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縣財政局

浦城縣財政局

根據中共南平市委辦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辦〔2011〕25號)和中共浦城縣委、浦城縣人民政府《關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浦委〔2011〕38號)精神,設立浦城縣財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浦城縣財政局
  • 地點:浦城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獲得榮譽,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浦城縣財政局
(二)劃入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增加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責;增加負責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責。
(三)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職責。
(四)加強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五)健縣、鄉(鎮)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六)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
(七)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縣與鄉鎮(街道)、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縣財稅有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鄉鎮(街道)、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規章制度。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的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執行縣級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管理縣級財政專戶;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負責全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全縣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和執行會計委派制度,指導和管理會計委派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規範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加強對困難鄉(鎮)財政指導監督。
(十二)牽頭起草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的管理。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縣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改革方案、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依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通過統計、稽核、審計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按照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根據浦城縣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參與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決策;依照法律法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監管企業章程;負責監管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承擔局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編寫財政年鑑和財政志史;負責局機關印鑑、文電、機要、信息宣傳、督辦、檔案、保密、信訪、電腦網路信息及機關財務、資產、環境衛生、保衛等後勤管理,負責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政務公開、網上審批工作;負責組織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獎懲和繼續教育工作;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擬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全縣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財政會計管理學會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政風行風評議、計畫生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創業競賽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有關規定的情況,對局機關及其任命的股級和股級以下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受理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綜合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擬定全縣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核、匯總編制縣直部門和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年度預算;參與研究提出工資、津貼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承辦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參與研究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和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配套及審核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財政資金支出的效益評估工作;承擔彩票財政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縣本級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入、其他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指導全縣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的網路建設與維護;管理財政票據,負責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開展非稅收入征繳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工作;承擔稅政條法職能,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按規定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代理工作。
(三)預算股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和縣本級財政專戶資金收支計畫,分析報告全縣預算執行情況,辦理縣級預算調整事項;承擔縣直部門綜合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擬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承擔縣對鄉鎮(街道)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擬訂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負責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工作;配合縣審計局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及市審計局對縣本級財政決算審計的有關工作。研究建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組織對重點支出進行績效評價和再評價;組織、指導本級預算單位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承擔與國地稅部門的溝通與聯繫工作,分析全縣財政收入變化及稅源狀況。
(四)國庫股
組織預算執行及統計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財政資金調度,辦理預算總會計核算及預算內、外專項資金繳撥款工作;編制財政總決算、匯總編制行政事業單位部門決算;牽頭清理財政周轉金;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國債發行、兌付等有關工作。負責辦理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使用編制並辦理入編手續工作人員的經費核撥、工資發放。
在稅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研究提出地方稅稅種的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建議;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參與稅收政策的調研工作;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的建議,辦理有關稅收減免和稅收返還等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有關財稅方面政府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財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參與局機關財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合法性審查。
(五)行政事業股(浦城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負責擬訂縣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研究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承擔教育、科技、文體廣播、宣傳、計畫生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獎扶政策的兌現和社會撫養費的收繳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縣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的相關工作,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含下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制定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
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依法追償墊付款;負責做好其他管理救助基金工作。
(六)經濟建設股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國有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權益;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七)農業股
承擔農辦、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八)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九)企業股
承擔工商經濟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發展以及相關行業的財政政策;牽頭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縣屬國有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擬訂有關涉外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外經貿、外事、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外經貿、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以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擬訂和執行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出境人員工資及生活待遇標準和有關費用開支標準。
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縣政府規定,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政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收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承擔縣本級財政性投融資資金籌集、使用、歸還、監督等具體事務;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鄉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國際多邊和雙邊財經合作事宜。
承擔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重組、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依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核銷工作。
研究起草我縣國有資產監管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情況和問題。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權經營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律法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監管企業章程。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及權屬企業改革、改制、改組、解散、破產及安全生產等工作,對依法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的監管工作,審核選聘相關中介機構,並對其執業質量進行評價和監督。指導、組織所監管企業及其權屬企業的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會計股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規,擬訂會計管理具體政策和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對會計集中核算的監督、考核和業務培訓;負責代理記賬管理;組織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珠算協會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股
擬訂全縣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局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負責困難鄉(鎮)財政指導工作,參與指導困難鄉(鎮)財政預算、決算編制,監督分析困難鄉(鎮)財政收支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縣級財政用於補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受理檢查違反財政政策、法規和制度的舉報事宜,對違反財經紀律的重點案件提出檢查、處理意見。
(十二)農村綜合改革股(浦城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牽頭組織全縣農村公益事業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村級“三項經費”、“一事一議”財政性資金管理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有關問題的研究;參與制定農村綜合改革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測算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工作,牽頭管理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浦城縣政府採購領導小組辦公室、浦城縣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擬訂政府採購的政策規定,監督和管理政府採購活動;管理政府採購信息;受理縣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審批縣級政府採購方式;承擔縣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審核專控商品;負責組織查處控購方面的違規事項。

獲得榮譽

2018年5月28日,入選中共福建省委文明辦“第十三屆福建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13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縣政府辦牽頭,縣財政局配合,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及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等工作。
(二)關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職責分工。縣委組織部負責牽頭協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所出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縣經濟貿易局負責牽頭協調其他工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縣工商聯負責牽頭協調私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其他行業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
(三)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貿易局、縣財政局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發揮發展規劃、計畫、產業、財稅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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