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已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同意,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30日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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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州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16〕17號)、《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19號)等規定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是指使用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和省上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投資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夏州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項目實施和項目監督等。
第四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按照《甘肅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 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工作應遵循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主體、移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審定後實施。移民人數較少的臨夏市、和政縣、康樂縣可以不用單獨編制規劃,相關工作內容納入州級規劃。
第七條 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程規範的要求,每5年編制一次,並做好與其他規劃的銜接。
第八條 後期扶持規劃範圍包括:
(一)農村移民所在村(組);
(二)“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組);
(三)現仍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移民所在村(組);
(四)水庫蓄水引起庫周浸沒、塌岸、滑坡、內澇、淤積,以及庫邊地段、孤島等生產生活條件受影響的人口所在村(組)。
第九條 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規劃內容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項目,主要包括:
(一)美麗家園建設,包括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移民村人居環境整治、移民村社會治理能力;
(二)產業轉型升級,包括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種養業、鄉土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閒旅遊業、鄉村新型服務業、鄉村信息產業、移民村集體經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新產業新業態;
(三)就業創業能力建設,包括技能培訓、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訓以及其他相關培訓;
(四)散居移民基礎設施完善,包括補齊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短板,解決普惠政策覆蓋不到或沒有解決的移民生產生活方面的難題。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十條 各縣(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年度計畫項目庫,經州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一條 年度計畫項目庫是後期扶持項目實施管理的依據,應當依據後期扶持規劃及項目資金有關要求編制。
第十二條 納入年度計畫項目庫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應優先解決移民民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充分徵求移民的發展意願,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符合本地實際資源條件和發展基礎,能夠促進移民增收致富,推動美麗移民村建設;
(二)項目原則上依據後期扶持規劃編報,確需申報後期扶持規劃外項目的,應有同級人民政府的相關批准檔案;
(三)項目前期工作已經完成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履行審批程式;
(四)如有與其他投資來源共同實施的項目,應納入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監管。
第十三條 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主要包括:
(一)庫區移民民眾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二)庫區及移民安置區道路、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教育、衛生、文化、養生等社會事業建設;
(四)庫區移民民眾居住區村莊風貌整治和環境治理;
(五)庫區移民民眾危房維修建設及改廁改造改圈;
(六)庫區移民民眾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七)庫區移民民眾種養加特色增收產業發展;
在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申報時優先扶持產業轉型升級項目,產業性項目原則上不低於年度項目資金總規模的50%。
第十四條 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不應包括:
(一)非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項目;
(二)在庫區及移民安置區內已納入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規劃1億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支持的移民資金配套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3000萬元;
(三)未列入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年度計畫、已先期實施的項目。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計畫項目庫的項目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水庫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性質和規模、建設起止年限、投資總額及構成、本年度投資數額及分年度投資計畫、受益人數以及受益移民人數、項目績效、項目批准檔案等。
第十六條 省移民管理機構下達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計畫後,州移民管理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計畫全部下達到縣(市)。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收到州移民管理機構轉下的年度計畫後及時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經備案的年度計畫項目庫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須由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必要變更程式,州移民管理機構審核認定後報省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前期工作由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單位)組織開展。
第十九條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調研謀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等,由同級移民管理機構或者由其會同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審批。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等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應當執行《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及相應的行業規程規範。對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適當簡化前期工作,合併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
第二十二條 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單位)可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前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前期工作。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州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項目的全面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後期扶持項目實施應當根據投資規模大小,按照《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及有關行業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二十五條 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在資金計畫下達後及時組織項目實施,並按照相關規定上報項目實施進度。對已經下達投資但2年內未啟動實施的項目,收回項目計畫及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成後,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的相關規定。驗收和移交工作應在項目實施結束並滿足運行條件後1年內完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移交給相應的項目運營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移民戶管理和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項目移交後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費用,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以項目為單位建立項目檔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州、縣(市)移民管理機構及時收集、整理相關資料並歸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州縣(市)移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後期扶持項目檢查、稽察制度,並根據相關制度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整改。
第三十條 州縣(市)移民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省上的相關要求,對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開展監測評估,對後期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對未按照項目計畫執行、進度嚴重滯後、實施管理不規範等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在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小型水庫移民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印發的《臨夏回族自治州劉家峽鹽鍋峽八盤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州政府令第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