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是湛江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營經濟是我市經濟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環境
  (一)最佳化政策環境。1.落實負面清單。嚴格執行《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的意見(試行)》,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則,進一步放寬企業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要列明禁止準入、核准準入項目,負面清單以外項目實行承諾準入或告知性備案。2.開展政策評估梳理。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涉及民營企業的政策措施,對已過時和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一律廢止和取消,保留充分體現簡政放權和突出扶持的政策措施,建立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的體制機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編辦)
  (二)最佳化政務環境。1.推廣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逐步推行部門法人行政許可事項進駐實體綜合視窗和網上統一申辦受理平台,簡化辦事流程和手續,減少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實施前台多事項一表式申辦受理,後台多部門一站式並聯辦理模式;以居民身份證為唯一標識,構建民眾辦事統一身份認證體系,逐步形成網上辦事大廳、實體辦事大廳、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多渠道、多形式相結合的便民服務網。2.深化投資審批制度、登記制度、評估制度改革,推行“多評合一”,項目前期推進階段涉及的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水土保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8項評估,統一受理、統一評估、統一評審、統一審批,全程督辦。推行食品行業職工健康證和職業健康建檔相同事項相互認可。企業新投資項目已通過環評的,新增加同種設備、生產線改造、廠區範圍內搬遷設備,對環境不造成重大影響的,不需重複環評。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實行“先照後證”、“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4.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隨意查封企業財務賬本、關停企業,確需依法查封、關停的,必須是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嚴格履行相關法律程式,並提前一天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備案;對市重點項目建設作出停工令的,應事先報告該項目的市政府分管領導。5.進駐園區的企業,由於當地環保、消防、排洪等配套設施不完善,而被行政部門處罰的,當地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應當承擔主體責任。(責任單位: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市發展改革局、市編辦、市工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質監局、市地震局、市衛生計生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法制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園區管委會)
(三)最佳化服務環境。領導幹部要注重與企業構建新型“親”與“清”的政商關係,改進工作作風,強化政府服務,政府部門涉企行政審批,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對於超過法定時限一天以上的,由市行政效能領導小組追責,以鐵的手腕降低制度性時間成本。進一步開展暖企“三服務”活動,建立市領導掛點服務重點民營企業制度,每年6月定為“暖企服務月”,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要帶著真誠、帶著政策為企業排憂解難,對“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吃、拿、卡、要”,辦而不決、推諉扯皮等不良作風曝光並問責。(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監察局)
  (四)最佳化人文環境。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宣傳解讀國家、省、市有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輿論引導。大力宣傳築巢引鳳、為企業投資創業營造良好環境的典型事跡;對阻礙項目建設、損害企業利益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並嚴厲查處,在全市形成“重商、親商、安商”的良好氛圍,努力營造風清氣正、公開公平、開放文明、服務高效的發展環境。(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
  (五)最佳化法治環境。堅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嚴厲打擊涉及民營企業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努力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依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從嚴查處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對屬瀆職、失職而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加大對民營經濟主體人身、財產的保護力度,全力維護民營經濟主體的各項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工商局)
  二、降成本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2016年5月1日起,落實國務院關於免徵企業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意見; 2016年10月1日起,免徵國家、省設定的34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性收入(其中,國家設定項目23項,省設定項目11項)(詳見附屬檔案1);免收企業各類儀器(儀表、衡器)及特種設備等檢驗費、消防設施檢測費。2016年10月1日起,實現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零收費”。(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質監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公安消防局)
  (七)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政府性基金管理。嚴格實施《湛江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和《湛江市涉企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嚴禁另立名目,擴大收費範圍。屬於政府部門圖紙審查、組織驗收等履職行為的,不得收取企業費用。落實《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2017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政府性基金。(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殘聯)
  (八)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嚴格實施《湛江市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對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一律向社會放開,加強成本監審,完善定價機制,收費項目及標準須向社會公示,嚴禁變相提高涉企收費。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免除海關查驗沒有問題的外貿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九)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理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鑑證、勘查、諮詢等有償服務事項,確需保留的,應編制並公布收費項目清單,嚴禁指定中介服務。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確需開展的服務機構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儘快提出改革方案,明確過渡期限;屬於政府部門履行職責的服務項目,不得向企業收費。建立中介服務黑名單制度,對違規壟斷經營、收費不合理、服務質量差的中介機構予以嚴處;沒有上級規定依據、增加企業支出的各類涉企檢查、評比、達標、培訓等活動一律不得舉辦。(責任單位: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
(十)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對物流量較大的民營工業骨幹企業物流專用車輛,經市政府批准,在湛江市範圍內行駛的路橋費(高速公路除外)給予適當減免。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收費,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頒布的《港口收費監督管理辦法》收取港口作業服務費。(責任單位:市公路局、市交通運輸局、湛江港(集團)公司、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降低稅負成本。
  (十一)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全面打通企業抵扣鏈條,實行不動產進項稅抵扣,增加企業增值稅進項抵扣。完善征管服務措施,引導企業取得抵扣憑證,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稅收負擔。(責任單位:市國稅局)
  (十二)落實降低製造業增值稅稅負政策。全面落實國家降低製造業增值稅稅負政策,採取簡併增值稅稅率等措施,加大落實力度,促進制造業發展。(責任單位:市國稅局)
