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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萬州區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保護三峽水庫生態環境和運行安全,實現生態涵養發展,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國務院令第2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6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萬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消落區,是三峽水庫壩前水位(吳淞高程)從175米逐步消退至
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間,在三峽水庫萬州庫區形成的特殊區域,以及該區域範圍內的孤島、庫岸岸線和新增淤積陸地。
第三條 消落區管理應貫徹依法依規、生態安全的指導思想,堅持保護為先、治理為重、科學規劃利用和服從三峽水庫調度的原則。
第四條 消落區管理實行區政府全面負責、區三峽水庫管理局統籌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消落區土地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按照審批許可權,未經國務院三峽辦、市或區三峽水庫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消落區(設定航標等公益性設施除外)。
第六條 經同意使用消落區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採取措施維護三峽水庫生態環境安全,並在三峽水庫蓄水前和主汛期到來前進行庫底清理。因三峽水庫調度給消落區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國家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條 區三峽水庫管理局負責萬州區三峽水庫消落區綜合管理,區城鄉建委、區交委、區農委、區公安局、區國土資源局、區環保局、區市政園林局、區水利局、區衛生局、區港航局、萬州海事處、區工商分局、長航公安萬州分局、長江萬州航道管理處及相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第八條 區級相關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職責,分別抓好消落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執法檢查、案件處理等事項。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聯席會議、聯合巡庫、聯合執法、信息報送工作機制。
(一)建立
聯席會議機制。由區三峽水庫管理局負責組織召開三峽水庫消落區聯席會議,研究消落區管理重大問題。
(二)建立聯合巡庫機制。由區三峽水庫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巡庫。
(三)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職責,由執法主體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執法。
(四)建立信息報送機制。有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相關部門應建立三峽水庫消落區使用和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受理制度,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開展三峽水庫日常巡庫工作,及時受理、處置違法違規行為,並向本實施細則確定的對應責任部門報送相關情況,同時抄報區三峽水庫管理局。
第九條 區三峽水庫管理局是消落區的綜合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負責全區消落區的綜合管理工作,編制消落區保護和使用規劃;負責保護與利用項目占用消落區和三峽水庫庫容的審批或上報;會同區級相關部門對消落區保護與管理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指導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消落區違規項目進行整改;組織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落區管理重大問題的科學研究。
第十條 區城鄉建委主要職責:負責消落區範圍內按
基本建設程式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區城鄉建委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會同水利、環保等部門對城區消落區集中污水排放口進行綜合整治等工作。
第十一條 區農委主要職責:負責化肥、農藥、農業污染影響水庫水質、有害植物品種或危害水庫生態安全的外來陸生水生植物進入消落區的監督、管理、指導等工作。
第十二條 區市政園林局主要職責:負責城市建成區內消落區範圍臨時攤點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市建成區內消落區範圍傾倒土石、堆放垃圾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市建成區範圍消落區清掃保潔工作。
第十三條 區環保局主要職責:負責使用、利用消落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負責對企事業單位污水排放以及對危險廢棄物的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區水利局主要職責:負責消落區建(構)築物涉河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的轉報或審查審批工作;負責消落區開採砂石、利用河道、築壩攔汊、分割水面、圍墾以及違法建(構)築物等構成妨礙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違法行為的牽頭查處。
第十五條 區交委(區港航局)主要職責:負責消落區岸線使用、港口碼頭建設的審批、審查、項目報建、交竣工驗收及監管工作;負責長江支流水域河段消落區範圍內的航標設施、航道維護等工作;按照上級授權開展長江支流水域的水上水下活動的受理、審批並制定和實施水上水下活動的現場通航保障方案及措施。
第十六條 區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消落區除高切坡之外的
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治理,並負責界定因蓄退水引發的地質災害搬遷避讓範圍等工作。
第十七條 區衛生局主要職責:負責消落區傳染病監測預警和衛生防疫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十八條 區公安局、長航公安萬州分局主要職責:負責消落區範圍內治安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 萬州海事處主要職責:負責宣傳長江幹線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相關法規、辦理程式、受理條件等,參加需要辦理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項目的前期論證、
評估工作;按照上級授權開展有關水上水下活動的受理、審批;制定和實施職責範圍審批的水上水下活動的現場通航保障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條 區工商分局主要職責:負責依法對消落區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進行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
無照經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長江萬州航道管理處主要職責:負責消落區範圍內長江幹線的航標設施、航道維護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轄區村(居)民進行消落區管理與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本轄區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行為的發現、制止並報告區級相關部門,協助區三峽水庫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範圍內消落區資源開發、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地質災害防治、港口碼頭建設、疾病監測與防治、生態恢復和轄區三峽水庫庫容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負責集鎮範圍消落區清掃保潔工作。
第三章 保 護
