;
(5)參加地方政府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召集的有關移民工作會議,聽取各方意見並陳述監理意見;
(6)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地方政府移民機構和設計單位下達的有關移民安置實施計畫和專項工程設計通知、圖紙、檔案等必須抄送移民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水庫移民監理工作的一般程式:
(1)編制水庫移民監理規劃;
(2)依據有關契約檔案編制監理工作規程;
(3)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工作規程進行監理;
(4)參與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的分項階段性驗收、竣工預驗收並簽署監理意見;
(5)監理業務完成後,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檔案資料,並向委派單位及委託單位提交監理總結報告。
第十七條 水庫移民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1)協助委派或委託單位起草水庫移民安置實施包乾契約以及參與對該契約的完善、補充事宜;
(2)按照批准的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參與水庫移民安置實施計畫的制定;
(3)按照項目建設進度的要求,參與水庫移民搬遷計畫的制定,對水庫移民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理,並參與驗收工作;
(4)根據上級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年度計畫和專項復建設計,對各類移民安置項目的實施進度進行監控。
(5)對移民安置有關工程質量進行檢查評估。
(6)參與水庫移民資金計畫編制,對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投資撥付、使用進行監督。
(7)建立移民監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及委託單位報告。對各類移民安置和專項工程建設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建立檔案,定期匯總和編制移民監理工作報告,及時上報重大問題,必要時應提交專題報告。
(8)協助地方政府移民執行機構對移民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政策學習。
(9)參與移民實施機構擇優選擇各種專項工程建設的勘測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10)對移民搬遷安置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移民監理費用標準參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費用標準執行,並列入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投資概算。
第四章 水庫移民監理的資質管理
第十九條 水電工程水庫移民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由國家水電監理主管部門按照《水電工程建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