  (十三)落實小微企業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詳見附屬檔案2),2017年12月31日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簡化辦理程式,確保每個小微企業應享盡享,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十四)落實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政策,採取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政策措施,企業所得稅按不高於15%徵收,加強政策宣傳,改進稅政服務,保證惠企政策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科技局)
  (十五)依法依規征繳稅。嚴禁各級政府和稅務部門下達稅收徵收指標到企業,對企業“回溯性收稅”和徵收“過頭稅”。(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降低人工成本。
  (十六)合理調節最低工資標準增長。堅持收入水平增長幅度與勞動生產率提高相適應,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適當降低最低工資標準增幅,2016年、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暫按2015年5月發布的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七)落實精簡歸併降低“五險一金”政策。從2016年下半年起,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一體化,逐步將單位費率下調到5.5%左右。從2016年3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單位費率從1.5%下調至0.8%。在繼續貫徹落實2015年10月1日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從0.63%下調至0.43%的基礎上,制定實施八類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政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進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推進新農保、企業職工社保和基本醫療保險實現一體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落實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從20%降低至12%政策,繳存基數上限從月平均工資的5倍降低到3倍。引導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在5-12%之間自行確定合適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後,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十八)加強公共就業服務。統籌推進解決就業難和招工難問題,構建高效公共就業服務平台,開展專場招聘活動,促進批量就業,降低企業招工成本。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供求和企業用工情況監測,引導企業控制人工成本,建立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發布制度。(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九)提升企業勞動力技能水平。支持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減免參加轉移就業培訓費用。支持技能晉升培訓,鼓勵企業組織員工參加技能晉升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支持高技能人才培養,推動校企合作,技工院校與本地企業定向培訓超過40人一期的給予補貼;企業聘用本地職業技工學校培養的學生就業的給予補貼。落實國務院2014年以來取消319項職業資格認定的決定,加強職業資格清理工作巡查,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自行設定職業資格,及其相關考試、鑑定、培訓和發證等一律取締,自行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一律不予承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降低生產要素成本。
  (二十)降低用電成本。全面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政策。積極推進售電側市場改革,擴大我市電力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面,大力推薦、組織我市符合準入條件的用電企業積極參與電力大用戶直購電申報和交易工作。(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大力開展“零地招商”,支持現有生產工藝技術較落後的企業在原地進行產業升級或技術改造;支持早期引進的、占用土地面積較大的、單位土地投資強度較低的企業充分利用其“圍牆內”廠區存量用地,或擴大原有項目投資,或設立新的獨資、合資項目。只要符合消防和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可以合理增加廠房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合理降低綠地率及減少建築退縮與建築間距,並簡化調整程式,提高工業用地使用效率。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工業用地,根據出讓年期相應調整出讓最低價。推進標準廠房建設,鼓勵發展工業地產,降低工業企業初始用地成本。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建成的寫字樓引進非工廠類項目(“零地招商”項目不再需要重新申請用地指標)。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用地申請開闢“綠色通道”,縮短審批辦理時間;對投資強度大、技術先進、效益好的項目給予用地優先保障;對已列入《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中小微工業企業項目,特別是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新材料、電子信息等新興產業要給予項目土地價格優惠,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級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用地。鼓勵企業參與城市“三舊”改造。(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規劃局)
三、助融資
  (二十二)落實惠企金融政策。對於國家出台的各項惠企金融政策,銀行機構應儘快出台操作細則並實施。堅決取消壟斷性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企業融資收費標準,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鈎”等變相增加企業負擔做法。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及其增信機構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銀監分局)
  (二十三)完善民營(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積極發揮省、市財政共同設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作用,支持企業技改貸款;省、市財政共出資8000萬元,建立民營企業互保金“資金池”,加快推進政銀企合作。企業繳納互保金按貸款契約總額1.5-2%提取,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和風險。(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政府金融局、市工商聯)
  (二十四)支持企業直接融資。對註冊地在湛江的企業,在主機板上市的補助500萬元;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或境外上市的補助30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分三個階段補助170萬元;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補助10萬元。鼓勵中小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對成功發行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積極對接和爭取省專項基金支持,向省推薦一批優秀項目,爭取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中小微企業。(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局、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局、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二十五)大力發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引入廣東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組建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單筆300萬元以下的貸款擔保。對企業擔保獲得的貸款不另外收取貸款保證金,擔保費年化費率不超過2%,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不超過1.5%,合作銀行對政策性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利率,按不高於上年度銀行貸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執行,且上浮利率不能高於同期銀行平均利率10%。(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政府金融局)
