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農〔2022〕135號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移民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財政廳、水利廳對《四川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川財農〔2019〕15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水利廳
2022年11月10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川財農〔2022〕13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川委廳〔2022〕5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後扶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和一般公共預算安排,以及省級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用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後扶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四條 後扶資金採取按標準、項目法以及因素法等方式分配管理。
(一)直發直補資金按標準分配。
財政廳會同水利廳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全省納入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範圍的人數測算分配。
(二)項目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開展的重點任務等採取項目法定額補助,其餘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1.經核實的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人數(權重65%)。以國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為依據。
2.全省統籌大中型水庫對社會的貢獻情況(權重15%)。以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已發電的裝機容量和大中型水庫庫容量為依據。
3.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等情況(權重20%)。鞏固拓展水庫移民脫貧攻堅成果,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由水利廳、財政廳等部門根據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方面需解決的突出問題。當年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後剩餘資金,調整至前兩項分配因素。
項目資金分配結合資金使用績效、項目建設成效、預算執行率等進行綜合平衡,體現結果導向。
每年項目資金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全省大中型水庫庫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資金。財政廳、水利廳在收到中央後扶資金後,30日內將資金下達市(州)、擴權縣(市)。市(州)在收到後扶資金後,30日內將資金下達縣(市、區)。
第六條 後扶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直發直補資金。用於全省納入國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範圍的移民直接補助。
(二)項目資金。用於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及經濟社會發展,包括:
1.移民能夠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2.農業生產設施建設;
3.交通、供電、供水、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4.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5.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6.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7.省級組織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管理工作經費;
8.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財政廳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結果,在省級財政政府性基金中安排水利廳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經費,用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監督檢查等。水利廳按照招投標法和相關規定,依法確定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工作。
第八條 後扶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1.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
2.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和辦公設備購置;
3.樓堂館所建設;
4.各種獎勵津貼和福利補助;
5.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和墊資;
6.其他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無關的支出。
第九條 各地安排使用項目資金時,可按照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集中力量辦大事,統籌實施有利於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增加移民收入、加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後扶資金由財政廳、水利廳共同管理。各級財政、移民管理機構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廳負責後扶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水利廳負責組織申報核定並動態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人數,作為資金分配的依據,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督促指導各地做好項目資金相關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負責績效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督促指導地方移民管理機構做好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
(四)市(州)、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組織申報大中型水庫移民人數、項目資金相關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庫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直發直補資金由移民管理機構逐級核實移民人數並報送至水利廳,水利廳審核匯總後報財政廳,財政廳據此撥付資金並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由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後扶項目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其中:擴權縣(市)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非擴權縣須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結轉結餘資金,按照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縣級報賬管理制度,確保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符合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或者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後扶資金的監督。分配、管理、使用後扶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移民管理機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後扶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重點明確資金分配、支付管理、績效管理、責任追究等,並抄送財政廳、水利廳。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6年,到期前根據財政部、水利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扶貧開發局關於印發〈四川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農〔2019〕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