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29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責和監督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錯案責任追究工作也已經頒布了相應的規定,為維護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法制統一,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1997年9月26日通過的《海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廢止。
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錯案責任有關人員予以追究。
三、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依法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