  (二十六)採取靈活多樣的融資方式。開展產融合作,建立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融資需求清單,根據企業的融資需求,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銀企對接活動,著力解決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融資需求。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槓桿作用,探索融資租賃、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支持企業融資方式,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大力創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研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探索推廣稅易貸、智慧財產權質押、商標質押等新型抵質押業務。發展動產登記融資,支持民營(中小微)企業開展應收賬款融資、存貨、設備、金融資產等動產融資,銀行定點定向對民營企業開展專項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銀監分局、市政府金融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十七)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對我市擔保機構的財政資金支持。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局、市地稅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四、促壯大
  (二十八)支持“個轉企”、“小升規”。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允許保留原字號和行業特點;對轉型後辦理土地、房屋、設備等所有權更名時,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不變的,免收交易手續費等。個體工商戶自其轉為企業之日起,三年內予以補助,補助額度相當於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社會保險費增加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發揮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作用,對“小升規”示範縣(市、區)給予獎勵;發揮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作用,“小升規”企業按《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湛江市促企業上規模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辦〔2014〕136號)進行獎勵。(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二十九)支持培育大型民營骨幹企業。落實《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骨幹企業壯大規模增強實力的指導意見》(湛發〔2014〕3號),總部註冊地在湛江的民營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50、100億元的,除一次性給予獎勵外,對骨幹企業擴能增效的項目,給予優先扶持。(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三十)支持民營企業技術改造。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粵府辦〔2014〕51號)對開展技術改造項目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事後獎補,支持民營工業企業購置先進適用設備開展技術改造,並按照新設備購置額度給予一定比例補助。落實《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湛府辦〔2015〕8號),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企業發展和技改專項資金,以股權投資、貸款貼息、事後獎補等方式,重點扶持工業機器人、信息消費、生物製藥、循環經濟、林漿紙、農副產品加工等行業企業。(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五、扶創新
  (三十一)大力推進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落實《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湛府〔2015〕68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湛江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湛府〔2016〕44號)等,全面提升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創新發展,大力發展眾創空間、孵化器等新型創業、創新平台,培育和發展民營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和支持民營(中小微)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三十二)大力推進“雙創”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20號)檔案精神,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各類產業園區,或利用符合城市規劃和環保要求的城市“三舊”改造場所、商用場地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被認定為國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廣東省小企業創業基地、湛江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的,給予一次性獎勵。鼓勵民營(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範基地建設,被認定為國家民營(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範基地、廣東省民營(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範基地、湛江市民營(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範基地的,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三十三)大力實施品牌標準化帶動戰略。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落實《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質監局關於湛江市實施標準化戰略意見(2016-2020年)的通知》(湛府〔2016〕5號),對企業標準化建設實行分類獎勵,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三十四)支持民營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與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機制,建立特色產業創新平台,對帶動性強的研究開發項目給予補貼。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員入股設立創新型企業,入駐我市工業園,土地優先供應,並給予扶持。(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六、拓市場
  (三十五)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合作。深化港口合作,推動落實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港口合作《湛江宣言》,參與共建港口和空港聯盟,共建海上物流大通道、海上絲綢之路空中走廊和數字海上絲綢之路;深化產能合作,支持蔗糖、飼料、農海產品加工和建築、家電等企業走向東協開展境外投資,對投資建設一家規模以上併購買我市成套設備的企業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湛江港(集團)公司)
  (三十六)支持企業拓展市場活動。組織本市民營企業參加廣交會、APEC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暨展銷會、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以及廣貨全國行活動、湛江水產國際博覽會,對參展企業所產生的展位費給予一定的補貼;民營企業參加國家、省、市組織到境外開拓市場的總費用支出,在省專項資金扶持基礎上給予一定的補貼。(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三十七)支持小微企業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推動落實關於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補助政策,對上年度出口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小微企業,其實繳保險費在省財政給予80%的資助基礎上,市財政給予20%資助。(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七、強保障
  (三十八)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落實《廣東省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民營經濟發展目標完成好的縣(市、區)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三十九)向區一級下放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部分行政審批等管理事項和許可權。市一級逐步把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項目審批權、建設施工權、土地管理權等行政審批管理事項和許可權下放到區一級,切實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園區辦事效率,加快園區企業建設投產達效。(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
  (四十)加強政策落實督查督辦。依託市民營企業投訴中心,逐步完善民營企業投訴協調解決機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具體辦法,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門每年對各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並通報。(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府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聯)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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