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20年11月27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與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相結合,每年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督;著重對支出預算的總0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開展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專題審議、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預算聯網監督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實施對政府預算決算全口徑審查和預算執行全過程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財政、稅務、審計、國資和社保等部門數據信息系統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網路聯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程式、方式、期限,公開預算、決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前組織召開座談會、通報會,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下一年度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收支政策、支出重點及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並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專家智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有關預算編制的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履行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主體責任,提高預算編制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時,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預算表;
(三)部門預算草案;
(四)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明細表;
(五)重點支出說明和政策依據;
(六)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
(七)上一年度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以及償還情況,本年度政府債務償還計畫表;
(八)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績效目標設定情況;
(九)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及時印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和報告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七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規定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的要求;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情況;
(五)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情況;
(六)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七)部門預算草案;
(八)預算編制完整、細化情況;
(九)政府債務的限額、餘額、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十)重要預算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
(十一)預備費的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的安排情況;
(十二)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部門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
(二)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情況;
(三)項目庫建設、項目支出預算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情況;
(四)部門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實現及評價結果套用情況;
(五)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預算草案及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供解讀預算草案的有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召開預算審查專題會議,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成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建議。
各代表團審議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到會聽取和收集意見建議,回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詢問。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合理的予以吸納並及時反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代表團、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提出修正本級預算草案的議案。修正預算草案的議案,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報表時,可以聽取部分部門預算單位的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情況;
(二)重點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執行情況;
(三)財政專戶資金情況;
(四)重大政府投資計畫和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
(五)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舉借及其規模、結構、用途以及當年償還債務情況;
(七)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八)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超收收入、預備費、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九)預算公開的情況;
(十)應當重點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形成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與預算執行監督有關的財政、金融、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統計、社保等綜合性報告及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不能安排到具體支出的資金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通過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發現的問題,經核實後按程式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結果。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依法必須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執行中因上級人民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是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人民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並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八條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理由、依據、項目、數額、收支平衡和與調整有關的事項。屬於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應當說明政府債務限額及餘額變動情況、債務償還計畫、風險防控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七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規定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四)預算調整提出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是否符合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五)與預算調整有關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作出決議。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反映預算執行結果。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年決算數作出比較,數額變化較大的科目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和編制說明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本級決算草案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及時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七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規定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支總體情況;
(四)支出政策執行情況;
(五)重點支出使用及績效情況;
(六)財政專戶資金情況;
(七)重大投資項目完成及績效情況;
(八)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九)部門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
(十)超收收入的安排情況、結轉結餘資金、預備費、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一)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十二)預算調整情況;
(十三)其他與決算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決算草案及其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決議。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章 審計工作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含審計項目中所涉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基本情況;
(二)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審計查出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清單;
(四)審計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以及整改清單;
(三)審計移送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處理情況;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
(五)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及建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報告本單位的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按照相關規定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跟蹤督查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監督預算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期限報送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的;
(二)未按規定期限反饋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反饋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的;
(四)未按規定對預算聯網監督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編制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代編的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承擔預算審查監督具體工作。
第五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委會等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按規定編制預算決算,並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