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是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16日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
  • 發布文號:省人大公告第10號
  • 發布時間:2001-02-16
  • 生效時間:2001-06-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10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01年2月16日

具體內容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條例
(2001年2月16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提高預算管理水平,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預算,適用本條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監督預算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可以協助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委員會承擔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及承擔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聯名對預算審查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質詢。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措施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並將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七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
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年度開始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編制完畢。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編好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第八條省、設區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提交審查的預算材料包括:
(一)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表;
(二)本級各部門預算收支表;
(三)本級財政資產負債總表;
(四)建設性支出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按類別劃分的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政府支出表,本級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五)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說明材料;
(六)預算編制的有關說明材料;
(七)預算初審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對預算的審查,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
預算草案的初審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
(二)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三)預算收支規模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情況;
(四)各項預算收入指標的可行性;
(五)上年結轉項目的情況;
(六)各項預算支出指標的適當性;
(七)上下級解撥款的適當性;
(八)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的合法性、適當性;
(九)編製程序的合法性;
(十)需要初審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可以召開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徵求對預算草案的意見。
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情況,並獲取相關信息資料及說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如實提供。
第十二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預算草案進行初審後,應當提出初審意見,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反饋本級政府。
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審時,本級政府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回答詢問。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初審意見應當反饋本級政府。
省、設區的市政府對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的初審意見或者縣級政府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初審意見未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應當包括預算收支總表、本級各部門預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有關預算審查委員會。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有關預算審查委員會。
第十四條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有關預算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參考初審意見對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審查報告經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全體與會代表。
第十五條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在主席團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修改政府本級預算草案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有關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大會表決時,先對代表聯名提出的修正案草案進行表決。如獲通過,再對修改後的本級預算草案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可以作出批准、原則批准的決定。預算草案未獲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決定。
作出原則批准決定的,應當同時責成政府就預算草案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並在一個月內將修改內容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的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
政府應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正式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專項調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
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進度情況;
(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單位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的情況;
(四)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庫的情況;
(五)法定及重點支出項目的資金撥付和執行情況;
(六)財政部門有無無預算、超預算撥款的情況;
(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無挪用預算資金的情況;
(八)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是否存在違反規定對外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的情況;
(九)預算支出執行部門、單位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
(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
各級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通報情況。政府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各級政府需要動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預計超過本級預算總收入3%的,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
各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新的審批項目。
第二十一條經主任會議專項批准,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使用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
經主任會議專項批准,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與其職責有關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使用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每一季度終了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通報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第二十三條政府審計部門在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及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不得隨意變更。
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必須進行預算調整時,本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五條省、設區的市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應不遲於當年第三季度提出,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審。
縣級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應不遲於當年10月份提出,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審。
第二十六條預算調整方案初審的重點內容:
(一)是否屬於調整的範圍;
(二)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三)是否保證收支平衡;
(四)調整方案中收支結構變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條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修改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的批准,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財政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結果,不得隱瞞或者虛列收入、支出。
第三十條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載明:預算執行情況;實現或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決算編製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認為應當說明或人大常委會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決算進行審計,並受本級政府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也可以要求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決算草案初審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決議情況;
(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三)預算執行中保證重點支出情況;
(四)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資金,專項撥款,預算周轉金使用情況;
(五)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糾正情況以及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決算草案進行初審後,應當提出初審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批准、原則批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本級決算草案經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決算。
政府應當將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決算和下一級政府經批准的決算匯總後,在9月底前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虛列收入、支出,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違反規定無預算、超預算撥付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借出預算資金、對外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預算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
(五)拒絕報送報表、資料,經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屬於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的,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罷免或撤銷其職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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