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湖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是2022年7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95號
《湖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22年7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條例全文

湖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預算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範圍,遵守法定程式,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在預算審查監督中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以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預算聯網監督方面的具體工作;承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有關財政預算的具體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台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政政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強化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完善預算績效指標體系,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促進績效評價結果與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和改進管理相結合,將重要績效目標與預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將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審議、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的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預算審查監督效能。對預算聯網監督發現的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核實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提供相關數據,配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預算聯網監督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家或者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發揮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主體作用,通過利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預算信息查詢、分析等服務,提升人大代表的預算審查監督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健全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等各類監督的貫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實現各類監督的融合貫通、協調高效,形成監督合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各類派出機構預算決算的審查監督。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聽取審議意見。
第十四條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情況;
(三)部門預算草案;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
(五)轉移支付資金安排情況;
(六)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情況;
(七)地方政府債務情況;
(八)基本支出保障情況;
(九)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辦理。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六條 除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內容外,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法律法規有關財政支持和保障規定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入安排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相適應的情況;
(四)轉移支付預算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匹配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銜接情況;
(六)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情況。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情況監督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決算決議、決定情況;
(三)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預算下達與執行情況;
(四)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五)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下達和執行情況; 
(六)政府債務情況;
(七)依法公開預決算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調整。在預算執行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二條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原因、依據、項目、數額以及與調整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預算調整方案審查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實施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四)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是否超出政府債務限額,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六)其他與預算調整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同時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對重要變化應當作出說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應當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八條 除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內容外,決算草案審查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算編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二)收支決算總量與預算比較的變動情況;
(三)收支決算結構與預算比較的變動情況;
(四)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決算與預算相比較的變動情況;
(五)轉移支付決算和預算相比變化情況、項目開展績效評價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
第六章 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地方政府債務機制,完整清晰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送政府債務報表,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報告時,應當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有關情況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對政府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根據需要,可以對地方政府債務開展專題審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地方政府債務審查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債務限額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二)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債務項目的合規性、科學性;
(四)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地方政府債務監督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債務資金執行情況;
(二)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三)專項債務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情況;
(四)審計查出債務問題整改情況;
(五)建立健全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情況;
(六)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情況;
(七)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得違法違規為政府舉債融資提供擔保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者償還承諾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
(二)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的重點事項、重大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情況;
(三)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問題清單;
(四)審計查出問題的原因分析以及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要求,結合審計查出問題性質、資金規模和以往整改情況等,提出跟蹤監督工作方案,確定跟蹤監督突出問題及其整改的責任部門、單位,經主任會議通過後,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以及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三)審計移交、移送違紀違法事項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五)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後,可以對跟蹤監督存在突出問題的整改責任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強化審計查出問題監督結果運用,推動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支出政策,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
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相關部門、單位績效考核、預算編制和調整的重要依據,並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職權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違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決定的;
(二)未依法編制和提交預決算草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處理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預算聯網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依照《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民生實事票決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草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實行“鄉財縣管”財政體制的縣、市、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足額納入財政預算。預算報告對票決民生實事項目資金安排情況應當作專項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對自治州、自治縣預算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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