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號:015000185/2012-00185
  • 文號::青政辦[2012]231號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8/14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強化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和資金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農經〔 2012〕1131號)精神,結合全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和目的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增強做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工作,規範項目實施,嚴格資金管理,不斷鞏固和擴大政策實施效果。通過有效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項目優質、資金安全、幹部廉潔。
二、工作原則和重點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堅持依法、規範、系統、科學的原則,在現行行政監察、重大項目稽察、財政績效評估、政府審計等職能部門監督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移民管理機構落實後期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工作重點包括四個方面:
(一)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保障機制建立與運行情況。主要包括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組織領導、移民管理機構能力建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後期扶持監測評估實施、後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統套用、移民維穩預案制定和落實等情況。
(二)後期扶持相關規劃實施情況。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直補資金髮放、項目實施與管理等情況。
(三)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應急補助資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四)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效果。主要監督檢查移民民眾收入水平變化情況、移民民眾生產生活條件變化情況,以及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情況。
三、工作措施和方式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通過督導、檢查、稽察、內部審計等形式組織實施。
(一)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的督導組,不定期深入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督促、指導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及時發現並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二)按照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要求,省移民安置局負責組織省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各州(地、市)、縣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稽察、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內部審計,並通過督促檢查、實地調研、調查統計等多種方式對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督促解決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省移民安置局每年要對本單位和各州(地、市)開展的稽察、內部審計和經常性檢查等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各州(地、市)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地區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督導、稽察、內部審計和經常性檢查工作,並於當年12月底前將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報告報送省移民安置局。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省移民安置局要按照後期扶持政策要求和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部署,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水利、審計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要根據有關規定抓緊完善稽察和內部審計管理辦法,統籌安排稽察、內部審計和經常性檢查工作;要明確負責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稽察和內部審計的管理部門,建立稽察審計專家庫;要將監督檢查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監督檢查工作有序開展。
(二)各級政府及發展改革、財政、移民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督導、稽察、內部審計和經常性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資料,確保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對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督導、稽察、內部審計和經常性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省、州(地、市)移民管理機構要督促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監察部、人事部、財政部令第13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