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第679號修訂),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15〕426號)及《關於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民主化建設管理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5〕134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1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23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扶貧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編制、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市級人民政府或其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後期扶持的範圍、期限、具體措施或項目、預期目標等內容。
第四條 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工作應遵循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主體、移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選定
第五條 移民後期扶持規劃與年度項目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一)庫區、移民安置區以及受移民安置影響村組的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項目;
1.水利、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
3.移民實用技術培訓、就業技能培訓(駕駛技術培訓除外);
4.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5.移民避險解困搬遷項目;
6.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移民後期扶持項目應當建立項目庫。項目庫的建立原則上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項目及水庫移民美麗家園建設三年行動計畫項目為主體,綜合考慮形勢發展需要、當年全省移民工作要點、移民特殊困難等因素適時動態調整。項目庫動態調整每年一次,各地應於每年7月底前完成項目庫的調整。只有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才能作為編制年度項目計畫的依據,當年計畫安排不了的項目滾動到下一年度計畫安排。
入庫項目選定應具備下列要求:
(一)尊重移民意願,移民村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同意;
(二)直接受益移民較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較好;
(三)嚴禁對未批先建的項目安排立項,嚴禁拆分項目立項,嚴禁採取掛靠或變相安排非移民村組項目,嚴禁對沒有直補移民的村組進行產業扶持,嚴禁以各種名義興建樓堂館所,嚴禁“造盆景壘大戶”;
(四)原則上不得安排跨行政村的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後扶項目。確有必要的跨村項目,應書面徵得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同意。
第七條 年度項目計畫的編制及審批。各地應在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下達項目報備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年度項目計畫的編制並錄入信息管理系統,逐級上報備案。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項目審批並及時將本地年度項目計畫審批情況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 經批准的年度項目計畫是開展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施的基本依據,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按原程式報批,調整或變更的資金額度不應超過年度計畫項目資金總額的20%,要及時通報財政部門並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九條 後期扶持項目根據項目類別所屬行業規定以及投資規模大小,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項目契約制、工程監理制和村民自建制。
第十條 項目法人是項目申報和項目實施管理的責任主體。
(一)按規定應組建項目法人的應組建項目法人,不便組建項目法人的項目責任主體為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完成項目實施各環節的工作,並對實施的全過程負主要責任。
(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計畫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一個計畫項目編制一個實施方案,報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後開展項目實施。項目實施方案要在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施地進行公示。
項目實施方案應滿足相關行業要求,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法人或實施主體、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建設周期、效益分析、建後管護主體、保障措施等。扶持資金額度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可簡化實施方案內容,但必須明確扶持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建設地點和規模、扶持對象的受益及利潤分配形式等。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有關事項屬於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範圍的,必須嚴格按照省級有關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實行契約管理,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契約。扶持農業產業化企業和移民專業合作社帶動移民增收的項目,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必須會同鄉鎮與農業產業化企業或移民專業合作社簽訂契約,明確權利義務。農業產業化企業或移民專業合作社同時與其覆蓋的移民戶簽訂合作契約,明確受益分成,落實其履行帶動移民增收的責任。移民貼息貸款項目由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會同金融機構與扶持對象簽訂協定書。
第十三條 按國家或行業規定應實行工程監理的項目應實行工程監理。
第十四條 支持後期扶持項目建設民主化管理。技術含量較低和投資額度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項目,可以採取“四自”(移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管理模式,由項目實施村組出具自建證明,項目實施管理小組(3至5名移民代表或村民理事會成員組成)出具項目實施管理承諾書,就項目實施時限、質量與成本控制等做出書面承諾,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實施。
第十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項目審批後12個月內必須竣工驗收完畢。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購買服務,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項目招標、設計、監理、驗收、審計等有關工作,相關費用可參照國家及我省相關行業部門頒布的工程建設取費標準執行,並列入項目總投資。
第四章 項目驗收移交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在項目竣工後1個月內完成初驗並向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個月以內,召集相關單位人員、鄉鎮有關負責人、村(組)負責人、項目法人代表、項目實施承包方人員組成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由市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內容包括:項目資料是否完整、項目管理是否規範;項目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項目建設質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資金使用有無違紀行為;項目效益是否達到規劃要求;規劃目標是否如期實現等。
