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申報

第三章前期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detail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of the large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 resettlement in the county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施管理,充分發揮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06〕53號)、《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鄂財社發〔2006〕10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後扶項目)是指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並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大中型水庫項目資金是指移民新增人口的項目扶持資金。新增人口項目具體扶持對象是所有庫區、安置區集中或分散居住(戶口在我縣範圍內的)的移民自然增長人口(嚴格按“五登六不登”政策界定),其扶持標準為人年平500元,該資金只能用於項目建設,進行項目扶持。
第四條 後扶項目按照“縣級負責、部門主管、鎮級組織、村組實施”的原則組織實施。即縣人民政府對全縣移民後扶項目實施負總責;各鎮(場、景區、開發區)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實施 ,督促檢查項目進度和質量,建立項目建設台賬,組織初步驗收。項目所在村(居)委會為項目法人單位,應自始至終參與項目的編制與實施,項目竣工後,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單個投資30萬元以上項目、跨村項目的實施主體由縣移民局按規定組建。縣移民局負責後扶項目計畫編制匯總、監督管理和檢查驗收。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監管。
第二章 計畫申報
第五條 各鎮(場、景區、開發區)所申報的項目嚴格按照村組為基本單位結算,應針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生產生活的基礎設施建設實際情況,重點解決人畜飲水、農田改造、水利建設、交通設施、供電設施等突出問題,並以村為單位由各鎮(場、景區、開發區)匯總後報縣移民局,縣移民局審核彙編成《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每5年編制一次),後扶年度計畫嚴格以村為基本單位結算。對於新增人口少,後扶項目資金在3萬元以下的村,原則上可採取兩年一次性實施,但必須在第二年實施,計畫要分年上報。
第六條 各鎮(場、景區、開發區)於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計畫安排分別報送縣移民局,縣移民局審核匯總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報上級移民部門備案。 第七條項目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縣移民局按照批准的項目計畫下達到各地。各地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如確需調整,須按照項目計畫申報程式報批,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變更實施。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八條 後扶項目必須按批准的項目計畫開展前期工作。
第九條 單個項目總投資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前期工作由各鎮(場、景區、開發區)組織城建、農業、水利、交通等相關單位組成工作專班,按類別及行業規定編制實施方案和投資概(預)算;單個項目總投資達到或超過20萬元的,項目前期工作由各鎮(場、景區、開發區)協調移民村,委託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單個項目投資30萬元以上的,由縣移民局委託有資質的專業公司現場勘測,編制項目勘察檔案、前期工作等資料。
第十條 後扶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各鎮(場、景區、開發區)要及時將前期工作成果匯總審核,3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縣移民局備案複查。單項工程投資規模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初步設計報市移民部門核准,報省移民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後扶項目實施方案和初步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單位按批准程式報項目審批單位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章 工程實施
第十二條 後扶項目建設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
第十三條 行政村移民項目後扶總資金達到或超過30萬元的,項目實施由項目法人按照《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的規定,到縣招標投標監管局或縣政府採購中心實行招投標。30萬元以下的在各鎮(場、景區、開發區)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
第十四條 實施契約要明確項目的實施內容、完工期限、質量標準、項目效益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五條 後扶項目開工建設必須持有開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各鎮(場、景區、開發區)要組建移民工程驗收專班,認真做好工程監督工作,20萬元以上的必須由有資質單位出具監理報告;20萬元以下的由鎮(場、景區、開發區)出具監理報告單,對質量進行監理管理。 所有工程都要出具工程量簽證單。縣移民局組織專班定期對工程進行檢查,堅決杜絕“豆腐渣”工程,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各鎮(場、景區、開發區)負責做好項目建設的協調工作,解決土地占用、青苗補償等有關事宜,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後扶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縣級報賬”制。要根據移民人口數量和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安排後扶資金,真正解決移民實際問題。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後均應組織驗收。驗收分兩步進行:一是由各鎮(場、景區、開發區)組織專業人士對轄區內項目進行初步驗收,質量合格辦理竣工決算,填寫《隨縣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項目竣工驗收評定表》,向縣移民局提交項目審核驗收申請;二是縣移民局以行業規範為依據,會同相關部門、工程監理、鎮(場、景區、開發區)對工程進行審核驗收並在《項目驗收單》上籤字。在驗收過程中,要走訪座談移民民眾,以確保工程建設達到契約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撥付程式:項目施工結束後,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經鎮(場、景區、開發區)組織初步驗收合格後,向縣移民局報送相關材料,即項目表決會議記錄表、項目呈報表、招投標相關文書(中標通知書、會議紀要等)、施工契約書及資質複印件、承建人存摺複印件、施工前照片、項目工程設計及預算書、工程發票、完工立牌的照片、工程量簽證單、工程監理報告書、工程竣工評定表、決算書。縣移民局審核驗收後將撥付明細表報送縣財政局審核後,按照後扶資金的80%撥付項目資金,預留20%項目保證金,竣工半年後若無質量問題再按程式予以撥付。對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項目管理單位不予認可,並拒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對因施工質量原因造成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承建單位限期整改,整改費用由承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後扶項目資金應嚴格按照預算安排使用,結餘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後扶項目監督檢查的對象是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和相關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審計、監察、移民等部門要加強後扶項目監督檢查,保證項目資金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四條 後扶項目建設要接受民眾監督。對集體受益的後扶項目,村(居)委會要公開推選移民代表和黨員代表5-7名組成項目建設監督小組,監督項目的施工質量。工程結束後,驗收報告必須經每名代表簽字認可。對分散施工、個人受益的後扶項目,由受益移民負責監督,工程結束後,由受益移民認可。
第二十五條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規定整改。
第二十六條 後扶項目竣工後,各鎮(場、景區、開發區)、村(居)委會均要建立項目建設檔案。項目實施責任主體要將項目的建設情況在項目所在地移民村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隨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自印發之日起,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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