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鄉、民族鄉、鎮(以下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按照完整、規範、公開、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預算審查監督的範圍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調整和備案等;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決定和命令;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預算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的工作,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進行預算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負責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預算審查小組,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承擔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可以聘請預算審查監督顧問或者邀請相關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邀請本級人大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共同參與預算審查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逐步建立完善預算執行聯網監督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財政、稅務、國庫、審計等部門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實現網路聯通、信息共享。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依法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預算收入的預期目標,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應當注重績效管理,預算支出安排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政府債務納入本級預算,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布置預算編制工作之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草案編制的原則、依據、標準、重大政策調整等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提交本級預算草案(含部門預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主要內容。
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並對預算編制原則、收支政策、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政府債務、對下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目錄管理以及與預算有關的重大事項等做出重點說明。
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十六條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及相關調研應當邀請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縣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或者研究,提出初審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由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在預算草案初審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就本級預算草案及部門預算編制情況提出詢問、組織調研,開展部門預算草案重點審查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草案及報告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上級人民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是否編入本級預算,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提前下達數是否符合規定,一般性轉移支付測算是否公開透明,專項轉移支付分配適用項目法、因素法是否規範、適當及作必要說明;
(七)扶貧資金及其他涉農資金等民生專項資金安排是否有利於統籌整合使用及提高績效;
(八)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
(十)預算法規定可以在預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況,是否在報告中作出說明;
(十一)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應當保證審查預算報告及草案的時間。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代表關於預算的意見和建議,回答代表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並結合初審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未成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可以成立臨時的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由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審查結果報告。
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二十三條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及其決議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預算的決定、命令以及財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決算,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的決議、決定情況;
(二)財政部門批覆預算和實現預算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支執行的情況;
(四)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預算收入和撥付預算支出的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六)專項資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八)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無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財政擔保和舉借債務情況;
(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十一)與預算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採取聽取匯報、專題調研、查閱或者調閱有關資料、詢問等方式,加強對本級預算執行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金融、統計、國資、人社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國庫資金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共同建立預算執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1至10月預算執行情況。市州、縣級人大常委會根據財政運行情況可以要求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其他時段的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收支、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專項資金、政府債務和部門預算的監督,必要時聽取政府的有關專項報告或者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改進措施,並按照時間、內容的要求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本級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辦理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對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畫的意見,其後應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畫正式文本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
審計部門應當將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影響預算執行真實、合法、效益的重要情況及預算執行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初步審查、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應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內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初步審查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四條 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調整的理由;
(二)調整的項目、數額;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使用。由於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資金、預算資金調劑以及行政區劃、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變動等引起不屬於預算調整的預算支出變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總報告有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總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將上一年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報告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或者變更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變化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及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算收支執行總體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和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決議落實情況;
(三)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四)分地區、分項目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五)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及本年結轉結餘資金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限額、餘額,結構及使用情況,當年新增和償還債務情況,債務風險防範情況;
(七)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備費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況;
(九)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實施情況;
(十)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通報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決算草案審計情況,並提交決算草案及審計工作報告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收到本級決算草案之日起7日內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初步審查意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批准本級決算前,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突出問題,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根據需要附有關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關於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者提出審議意見的6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政府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
第六章 預算決算公開
第四十一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報表,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在批准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政府預算、決算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公開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和項目。同時,應當重點說明舉借債務、重點支出、政府採購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政府確定的有關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關於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由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以及報表,由各部門在批覆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並依照規定公開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機關運行經費,以及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相關政策、程式和績效情況等。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和決議、決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會議結束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相關信息由其大會主席團於會議結束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預算決算公開應當選擇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官方網站。官方網站應當建立專欄,並做到統一規範、便於查詢,持續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故意隱瞞事實,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時限和內容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不按要求研究處理的;
(四)未按本條例規定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的;
(五)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妨礙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責令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或者罷免職務:
(一)違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調整預算的;
(三)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未實現績效目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類開發區(新區、管理區、工業園區等)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決算草案,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並接受授予其預算管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6日經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