第二十三條 採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結合的措施加強消落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結合三峽水庫岸線保護與利用控制規劃,對消落區進行保護、修復和整治,以保護三峽水庫水質、庫容、人居和生態安全。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岸線保護區進行圍墾和集鎮開發,引進污染項目;在岸線保留區、岸線控制區引進污染嚴重的項目;
(二)修墳立碑,遺棄、掩埋動物屍體以及棄土、棄物和填埋其他物體;
(三)毀林開荒或種植果樹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糞便、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農藥、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區生態環境破壞、水土流失和污染水體的行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限制下列行為:
(一)使用消落區或占用庫容;
(二)在消落區堆放物品、搭建構(建)築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區新建排污口;
(五)開展農業種植;
(六)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消落區內重要濕地、動植物主要棲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島、水源保護地以及保持水土、庫岸穩定的區域作為保護區。保護區內應減少和避免人類活動干擾,以保留自然狀態的方式保護其結構與功能。
第二十七條 消落區內面積大且具有觀賞價值或因生態保護需要的區域可作為生態修復區。在生態修復區內通過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蓋,控制消落區的水土流失,削減陸地面源污染,發揮消落區的生態屏障作用。同時,可提高消落區濕地生物多樣性,減緩消落區生態均質化,保證消落區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消落區衛生防疫體系,制定完善消落區傳染病疫情預防與控制、預警與應急處置、疫情收集與報告、檢驗與評價等制度。對消落區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區域應進行衛生防疫處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庫區民眾身體健康。
第二十九條 建立消落區清漂保潔長效機制,加強消落區清漂保潔,降低入庫污染負荷和水面漂浮物數量。
第三十條 對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線,按照人居安全為重、生態環境保護優先、保護防洪庫容、維護庫岸穩定的原則,按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一條 按照管理許可權,未經區三峽水庫管理局和
長江水利委員會或長江水利委員會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有效庫容範圍內的乾支流築壩攔汊、分割水面、新建小水庫、圍墾以及其他減少水庫庫容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消落區水體污染防控體系,加強水源地水質保護,建立完善長江幹流和一級支流水環境監測、應急處置機制,嚴格污水、廢水排放標準,確保水質安全。
第三十三條 加強地質災害防治與監測,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確保庫岸穩定和地質安全。
第三十四條 編制三峽水庫萬州庫區消落區保護利用規劃,建立保護利用長效機制。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五條 消落區使用堅持依據規劃、控制使用、嚴格審批、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凡使用消落區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向區三峽水庫管理局申報,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區三峽水庫管理局同意或轉報重慶市三峽水庫管理局審批,並簽訂使用協定方可使用。
(一)臨時使用消落區。因搭建棚戶經商、堆放貨物沙石、從事科研活動等臨時使用消落區的,不得占用庫容。臨時使用消落區時間指三峽水庫消落期,使用單位或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消落區使用方案和圖紙、占用消落區岸線和消落區範圍內的土地情況,明確臨時設施設備拆除清理日期。經區三峽水庫管理局同意後,再依法向區城鄉建委和區水利局申請辦理臨時設施設備建設審批手續。使用單位或個人承擔保護環境、恢復生態、防治污染、保護文物以及預防與控制疾病的責任,並在當年三峽水庫開始蓄水15日前按三峽水庫庫底清理規範進行清理。
(二)不占庫容長期使用消落區。長期使用消落區的基礎性、公益性等建設項目不占庫容的,使用單位或個人申請時應提交興建建設項目的依據、建設項目涉及消落區部分的建設方案及圖紙、建設項目的防洪評價報告(若對航道有影響,應開展航道影響評價)、建設項目占用消落區岸線和土地情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
長江水利委員會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或者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手續。防洪評價報告應詳細論證建設項目對三峽水庫行洪安全和防洪庫容的影響。還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航運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並完善相關部門手續。經區三峽水庫管理局初步核查後報送重慶市三峽水庫管理局審批,審批同意後再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程式進行建設。
(三)占用庫容並長期使用消落區。使用單位或個人申請時應提交興建建設項目的依據、建設項目涉及消落區部分的建設方案及圖紙、建設項目的防洪評價報告(若對航道有影響,應開展航道影響評價)、建設項目占用消落區岸線和土地情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長江水利委員會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或者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手續。防洪評價報告應詳細論證建設項目對三峽水庫行洪安全和防洪庫容的影響及庫容占補平衡方案。還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航運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並完善相關部門手續。經區三峽水庫管理局初步核查後,報送重慶市三峽水庫管理局審查,重慶市三峽水庫管理局提出建設項目庫容占用意見後報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審批同意後再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程式進行建設。
(四)在消落區挖沙採石。使用單位或個人申請時應提交項目的依據、涉及消落區部分的方案及圖紙、防洪評價報告(若對航道有影響,應開展航道影響評價)、占用消落區岸線和土地情況。還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航運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並完善相關手續。由區水利局審批。
(五)利用孤島。對區位、景觀優勢明顯的部分孤島,經批准後,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可適度開發利用,發展生態旅遊和生態農業。使用單位或個人申請時應提交建設項目的依據、建設方案及圖紙、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占用消落區岸線和土地情況。還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並完善相關部門手續。經區三峽水庫管理局轉報重慶市三峽水庫管理局核准後,再按照
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
第三十七條 凡在消落區進行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變更消落區使用單位或個人、改變原核准使用用途,必須重新按原程式申報。經批准的建設項目2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原批准檔案自行作廢。
第五章 罰則與考核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規審批使用消落區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整改拆除和恢復原狀。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行政問責程式實施問責;違紀違法的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三峽水庫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