第十九條 驗收結果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完成整改,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應明確項目管護主體,明晰產權,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扶貧和移民項目管理檔案的通知》(贛扶移綜字〔2015〕69號)規定,建立後期扶持項目檔案,統一保存,做到一個項目一個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充分利用移民後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動態管理,將後期扶持項目計畫、實施和完成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等及時錄入管理系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會同本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後期扶持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後期扶持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年度項目計畫審批通過後,由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在本級政務網站進行網上公示。具體項目應同時在項目實施鄉鎮、村委會和移民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和工期、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來源、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監督電話等。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二十五條 10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應在項目建設所在地設立永久性項目公示牌,標明項目名稱、建設時間、建設內容或規模、資金投入等,自覺接受移民民眾和社會監督。項目公示牌應當按經濟實用的原則製作,並與路面、坡面或牆面緊密契合安置,做到美觀大方、堅固耐久,防止臨時搭建。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統一制發。
第二十六條 後期扶持項目管理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逐級上報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行,有效期為5年。現有檔案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解讀

2013年,我省開始實行《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實施管理規定(暫行)》。這個暫行規定在規範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時隔數年,隨著新的政策形勢變化以及財政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贛財扶〔2018〕16號)等新政策的印發,原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規範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工作,推進後期扶持項目的實施,加強對後期扶持項目的監督,省辦起草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
一、編制的主要依據本次編制的管理辦法主要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第679號修訂),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15〕426號)和《關於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民主化建設管理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5〕1346號),以及《關於印發<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扶〔2018〕16號)等規定。
二、編制過程及徵求意見情況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省辦草擬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各市、縣(市、區)反覆徵求意見,共收到對該辦法中的18條規定的41條修改意見,省辦研究採納了其中部分修改意見。2019年2月,省辦向財政廳徵求意見,財政廳建議刪除項目資金管理一章,省辦經研究予以採納。2019年4月省辦向法律顧問徵求意見,建議增加《項目管理辦法》的有效期限,省辦予以採納。2019年5月,《項目管理辦法》通過了合法合規性審核,形成了《項目管理辦法》(審議稿),並於2019年5月9日經辦黨組會審議通過。經辦領導同意,於2019年5月23日正式印發。
三、項目管理辦法相關修改內容
(一)取消了後扶項目和結餘項目計畫要求的差別。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從2018年起,中央按人口下達的每年600元的後扶資金和往年所稱的後扶結餘資金都統稱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廢止了《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315號),將項目資金要求進行了統一。因此,新的管理辦法也對所有後扶項目管理進行了統一要求。
同時也取消了原管理規定中省級每年對各項目類別的資金安排比例的限制,提高縣級統籌的針對性與靈活性。
(二)新增了項目庫相關內容。項目庫的建立原則上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項目及水庫移民美麗家園建設三年行動計畫項目為主體,綜合考慮形勢發展需要、當年全省移民工作要點、移民特殊困難等因素適時動態調整。項目庫動態調整每年一次,各地應於每年7月底前完成項目庫的調整。只有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才能作為編制年度項目計畫的依據,當年計畫安排不了的項目滾動到下一年度計畫安排。同時提出了入庫項目選定的要求。
以往移民項目的申報都在省級下達項目報備通知後,才從村一級開始項目的申報審核,前期準備工作需要大量的時間,往往需要兩三個月才能最終確定項目計畫。建立項目庫符合中央財政突出資金績效管理的要求,也能將項目申報的準備工作提前,可在資金下達後較短時間內安排下達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利於提高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效率。
(三)規範了水庫移民培訓項目。後扶資金可以開展移民實用技術培訓、就業技能培訓(駕駛技術培訓除外)。參照兄弟省份做法,駕駛技術培訓補貼難以掌握,不再列入可補貼範圍。職業學校補貼由人社部門統一發放,也不再列入後扶資金補貼範圍。
(四)設立了後扶項目選項“六個嚴禁”。嚴禁對未批先建的項目安排立項,嚴禁拆分項目立項,嚴禁採取掛靠或變相安排非移民村組項目,嚴禁對沒有直補移民的村組進行產業扶持,嚴禁以各種名義興建樓堂館所,嚴禁“造盆景壘大戶”。
(五)取消了項目計畫審批許可權的限制。適應“放管服”的要求,我省在2016年已將項目審批許可權全面下放到縣級,暫行規定中“5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扶貧和移民辦組織審批;50-20萬元的(含20萬元)的由設區市扶貧和移民辦組織審批;2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扶貧和移民辦審批”的規定已失效。
(六)調整了項目變更的資金額度。暫行辦法規定“調整變更的項目數量和資金額度不應超過本縣年度項目數量或資金總額的10%”,根據各縣市的意見和2016年省辦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扶貧和移民項目及資金管理的指導意見》(贛扶移字〔2016〕34號),將額度修改為20%。
(七)對村民自建項目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了技術含量較低和投資額度不超過20萬元的工程項目,可以採取“四自”(移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管理模式;二是對移民或移民理事會勞務工資、自建項目支出等無法開具有效票據的費用,可以銀行轉賬票據入賬,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納入工程建設投資,由理事會一併公示、報賬,以解決自建項目難以報賬的問題。
(八)鼓勵第三方參與項目管理過程。2018年起中央不再下達專項工作經費,許多縣市反應第三方費用不知在哪開支。為此,管理辦法明確了鼓勵第三方參與項目招標、設計、監理、驗收、審計等有關過程,相關費用可參照國家或我省相關行業部門頒布的工程建設取費標準執行,並列入項目總投資。
(九)增加了項目竣工驗收時間的限制。省辦在工作和調研中發現,各地都存在許多項目早已完工但遲遲沒有驗收決算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資金撥付進度。因此,管理辦法中新增了項目法人應在項目竣工後1個月內完成初驗並向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個月以內,召集相關人員組成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
(十)適當對市級水庫移民管理部門賦權。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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