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六章 預算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增強監督實效,規範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績效,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監督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監督、聚焦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預算決算及其政策開展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在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中,及時完整、真實編制政府債務,完善並細化相關報告內容。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圍繞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新增債務規模的合理性、債券發行和使用、債務償還等情況,加強審查監督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強化預算審查監督職能。第八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和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以及政府採購情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建立由各代表團推薦的參與預算審查的人大代表聯繫制度,完善由經濟、財政稅收、財會、投資、金融、審計、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預算審查諮詢專家制度,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對編制預算的意見建議,並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有關說明;(二)涉及預算收支的重要財政政策措施;(三)財政收入來源及構成情況;(四)部門預算草案和項目支出績效目標;(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情況;(六)政府債務的預算安排使用和償還情況;(七)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第十一條 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二)預算編制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反映績效情況;(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是否適當;(四)財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五)預算安排的政府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六)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部分本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有關專家以及利益相關方代表參加。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每年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結合本級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對有關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後,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初步審查意見,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大代表。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二)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三)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情況;(四)部門預算草案情況;(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等情況;(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情況;(七)上一年度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等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償債計畫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情況;(八)財政管理與改革相關情況;(九)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規定細化。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應當列示預算收支情況表、轉移支付預算表、基本建設支出表、政府債務情況表等,說明收支預算安排及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情況。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照基金項目分別編列、分別說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編列到資金使用的具體項目,說明結轉結餘和績效目標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收入編列到行業或者企業,說明納入預算的企業單位的上年總體經營財務狀況;支出編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說明項目安排的依據和績效目標。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保險項目編制,反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推進情況,說明社會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情況。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的重點是:(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三)財政政策是否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總體要求是否相銜接,財政政策制定過程中是否充分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是否合理、可行、可持續;(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五)預算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六)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安排是否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相適應,各項稅收收入與對應稅基是否相協調,預算收入是否依法依規徵收且真實完整,是否實現了結構最佳化、質量提高的目標,非稅收入是否規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量和結構是否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是否達到調整最佳化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績效的目的;(七)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政策和預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可持續,基金項目設立、徵收、使用和期限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出使用情況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基金項目績效和評估調整是否合適;(八)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範圍是否完整,制度是否規範,是否足額上繳收益和產權轉讓等收入,支出使用方向和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策,是否與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國資國企改革相銜接,政府投資基金是否發揮應有作用;(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安排、財政補助和預算平衡是否合理,是否貫徹落實社會保障政策,是否可持續運行;(十)部門各項收支是否全部納入預算,部門預算與支出政策、部門職責是否銜接匹配,部門重點項目預算安排、績效、新增資產配置,結轉資金使用是否合理;(十一)審計查出問題是否整改落實到位;(十二)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十三)地方政府債務是否納入預算管理,債務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標是否在合理水平,新增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是否在上級下達的債務限額內,專項債務是否按時還款,是否積極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十四)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上一年預算執行的基本情況;(二)上一年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三)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四)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基本情況;(五)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評價;(六)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七)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審查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並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及時進行處理,並向大會提交修改後的預算草案和報告。第二十條 預算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日起,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省人民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之日起,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覆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第二十二條 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短收或者存在結餘資金的情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在執行中必須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於預算調整的報告。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第二十四條 政府因舉借債務而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反映上級人民政府下達本地區的政府債務限額和預計餘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等情況,反映本級政府債務限額和預計餘額、新增債務規模和結構、項目安排等情況。預算調整方案報告,應當報告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區及本級政府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本級政府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債計畫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情況。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的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預算調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二)調整方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對調整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評價;(四)對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是否合理作出評價;(五)涉及政府舉借債務的,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對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債務限額總規模的合理性作出評價;(六)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七)對本級人民政府執行預算調整方案提出意見建議。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內容是:(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二)調整的範圍和內容;(三)收支平衡的情況;(四)涉及政府舉借債務的政府債務限額、新增債務規模情況和債務償還計畫,一般債務項目的合規性、專項債務項目的科學性;(五)其他與預算調整有關的重要情況。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法定程式作出的預算調整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於本級決算的報告。第三十條 編制決算草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對重要變化應當作出說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照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照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照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第三十二條 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一)決算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決算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三)預算執行總體情況;(四)重點支出完成情況;(五)重大財政政策落實情況;(六)政府債務資金納入決算情況;(七)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後,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報告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級決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二)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提出建議;(四)本級決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五)針對本級決算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建議。第三十四條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實情況;(三)收入和支出預算調整及決算情況,收支平衡情況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四)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績效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資金到位、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等階段性情況;(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六)財政管理與改革的推進情況;(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一)預算收入情況;(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三)上年度結轉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資金結轉情況;(四)資金結餘情況;(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六)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況以及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等情況;(八)專項債務資金項目的收入、支出、還本付息、資產、績效等情況,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九)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十)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十一)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十二)預算績效目標完成和財政政策實施效果情況;(十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十四)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第三十六條 決算經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決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全面、真實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預算執行、有關政策實施和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定期提供預算執行報表,反映預算收支、政府債務等相關情況。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第四十條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預算批覆情況;(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三)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五)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六)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審議意見情況;(七)預算執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八)下一步擬採取的主要措施;(九)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情況。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重點內容是:(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二)預算決算批覆情況;(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四)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五)政府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和設定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六)預算收支平衡情況;(七)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支出績效和政策目標實現情況;(八)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短收及其處理情況;(十)結轉結餘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十一)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定情況;(十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十三)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十四)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和管理情況;(十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十六)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十七)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十八)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屆至少聽取一次本級地方政府債務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開展專題詢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政府債務有關情況和隱性債務化解情況。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一)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二)有關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的規範性檔案;(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四)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決算;(五)按照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六)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事項。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對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時,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針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開展專題調研,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調研報告。專題調研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參與。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就預算執行、預算管理、決算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內答覆辦理結果。第四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對上級人民政府增加的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的專項轉移支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適時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核實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財政、發展改革、稅務、審計、國資、自然資源和社保等部門數據信息系統與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網路聯通,配合本級人大常委會做好預算聯網監督工作。第五十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 預算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決算草案進行審計監督,為本級人大常委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提供支持。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十三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反映審計查出問題,著重從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提出審計建議。報告應當重點包含下列內容:(一)本級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財政政策執行和專項資金績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二)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以及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清單;(三)審計查出問題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審計建議;(四)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將審計結果報告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審計查出問題相關責任部門單位的單項整改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第五十六條 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相對應,重點反映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對整改情況進行評價,並提供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單項整改結果和整改詳細清單。報告應當重點包含下列內容:(一)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二)結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健全財務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建立長效機制的情況;(三)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原因分析和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及時限;(四)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有關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接受詢問。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後,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當場宣布,並報送本級黨委、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建議和作出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並在六個月內將落實決議和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情況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和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涉及下級人民政府的,根據問題的性質等情況,可以與下級人大常委會協同開展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日常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預算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進行預算調整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