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省級財政資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省級財政資金投資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省級財政資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14年11月03日
  • 文號:甘政辦發[2014]176號
  •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法規類型:政府性資金|基金管理
  •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甘肅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省級財政資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引導和帶動社會投資,更好地支持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總體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發〔2014〕8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省級財政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財政資金”)是指通過整合列入省直相關部門預算、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現有資金。
第三條 省級財政資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安排原則。根據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總體攻堅計畫,安排省級財政資金的投資領域和額度。
(二)集中投入原則。集中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總體攻堅戰優勢產業、骨幹企業發展。
(三)政府引導原則。通過省級財政資金對骨幹企業的股權投資,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投入。
(四)專業化管理原則。財政資金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政府不參與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
(五)講求績效原則。對企業的財政投資年度目標、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作為下一年度確定對企業投資規模的重要依據。
(六)滾動使用原則。省級財政資金投資收益和退出的資金,繼續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第四條 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部門協調會議(以下簡稱“協調會議”)確定年度省級財政資金的整合規模及來源、投資領域及企業。省股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組建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省財政廳委託投資管理機構負責財政資金投資運行管理。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支持重點
第五條 省級財政資金的整合來源:
(一)省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工業發展“六大行動計畫”配套資金、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十大重點節能工程配套資金、省級服務業引導發展專項資金;
(二)省工信委管理的工業發展“六大行動計畫”配套資金、循環經濟發展及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隴藥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信息化產業發展及數字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省科技廳管理的科技支撐計畫專項資金、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科技條件平台與創新能力建設計畫專項資金涉企部分;
(四)省商務廳管理的商務發展資金涉企部分;
(五)能夠整合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中央專項補助和其他省級專項資金;
(六)省級財政資金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收益和退出等資金;
(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戶資金形成的利息。
第六條 年度未整合和整合未使用的省級財政資金按原資金渠道安排使用。
第七條 省級財政資金重點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產業、信息技術、先進裝備製造、節能環保、新型煤化工、現代服務業等8個重點領域的骨幹企業和產學研結合的創新平台;
(二)參股甘肅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三)協調會議確定的其他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八條 協調會議辦公室根據《甘肅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總體攻堅戰優勢行業選擇評定辦法(暫行)》和《甘肅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總體攻堅戰骨幹企業認定和動態培育辦法(暫行)》,提出擬支持的骨幹企業名單和年度省級財政資金投資的安排意見,提交協調會議審議。
第九條 投資管理機構按照協調會議的要求對骨幹企業開展投資調查,並向協調會議辦公室提交報告,報告包括盡職調查報告、投資建議方案、投資效益預測、省級財政資金退出機制和時間安排、投資風險控制報告。
第十條 協調會議辦公室組織協調會議成員單位和專家對投資管理機構提交的投資調查報告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提交協調會議審議。協調會議根據評審情況確定支持企業、股權投資規模、省級財政資金整合來源及承擔額度。
第十一條 協調會議辦公室根據協調會議決定,下達骨幹企業投資計畫。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畫向投資管理機構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機構受託行使省級財政資金的出資人權利,負責與骨幹企業簽訂投資協定,派遣代表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為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開設專戶,對省級財政資金進行專戶管理。省級財政資金通過專戶撥付。省級財政資金投資收益和退出等資金,通過專戶上繳省級國庫。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資金對單個企業的股權投資占比,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股本總規模(投資後)的30%,投資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五條 投資期滿後,省級財政資金通過到期清算、企業併購、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定轉讓以及被投資企業回購等方式,實現投資退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協調會議成員單位對企業資金到位、投資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投資管理機構加強日常監管,確保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條 協調會議辦公室負責對財政投資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財政資金受託投資管理機構不作為造成重大投資損失的,向協調會議提出建議,更換受託投資管理機構或追究受託投資管理機構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省審計廳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審計計畫,及時組織力量對省級財政資金整合安排情況、投資管理機構省級財政資金投資運行及績效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向協調會議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投資管理機構每半年向協調會議報告省級財政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省級制定的其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