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11年0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14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更好地服務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特作以下決議:
一、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把“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進一步加大法律監督力度,突出監督重點,完善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強化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法律監督,著力糾正有案不立、違法立案、刑訊逼供、違法採取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問題。強化刑事審判活動法律監督,著力糾正實體、程式嚴重違法等問題。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法律監督,著力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提出抗訴。
三、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總結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經驗,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規範民事、行政訴訟申訴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抗訴程式,健全監督聽證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注重民事、行政訴訟申訴案件的調解工作,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銜接、配合,引導當事人服判息訴,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完善督促起訴和支持起訴機制,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一步規範自身執法活動,切實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深化檢察改革,規範和完善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監督手段;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依法接受審判、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管等機關的制約;擴大檢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檢察人員整體素質;強化檢務督察,樹立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形象。
五、全省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應當按照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依法接受和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完善執法情況通報、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監督意見反饋機制;對人民檢察院需要查閱、調取、複製有關案卷材料或資料的,應當積極配合提供便利條件。
六、全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細化操作措施,保證公正廉潔執法。
七、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幫助人民檢察院改善執法條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檢察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及時移送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活動中提出的改進和完善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依法辦理並及時反饋。
八、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等監督方式,不斷加強和改進對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切實幫助解決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增強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自覺性,主動報告法律監督工作的重大事項,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對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