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三峽水庫庫區基金。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三峽水庫庫區基金。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三峽水庫庫區基金。簡介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跨省際大中型水...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國家為扶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該項基金籌集渠道為對省級電網企業在本省(區、市)區域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後的全部銷售電量加價徵收。財政預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專項資金,包括用於銷售電量加價部分徵收的增值稅安排的資金和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
為了幫助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國家先後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努力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對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扶持政策不統一、扶持標準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夠等多種原因,目前(2006年)水庫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依然普遍較差,有相當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貧困...
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督導檢查、稽察、監測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全國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協助做好三峽移民安穩致富工作。協調指導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後續發展規劃、對口協作等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扶貧工作。組織擬訂水利扶貧政策,編制水利扶貧規劃、年度工作...
第一條 為促進大中型水庫庫區(以下簡稱“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及社會發展,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結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檔案...
《山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在2018年10月16日發布的政府檔案。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
2016〕11號印發《關於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將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併入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跨省(區、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合併為中央水庫...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工作,嚴肅財經紀律,確保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在下一步修訂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時,將把貧困移民數量作為資金切塊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也要相應完善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大對水庫移民脫貧攻堅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重點投向與貧困移民脫貧關係密切的避險解困、產業...
(二)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分配我省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以及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三)三峽後續工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分配我省,用於支持集中接收三峽外遷移民的安置村(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資金。(四)省級水庫移民扶持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駱馬湖洪澤湖大規模蓄水工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後扶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和一般公共預算安排,以及省級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用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專項資金。第三條 後扶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
第三十一條 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自評等工作,可由市縣兩級民政部門直接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財政和民政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
第六條 對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水庫移民,在扶持期限內每人每年補助標準按600元計算。第七條 扶持方式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確定。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發放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根據省核定的後期扶持移民人數和中央規定的扶持標準,核定各市、擴權縣的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數額,由市、...
第五條 各級財政應根據本地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實際,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安排資金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第六條 淹沒補償費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省審定的移民安置規劃投資概算進行籌措。第七條 中央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及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原則分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是指使用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和省上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投資實施的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夏州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項目實施和項目監督等。第四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按照《甘肅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相關...
第十一條 庫區基金收入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010401項“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收入”科目,該科目為中央與地方共用科目,反映按本辦法徵收的庫區基金收入,同時取消原103010401項“庫區維護基金收入”、103010403項“庫區後期扶持基金收入”、103010404項“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收入”、103010405項“庫區移民扶助金收入...
2013年,我省開始實行《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實施管理規定(暫行)》。這個暫行規定在規範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時隔數年,隨著新的政策形勢變化以及財政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充分發揮項目實施效益,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1號)、《水利部關於...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統一降低25%。調整後的徵收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09〕90號)規定的徵收...
三、“十三五”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公共事業和設施保障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免徵、停徵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出台的減免政策報財政部備案。四、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
第十八條各級發改部門(移民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規劃、年度計畫和項目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計畫和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包括中央預算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庫區基金、庫區維護基金等。第二十條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
[1] (二)省核定給各地級以上市的後期扶持基金由各市根據中央和省規定的扶持範圍和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水庫移民意願的前提下,重點扶持移民危房改造、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道路、飲水安全、供電、小型農田水利、通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移民的職業勞動技能...
對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庫搬遷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新開工建設的大中型水庫搬遷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完成搬遷之日(指搬遷安置後經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驗...
(十二)加快貧困地區水庫移民脫貧解困步伐。加快修訂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實現資金分配向貧困群體傾斜。推動各地相應完善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集中部分資金繼續推進特困移民避險解困工作,對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等地區的特困移民,...
(十二)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按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監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實施和監督,負責中央及省級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十三)負責有關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設區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
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加大財政資金整合力度,充分利用中央、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資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以水價改革為引領,建立合理穩定的回報機制,通過打捆城鄉供水項目,用足用好債券政策,充分利用銀行貸款、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探索債貸組合方式拓寬融資...
(十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落實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的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實施和監督。負責中央和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十二)負責有關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基礎知識 節 中央政府性基金 一、鐵路建設基金 二、民航發展基金 三、旅遊發展基金 四、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六、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七、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第二節 中央地方共享性基金 一、港口建設費 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
(七)取消減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擴大小微企業免徵範圍。取消大工業用戶燃氣燃油加工費等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實好已明確的減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併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政府性基金;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免徵範圍由...
(五)研究協調三峽樞紐運行管理體制和三峽工程綜合調度方案的有關工作;研究三峽水庫管理的有關制度,協調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峽水庫水、土(含消落區)、岸線資源管理和移民後期扶持的政策建議。(六)負責三峽工程(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組織三峽工程驗收工作;組織協調湖北省、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