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此通知是財政部於2017年3月15日下發的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18號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水利部、稅務總局、中國殘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前年度欠繳或預繳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徵收或及時清算,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多退少補。
二、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
(一)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徵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設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三五”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公共事業和設施保障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免徵、停徵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出台的減免政策報財政部備案。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五、各級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六、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對公布取消、調整或減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徵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64〕財預王字第380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同時廢止。
財 政 部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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