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與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庫移民扶持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浙財社〔2016〕40號)、《浙江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社〔2018〕49號)、《關於加強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財社〔2021〕33號)、《關於加強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年度計畫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號)、《浙江省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管理辦法》(浙民移(2020)112號)和《加快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溫委發〔2020〕19 號)等檔案規定,為規範水庫移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扶持與使用管理的行為,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與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4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補助、地方籌集安排的各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標準實際直接發放給大中型水庫移民個人之外的各類項目扶持資金,包括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等用於項目扶持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扶持與使用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由市縣兩級財政和民政部門、涉及移民有關鄉鎮(街道)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溫州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主要負責項目資金扶持與使用管理的統籌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溫州市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項目資金扶持年度計畫編制、統籌指導、監督檢查、資料核定以及項目資金使用安排等工作。縣級財政部門要做好項目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實行鄉鎮(街道)負責制,項目涉及鄉鎮(街道)負責所轄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項目資金扶持範圍、內容、主體
第四條 項目資金扶持的範圍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其中:
(一)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除直補移民個人部分外)用於扶持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統計到村不核定到戶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補人口核減的村(縣級統籌)的項目。
(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和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用於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項目。
(三)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用於扶持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項目。
(四)中央和省補助、地方籌集的其他項目資金按其規定要求使用。
第五條 項目資金應當用於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解決水庫移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包括:
(一)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建設。
(二)交通、供電、通信、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四)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五)移民能夠直接受益和增強移民村集體經濟實力的生產開發項目。
(六)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項目資金扶持的項目,包括村集體項目或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項目;其他合法組織建設的吸收移民就業、帶動移民增收的項目;由市級或縣級制定統一政策設立的幫助移民發展生產、解決困難的項目等。
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生產開發類項目,可以由涉及村聯合、涉及村成立的項目主體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並組織實施,項目資金應明確到村,涉及的村應簽訂相關協定或章程,明確權利與義務。
縣級民政部門扶持其他合法組織和幫助移民發展生產、解決困難的項目,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明確準予扶持的條件、標準和程式,包括採取定額扶持、以獎代補和先建後補等方式扶持的項目。
第三章 項目資金分配
第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對可統籌安排使用的項目資金(用於扶持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統計到村不核定到戶的移民村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除外)進行分配,項目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也可以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法。
(一)對採取項目法分配的,應當主要採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通過發布公告、第三方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資金。
(二)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可按省核定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數、庫區和安置區經濟發展狀況、移民工作績效、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重點及水庫移民工作實際等若干因素進行分配,其中後期扶持人數的分配權重應占相當比例。具體權重分配由縣級民政部門自行確定。
(三)對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資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自行確定兩者所占份額。
第四章 項目資金扶持申報、受理、審定
第八條 項目申報主體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主體出具的項目資金扶持申請報告(申報表)。申請報告(申請表)應具體載明項目名稱、前期工作檔案審批(核准)情況、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投資總額及來源等內容。
(二)村兩委決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村集體項目或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項目,應通過村級民主決策程式,召開村兩委會討論決定,投資額較大的項目,原則上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提供村兩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及向移民和民眾公示等相關材料。
(三)前置審批(核准)檔案。需要前置審批(核准)項目前期工作檔案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檔案。
(四)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或預算報告)。按行業規範要求,無需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前期工作檔案的,應提供項目實施方案,或有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設計(預算)報告。實施方案或設計(預算)報告應當明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的地點、內容、規模、投資估(概)算、資金籌措、效益評估等內容。
(五)產權收益分配方案。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生產開發項目,應提供設立的項目主體基本情況、明確產權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協定)等書面材料。
第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項目實施管理要求,會同縣級民政部門赴項目現場實地查勘項目情況,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受理項目資金扶持申請,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查。
第十條 經縣級民政部門初審給予項目資金扶持的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資金扶持的範圍、內容、主體符合本細則規定。
(二)項目資金扶持確定的程式、相關材料符合本細則規定。
(三)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結果告知項目申報主體。
第五章 項目資金扶持年度計畫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參照當年下達的項目資金預算130%以上額度,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積極謀劃下個年度的項目,並及時完成項目初審。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扶持實行項目資金扶持年度計畫(以下簡稱年度計畫)管理,年度計畫由縣級民政部門聯合當地財政部門編報。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必須是經初審準予納入後期扶持的項目。
第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聯合當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年下達的項目資金預算額度的130%編制項目年度計畫,其中30%部分為備選項目,按替補優先順序排列。年度計畫通過省水庫移民信息管理平台報市民政局審查後,由市民政局報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下稱省移民辦)備案。
第十五條 上年度提前下達的項目資金,應在當年度2月底前將年度計畫報市民政局審查,於3月15日前上報省移民辦備案。當年度下達的項目資金,應在收到檔案後60日內將年度計畫經市民政局審查後上報省移民辦備案。
第十六條 年度計畫備案通過後,縣級民政部門應聯合當地財政部門及時將項目資金扶持年度計畫下達至有關鄉鎮(街道)。
第十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嚴格按照經備案的年度計畫組織實施項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本細則規定重新備案。
第六章 項目資金扶持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行業規範要求和有關規定加強對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督促項目業主組織實施項目。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審計(審價)制。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或承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行業規範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
(二)項目進度嚴重滯後、存在嚴重績效問題的。
逾期未改正的,約談相關方或根據項目實際相應扣減項目資金扶持額度;情節嚴重的,可暫停該項目實施,並在已初審但未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中擇優替補,也可取消該項目資金扶持資格。
第二十條 項目完工後15日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行業規範要求和當地政府規定組織驗收,並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供項目驗收報告(項目驗收單)。
第二十一條 經驗收合格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及時向縣級民政部門報送項目資料,縣級民政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資料核定、出具項目資料核定單。項目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項目資金扶持申請報告(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項目審查核准檔案(項目實施方案或設計報告或預算報告)、中標通知書(確定項目承建方相關材料)、契約文本(建設方案)、驗收報告(驗收單)。
第二十二條 項目業主應根據項目資料核定情況及時提出報賬申請,並提供報賬申請表、項目資金往來票據、項目支出款項有效憑證和項目資料核定單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按照當地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資金結報工作的單位在受理項目業主報賬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報賬要求的,應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報賬。
第二十四條 項目報賬完成後,縣級民政部門應以項目為單位,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將項目資料和報賬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建立項目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明確項目資金扶持所形成資產的產權和管護主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指導項目業主、實施單位做好資產的交接和登記手續。其中,生產開發性項目形成的資產應按投資額比例歸屬水庫移民所在村村集體所有,收益作為村集體經濟收入,按村級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用於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諧發展。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更新水庫移民信息系統項目及資金信息,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項目實施情況書面報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將情況匯總後於2月底前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機構,按有關法律法規配備財務人員,做好會計核算工作,及時編報財務及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市縣兩級財政和民政部門應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市民政局每年對年度計畫備案情況及執行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範圍覆蓋50%以上的縣(市、區、功能區)。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當地移民重點鄉鎮(街道)、移民村等的項目實施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財政和民政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農業、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或逃避。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自評,將自評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自評等工作,可由市縣兩級民政部門直接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財政和民政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澤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原《溫州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溫民移〔2019〕13號)等檔案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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