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2022年12月27日重慶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2022年12月27日重慶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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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為了加強本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保護和修復消落區生態環境,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1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8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8號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3年2月11日,《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27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人民政府市長鬍衡華簽發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58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三峽水庫消落區(以下簡稱消落區)管理,保護和修復消落區生態環境,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落區的保護、規劃、利用、治理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落區,是指三峽水庫正常蓄水位175米的庫區土地徵用線以下,因水庫調度運用導致庫區臨時性出露的陸地。
本辦法所稱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包括巫山縣、巫溪縣、奉節縣、雲陽縣、萬州區、開州區、忠縣、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豐都縣、涪陵區、武隆區、長壽區、渝北區、巴南區、江津區、江北區、南岸區、渝中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北碚區等區縣(自治縣)。
第四條  消落區的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系統治理以及服從三峽水庫調度的原則。
第五條  市、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落區的管理作為長江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河長職責範圍,編制、實施消落區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消落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消落區的日常管護工作。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消落區的主管機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消落區的綜合管理與協調,組織制定相關制度,開展科學研究,指導、監督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消落區的管理工作。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落區的具體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消落區的保護、修復和治理項目。
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林業、地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落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消落區地質結構、水土保持和生態修復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成果推介。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消落區的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參與消落區的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消落區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和治理。
第八條  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勘界牌、標識牌、宣傳牌等方式加強宣傳,提升社會公眾對消落區的保護意識。
對在消落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消落區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應當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規劃以及國家、本市相關保護和發展規劃相銜接,與庫區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相協調,注重區縣協同、省際協同。
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的消落區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相關材料徑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消落區實行分區管理,劃分為保留保護區、生態修復區和工程治理區。
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根據消落區地形區位特點、生態環境特徵和保護治理需求,遵循自然演變規律,兼顧幹流和支流,合理分區、精準施策,既保護和恢復消落區生態環境,又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和庫岸穩定。
第十一條  山高坡陡、岩石裸露、人煙稀少的消落區,以及重要生物生境、飲用水源保護地等重要區域的消落區,作為保留保護區。
保留保護區內,應當減少和避免人類活動的干擾和影響,促進自然發育,保護生態系統要素,維護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
第十二條  城集鎮、重要旅遊風景區和人口密集的農村居民點周邊的消落區,作為生態修復區。
生態修復區內,採取封灘育草、水生生境構建等生態措施,修復消落區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庫岸穩定性差、易發地質災害的消落區,作為工程治理區。
工程治理區內,採取生態護坡、庫岸防護、環境綜合整治等生態與工程治理相結合的措施,改善消落區生態環境,增強地質災害防禦能力。
第十四條  孤島的保護,應當保留自然狀態、恢復生態系統。對區位、景觀有明顯優勢的孤島進行合理利用,應當依法嚴格管控。
第十五條  消落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圍墾,毀草開墾,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二)施用化肥、農藥;
(三)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四)排放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排放標準的水污染物;
(五)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消落區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確需在消落區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項目,以及進行存放物料等活動,應當依法經有權機關批准。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所涉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使用消落區不得影響水庫安全、防洪、發電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制定消落區修復規範。
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修復規範組織實施消落區修復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消落區衛生防疫體系,制定完善消落區傳染病疫情預防與控制、預警與應急處置、疫情收集與報告、檢驗與評價等制度,對消落區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區域進行衛生防疫處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消落區清漂保潔長效機制,加強消落區清漂保潔,降低入庫污染負荷和水面漂浮物數量。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林業、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提升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落區生態環境、水文水質、地質災害、水土流失、泥沙淤積、文物保護、病媒生物、地震等狀況的日常監測,並在部門、地域、層級間共享監測信息。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等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消落區執法,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建立消落區保護和修複評估機制,對消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開展定期評估。
定期評估應當充分聽取專業機構和人員、社會公眾的意見。
消落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最佳化、調整消落區的分區管理和生態、工程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職人員在消落區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明確消落區的管理應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系統治理以及服從三峽水庫調度的原則;實行分區管理,劃分為保留保護區、生態修復區和工程治理區。其中,山高坡陡、岩石裸露、人煙稀少的消落區,以及重要生物生境、飲用水源保護地等重要區域的消落區,作為保留保護區;城集鎮、重要旅遊風景區和人口密集的農村居民點周邊的消落區,作為生態修復區。庫岸穩定性差、易發地質災害的消落區,則作為工程治理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修復規範因地制宜實施消落區保護與修復,並定期對保護和修復效果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最佳化、調整消落區的分區管理和生態、工程措施。
《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辦法》強調消落區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確有必要使用的應當依法經有權機關批准;為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設立了多項禁止行為,其中包括:不得進行圍墾,毀草開墾,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不得施用化肥、農藥;不得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等。強化了各級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形成政府統籌、水行政部門主管、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管理體系,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智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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